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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最高额保证可以不规定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27条中的“保证期间”实际应当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在立法技术上有检讨必要。按揭合同中的阶段性保证指出卖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与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有关凭证交给银行收执之日止,对买受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违反担保法规定也有背社会公平。担保法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分析,票据保证都不会适用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2.
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效果表明该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保证人监督和保证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鉴“对价”概念,完善保证合同制度;采用一般保证为当然、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的原则;抵押权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后文章指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依据、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4.
自然人保证制度是补充借款人信用的重要制度。由于保证的特殊属性和自然人的特性,确保当事人审慎判断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其中就包括保证合同的书面要式规范问题。我国现行保证制度对自然人保证人的保护力度较弱,其保证的书面要式规范也存在诸多问题,应遵循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规范关于保证合同书面形式规定的立法宗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强化保证合同的书面要式规范。针对自然人保证合同违反书面要式性的效力问题,应从完善电子合同保证书面方式、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的书面要件与自然人保证人的签章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人保证制度的书面要式规范。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对《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转变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从偏重保护债权人权利转向平衡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民法典》从修改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完善保证期间的推定规则、修正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以及增设保证清偿承受权四个方面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些修改在利益衡量上更加妥适,在法理上也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担保法》自公布以来,其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适用过程中,《担保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条文的冲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通常方式,还是以一般保证为通常方式;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是保证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直接决定着保证人的权益,但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解决。该局面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国外立法较为完善,而我国《担保法》的此项规定则比较简单且对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多有限制或禁止。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可适用普通抵押效力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性: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和决策期决定。最高限额、债权、决策期可以约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应可以自由处分,以完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8.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一个重要而又很复杂的问题,但有关保证期间能否中断、中止或是延长的问题,约定保证期间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以及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正确处理保证期间中的这些问题,往往直接牵涉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探讨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最高额保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普通保证不同,最高额保证具有自身特征.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范围的决定因素,由于某些情由的发生,最高额保证确定后也可以变更和消灭.除须具备承担普通保证责任的条件外,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还须具备担保的债权额已确定和债权已届清偿期两项条件.  相似文献   

10.
作者认为,我国民法的传统理论仅强调保证的从属性不尽合理,应当从从属性和独立性两个方面来认识保证的法律性质,文章着重从保证的成立和内容、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保证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保证人的抗辩权以及最高额保证等方面分析了保证的独立性,并指出强调保证独立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社会生活中“三角债”普遍存在,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现象屡屡发生,在这样的环境下债权人应采用一些手段和方式实现债权。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初先后爆发了三轮主权债务危机.它们的发生具有特定的约束条件,既有共性的内在原因,如危机国经济结构失衡、债务规模超过警戒线、债务结构不合理及债务投放领域不当等,也有着不同的特征.通过比较研究发现,21世纪初,主权债务危机有向发达国家转移,危机呈日常化、长期化,危机传导与蔓延的速度、力度愈发增强等新的发展趋势与特征.债务国只有调整经济结构,注重提高产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才有利于提高偿债能力、规避或挽救主权债务危机.  相似文献   

13.
以信贷契约理论作为逻辑起点,剖析了企业融资行为中的道德风险倾向,指出目前主流的公司治理理论——尤其是股东治理理论对债权人权益的忽略。是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深层次原因。提出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非常必要,并进一步探讨了基于债权人权益保障下的信贷契约设计问题。  相似文献   

14.
1998年以来,我国国债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其自身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较差,相对分裂的格局制约着整个市场的快速、良性发展。基于如此状况,建立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面向所有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个人投资者的国债市场已成为市场完善的主导方向。  相似文献   

15.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投资者因缺少有效的风险转嫁渠道而具有最强的消除股东道德风险的内在激励。但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使次级债券找到了一条类似银行存款一样的风险转嫁渠道,弱化了其风险约束功能。要充分发挥次级债券约束商业银行风险作用,就必须消除次级债券持有人对政府隐性担保的预期。我国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应该发挥次级债券市场约束力对政府监管的长期内的替代作用和短期内的互补作用。  相似文献   

16.
从近些年的现实来看,土地财政和债务问题是地方政府避之不去的两大难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及政府债务问题的存在无论对本级财政还是对整个经济体系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形成财政风险,影响财政的稳定和健康。本文以全面认识并规范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主题,以剖析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因素为突破点,以辽宁省本级政府债务为研究对象,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均衡误差修正模型,以揭示影响辽宁省地方债务规模的主要因素并提出缓解地方政府债务膨胀趋势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反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成为债权人向反保证人提出请求承担反保证责任时 ,反保证人据以法定的事由享有的对抗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反保证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反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二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三类是反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了积极作用。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健全,存在着企业外部的经营环境风险、受保企业的风险、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反担保方的风险、担保机构管理分散化等一系列的问题。应通过建立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识别机制、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涉外保证合同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日益广泛,涉外保证主要表现为对外保证。涉外保证合同具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纠 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我国外汇管制强制性等特点,这使得研究涉外保证合同具有必要性。但是由于我国涉外保证定义的不 明确和涉外保证法律适用规范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的涉外保证合同效力纠纷解决途径各不一致。为了减少涉外保证合同纠 纷的同案不同判,有必要完善现行涉外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确认个人对外担保的合法性,统一涉外保证纠纷的解决机 制,促进涉外保证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0.
涉外保证合同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日益广泛,涉外保证主要表现为对外保证。涉外保证合同具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纠 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我国外汇管制强制性等特点,这使得研究涉外保证合同具有必要性。但是由于我国涉外保证定义的不 明确和涉外保证法律适用规范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的涉外保证合同效力纠纷解决途径各不一致。为了减少涉外保证合同纠 纷的同案不同判,有必要完善现行涉外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确认个人对外担保的合法性,统一涉外保证纠纷的解决机 制,促进涉外保证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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