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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公安部、国家教委等14个部委、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在办理下列有关权益事务时,应使用居民身份证:1.办理选民登记;2.办理兵役登记;3.办理婚姻登记;4.办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收养"一章的规定仍可以继续完善:应当引入不完全收养和成年收养,明确收养协议的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引入试养期制度,就收养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就跨境收养确立跟踪观察制度,增设中国公民收养外国人的规则,立法中应区分收养的无效和可撤销,明确收养无效和被撤销并无溯及力,收养协议解除的主体应当限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增加规定在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因被收养人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制度,增设收养关系解除的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相似文献   

4.
政策之窗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相继公布了必须取消的收费项目,其中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项目有: 公安部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寻人查询费;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办理公证加急费。  相似文献   

5.
抵押权登记制度是一种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制度。而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法律规定,当事人办理森林、土地、汽车等登记时,林业、土地、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拖延拒办现象多有发生,法律也没有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责任等有关规定,致使抵押权登记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实施。  相似文献   

6.
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  相似文献   

7.
我国数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对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而且存在冲突和抵牾,因此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对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完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8.
杨正喜  唐鸣 《学术界》2007,4(5):7-12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获得了飞速发展.宪法确认公民结社自由为非法人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社团登记管理中的禁止性规定否定了非法人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而民事法律制度中非法人制度的缺失,则加剧了非法人非政府组织的困境.从实践上看,世界许多国家并不禁止非法人社团的存在,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登记等程序条件都较为宽松.所以,我们应修改完善非法人社团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新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通过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标志。而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涉及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即公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借鉴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应当修改宪法加强和完善公民刑事司法程序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郭美琴  韩月利 《河北学刊》2006,26(4):175-178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机遇,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修改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建立一种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审查的完整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相似文献   

12.
张晓春 《理论界》2001,(2):52-52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业户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也是业户接受税务机关监督 ,依法纳税的证明。但目前在税务登记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 ,严重干扰了税务管理 ,造成大量税源流失 ,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违法表现1 .不办税务登记。有些业户既不办理工商登记 ,也不办理税务登记 ,擅自经营业务 ;或办理工商登记 ;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和地税一方面登记。2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目前 ,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受到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扶持 ,往往先开业后办理登记 ,这些以餐饮业、娱乐业居多。他们开业几个月 ,甚至几年后才办理税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那么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特殊合同须经登记才能生效呢?很多人对此不甚了解。因而在订立这类合同时带有相当大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作了规定,使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近几年来我国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目前全国领取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已有1171万户,从业人员为  相似文献   

15.
中比《通商条约》及《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以下简称《中比条约》)订立于1865年,是腐败无能的满清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该条约使比利时不费吹灰之力就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协议关税权、设立租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殖民特权。该条约第四十六款还规定:“日后比国若于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变通之处,应该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然照此次议定办理,复俟十年,再行修改”。从上列条文观察可得四项要点:(1)每十年可提议修改一次;(2)规定比国有提议修改之权;(3)但无限制中国提议修改之规定;(4)先期六个月提议修改。自订约日起算至1926年10月27日止,已是第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8.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9.
一、安全与效率是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基本价值关注  企业登记是企业依法设立必经的法律程序。企业登记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阶段。其中,审查是企业登记管理的关键环节,决定着企业能否成立,国家的登记管理制度能否起到应有作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的中心内容。企业登记审查的意义首先在于:通过审查,确认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设立要件,能否取得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可否给予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从而使其能够以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国家放弃…  相似文献   

20.
我结婚8年,未能生育,今年35周岁,妻子也已32周岁.我们想收养一个女婴,却又不知什么手续才是合法的,是只能收养孤儿院的孤儿,还是也可以从别人那里收养?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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