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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是债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债体系的组成部分,税收之债与私法上的金钱之债一样均存在不履行问题,将其类型化有助于提高不履行法律规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私法之债相比,税收之债的履行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和加害给付的情形。因此,借鉴私法之债不履行态样,本文将税收之债不履行类型划分为不为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具体形态。由于税收之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因此,尽管税收之债不履行的形态类型与私法之债不履行并无不同,但在不履行的法律效果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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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处理的规定.法律上观点论争及条文取舍,与不能正确判定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及与民法自然债制度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够有关.对该种补偿不能从有效、无效、不法原因给付、赠与合同等来理解,也不能视为法律毫不介入的纯粹道德行为.该种给付的合伦理及合社会观念性、传统分析的无力、中间处理的需求、域外实践处理的借鉴,决定了对其应作民法自然债定性并作相应司法处理.婚外同居补偿处理提供了深化理解自然债并完善民法相关制度的契机,立法对此类问题的规范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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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被承认为民法上债的一种,由此产生回溯思考引发自然债的行为并找寻民法上行为理论解说的需要.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解说该行为存在不足,为减少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过度冲击,可提出"中间法律行为"类型,表明该种行为既非完全强制也非无效行为.它将行为自由与生活自决推向了新的高度,体现对依生活法则与道德准则行事的极大尊重,契合法价值目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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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10):62-63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是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 ,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互负债务的男女只有在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发生债的混同。在特定情形下 ,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不产生混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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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法律制度相互联系,二者密切交织构成了债的安全网。本文从二者的宏观差异、立法例中的体现、主体、权利内容、性质以及行使等诸多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期达到对债的保全与担保制度的更加明确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债的保全与担保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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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大陆民法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坚持权利——义务两位一体的结构,在立法中并未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结构,使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得以区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该设立债法总则,在债与侵权责任关系上实现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兼顾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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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实现了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规则的统一,是欧盟国际私法"共同体化"的重要进展。《条例》在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则中采取结果发生地、意思自治、共同属人法与例外条款相结合的做法,同时规定了具体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法律选择中的其他问题。《条例》为我国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立法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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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与社会观念、伦理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因而笔者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阐述了其应有的价值,以期唤起人们对它的重视。并且给出了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方法,希望在对无因管理人的利益保护上能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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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部门,而债法又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唇齿相依的我国大陆与台湾,其民法、债法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本文拟通过比较海峡两岸债法的源流与发展,为中国民法、债法的法典化,提供点滴参考。一、从中国与欧洲大陆的古代债法谈起中国奴隶制社会延续夏、商、周三代。西周中叶以后,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宗法制度的松弛,奴隶主贵族才拥有土地,他们之间开始发生商品货币关系。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初步发展,催生了早期的租赁、交易准折等债的关系。春秋时期以铁器为生产工具,私田的租佃终于取代了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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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依其清偿地不同可被区分为赴偿之债、往取之债与送交之债三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及我国对这三种债务的风险负担的规则有不同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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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契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合同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简要规定。然而,对于此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脉络、性质的界定以及具体的构成内容,学术界研究较少。本文试图在构建新的合同责任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后契约责任制度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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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是近代国家建立以后所确立的重要公法制度。现代国家的二律背反是在公共管理是必要物的同时,公共管理人员又可能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障碍。因此,对公共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赋予公共管理人员以更多的法定义务是实现国家目标的关键。在国家以法定方式赋予公共管理人员的各种法定义务中,忠实义务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忠实义务是公务员精神的核心,是公务员义务中最为本源的原生性义务,其他义务均由忠实义务派生。本文将从公务员忠实义务的法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忠实义务的要求,公务员忠实义务与公务员精神培养三个方面对此展开学理、实证、构建三个层次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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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是英美公司法通过判例所确定的公司董事所负有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利用原属公司的商业机会进行谋取私利的活动的义务。该义务属于董事忠实义务项下的一种独立义务形态。其具有广泛的理论基础,并且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竞业禁止义务相区别。在介绍英美公司法上的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理论,以期能有助于我国公司法引入这一义务形态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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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鑫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97-102
基于协同主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事案解明义务,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促进诉讼进程,当事人应当陈述相关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官对于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行为应当酌情给予制裁。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可能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但由于协同主义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生存的土壤,故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也就有了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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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黎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6):59-67
互联网不断重塑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等“免费”服务时,必须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络免费服务协议是一类新型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偿”的网络应用服务,用户将其个人信息等数据通过该协议自动授权给对方,并以其用户粘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广告等增值服务收入,故网络免费服务协议与无偿合同并不等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否定用户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将该协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免责条款”的保护伞.因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网络服务的合同条款应避免权义失衡,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同时,亦应令其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既包括说明、告知和协助义务,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平台作为商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应当承担的各项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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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问题实质上是解决何种人处于防止结果发生的立场,因此应以实质性解释为立场,借鉴保证人说,限定和发展现有形式的义务来源说。根据这种解释,认为作为义务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应当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