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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亚斌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0-55
当今全球治理的困境主要在于制度困境,而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广泛存在则是导致全球治理制度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超越国家中心主义,用全球主义的理念来设计和改造全球治理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全球治理的发展。作为应对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的全球治理制度,《南极条约》体系同样受到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困扰。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使得该条约体系较之其他制度更具全球性基因。《南极条约》体系的上述特征使得以全球主义理念为标尺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成为南极矿产资源领域的核心制度,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今南极矿产资源问题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2.
南极冰架是南极条约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不仅取决于冰架自身的科学属性,还应在南极条约体系下进行系统解读。冰架在物理结构上具备了陆地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属性,在条约文本解释中也体现出区别于南极海域和类同于南极大陆的法律地位。随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框架下南极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发展,分布在南极条约区域的大面积冰架是否应受《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调整逐步成为一个显性问题。对南极冰架法律地位的廓清关乎南极条约体系下重要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互关系,进而将对南极国际治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本文的研究表明,冰架不属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对象,也不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规划区域之内,南极海洋保护区不应包含南极冰架。 相似文献
3.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了大陆架制度,要求沿海国应在批准《公约》生效十年内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目前,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和英国等国在提交各国大陆架划界案时,先后对南纬60°以南地区的外大陆架提出了主张要求。自《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以来,南极地区(即60°S以南地区)一直处于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南极条约体系是一个涉及国际南极事务众多方面的系统,对于维护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解读南极洲领土主张七国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和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跟踪研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南极地区的划界案案例,分析了沿海国在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主张对南极条约体系法律地位产生的重大影响和挑战。 相似文献
4.
南极领土争端与《南极条约》的缔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南极洲是现今世界上唯一没有确定主权和未开发的大陆。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经济、科学及军事意义,使之成为许多国家争夺的对象。18世纪,南极洲在迎来了人类的脚步后,也迎未了人类新的争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各国纷纷对南极领土提出主权要求,矛盾与冲突大有一触即发之势。1959年12月1日,南极会议各国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南极条约》的签订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倡导的冻结主权,搁置争议,发展科考,维护和平,使南极的争端暂告结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南极洲的和平利用与科考发展的机会,也将为人类带来更大的福祉。 相似文献
5.
《马德里议定书》第7条和第25条是当前南极条约体系内直接规制矿产资源活动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要义不仅限于“禁止南极采矿”的基础内涵,且包括对“科学研究”排除适用及修改该暂行禁令受限于严格条件的理解。南极矿产资源国际治理随着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制度的确立与之渐成“一体两面”议题,但其与南极科研事项、南极特别区域制度必然发生的现实互动会造成禁令在条约体系内的适用难题。当前法律规定及适用难题共同决定,2048年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治理仍需以维持现有南极条约体系的稳定为基本方向。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应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南极矿产资源管制的制度完善及南极环境保护做出大国贡献。 相似文献
6.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阮振宇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1):131-137
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海洋法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它既属南极条约体系的调整范围,又面临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调整。在二者的发展进程中,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问题充满了冲突,尽管有协调二者的努力,但冲突仍多于和谐。本文依循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介评二者在南极海域法律问题上的关系,这对进一步研究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均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过去的五十年中,《南极条约》有效维护了南极洲的和平,促进了国际南极科学合作,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有争议问题的“南极模式”。但近年来现有的“南极秩序”正在面l艋着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南极条约》的未来走向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目前存在三种未来走向:《南极条约》解体、南极“联合国化”而变为人类共同财产以及《南极条约》继续存在。由于《南极条约》高举和平与科学的旗帜,以及南极条约协商国家的强大政治经济实力,在可预见的未来,现行的《南极条约》仍是规划南极事务最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吴依林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0-13
《南极条约》的缔结,不仅与南极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密切相关,同时也反映出国际社会希望南极能够永续地和平利用并贡献于科学事业的强烈愿望。原始缔约国的创造性将可能引起争端的领土主权问题“冻结”,推迟对矿产资源问题的讨论,采用协商一致的工作机制,在全面保护南极和鼓励科学考察等方面寻求广泛的合作,以条约框架为基础建立了有效的国际共管体制,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起到了示范作用。纵观条约体系演化过程,不难看出,南极局势的发展从分到合,虽然合中有分,但以合为主。这不仅符合全人类的利益,也符合我国的长远发展利益。重要的是抓住难得的机遇,充分利用《条约》体系的机制和规则,积极参与,在竞争中寻求合作,通过合作增强竞争力,以逐渐形成、聚集并储备我国和平利用南极的能力。 相似文献
9.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在南极国际治理以及南极和平秩序维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视为国际合作的典范.南极条约体系经历了从“去中心化”到局部机制化,再到全面机制化的漫长演变过程.目前,南极条约体系内已经形成了涵盖ATCM决策机制、CCAMLR与CEP局部机制和负责行政事务的南极条约常设秘书处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雏形.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组织——南极组织,有利于南极条约体系内部机制的整合,进一步明晰其国际法主体地位,而且还将增强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与互动,促进南极国际治理的民主化与透明度. 相似文献
10.
南极科学在人类认识南极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南极条约》的出台到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完善,科学始终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科学作为一种协调各国立场的特殊外交手段,促进了《南极条约》的出台。南极科学研究为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科学咨询和智力支持,也是各国增加在南极大陆存在的重要手段。在南极这片神奇大陆上,南极科学与政治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 相似文献
11.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蒲志仲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3)
现代经济建立在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基础上,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必须:合理设计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补偿使用者成本的矿产资源租,补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和利用环境成本的环境税和矿产品消费税,矿业行政性收费和其它矿业税收(以上为矿产资源经济租).科学确定矿产资源税费水平,矿产资源租要考虑资源级差租和市场稀缺租并以从价比例税方式征收,生态税性质的矿产品消费税如燃油税以从量定额税为宜,在此基础上要适当降低传统的流转税和劳动与资本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产资源税费收入,建立起预算透明、专款专用的绿色财政预算制度. 相似文献
12.
夏承伯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4):110-115
“绿色经典文献”以其对地球生命系统与生存环境复杂关系的深刻领悟,对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生存家园毁损和生存危机忧患意识的深层挖掘,对现代人类生存方式、生活方式,特别是生产方式的深度反思而成为生态文明思想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在传播和构建生态文明先进理念,特别是促进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方面具有独特的精神资源价值。探究绿色思想资源发展轨迹与历程,审视其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评介其研究成果与不足,旨在为后续系统研究提供基础与思想平台。 相似文献
13.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中日《马关条约》在中国近现代史中举足轻重,它的签署标志着中国真正步入一个以西方国际公法为规则体系构建出来的国际秩序。《马关条约》迫使传统中国体制从根本上遭遇到一个新的世界法权体系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且全方位地颠覆了原先的宗藩朝贡体制,促使其不得不改弦更张,进行法制与礼仪制度的变革。从形式理性、实体架构和法理根基三个国际公法的层面审视《马关条约》,我们看到,《马关条约》固然对中国创巨痛深,但也具有正面的宪制意义。它蕴含着破除与塑造的双重法意,揭示了中国之古今之变的现代转型过程,是在一种伴随外来强制力的国际公法之中外约章的规范下的内部体制之变革过程,因此也是一个由外到内进而再由内到外的变法改制过程。此外,《马关条约》还触及国际秩序中的文明正义论问题,中日两国关于这场战争的申辩理由关涉着两种文明价值观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峙。从文明演进论的视角来看,它们又与古今中西交汇之际的中日两国之历史处境有着实质性的关系,传统的中华文明经历这场巨大的冲击,无疑将面临着文明重铸的新命。 相似文献
14.
蒲志仲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1)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分化且相互问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发展演变而成的.现行制度存在着税费定性错误、利益关系调节混乱,收益分配使用与法律定性错位,税费水平过低与征收方法不科学,政策实施滞后、多变,重要利益关系调节被忽视等问题.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应参照财产税改革资源税,以矿藏使用费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以特定服务收费体现矿业行政管理者权利,以矿产资源税费收益的合理分配使用调节资源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5.
孙莉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1-14,25
依据法律体系系统性的标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存在效力等级不合理,事项内容缺失,法律规范不衔接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论文运用法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理论,结合现实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属性,提出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要兼顾宏观和微观,要将制度的完善归于相应原则中。坚持宪法原则——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完善矿业权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护生产安全和保护环境。 相似文献
16.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579-585
矿产资源安全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结合物质流分析思想和可持续发展分析系统,从资源禀赋、环境保护、人力资本、经济基础和政策因素五个方面构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应用DEA模型,以江西省11个地市为例,基于矿产资源安全视角下对2004—2013年的江西省各城市可持续发展竞争力进行评价分析。结果表明:有7个地市在2010—2013年内达到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最高值,呈现良好的上升趋势;不同地区间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异性较大,且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非正相关。最后基于矿产资源安全视角下,对如何提升江西省各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简要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