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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20世纪的"医学之巅"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治疗终末期疾病的最有效的方法。理应有更多的患者受益于器官移植技术的进步,但器官供体严重不足却成了制约"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的"瓶颈"。器官捐献属于"利他善行",它已经超出了医学范围本身。只有广泛开展与之相关的"公民教育",才能进一步解决我国供体匮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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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7):175-183
专断性医疗行为是欠缺患者有效同意的医疗行为,"全面入罪说"主张对所有缺乏患者的有效同意施以刑事处罚,而"部分入罪说"则主张仅在缺乏患者同意导致医疗行为严重脱离其业务规范时,方得动用刑法进行规制。专断性医疗行为由于具有医疗目的,因而只存在成立过失犯罪的余地。过失犯罪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取决于一般医疗准则和具体的患者病情、体质与意向,只有当专断性医疗行为由于未取得患者同意导致不明确具体的患者病情、体质与意向,从而违反医疗行为注意义务时,才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而在不存在患者选择可能性及缺乏"患者同意"与违反医疗注意义务无关的场合,都不因为缺乏"患者同意"而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医疗目的、医疗适正性以及患者的有效同意都能够为医疗行为提供正当化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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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做出的行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而实质上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职务行为从属于依法令行为;考虑职权性特点,它是以优越利益说为理论依据;职务行为的认定必须从实体、形式、主体、主观、客观几个要件综合来认定,才能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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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技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正当化事由类型.解释其"必要限度"时,从被害人承诺理论、正当业务行为理论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出发,形成以法益衡量说和允许风险理论为中心的解释理论,得出"参赛运动员以取得优胜为目的,在竞技体育活动固有风险范围之内,实施能够达成基本竞技目的之最小侵害的竞技行为,并且追求的利益要高于损害的利益,至少在实现利益紧迫性上,追求的利益要高于损害的利益"之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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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同意作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备受争议。但无论是"废除说"还是"保留说"均单纯聚焦于立法的政策倾向以及该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关系,并没有利用现有理论和制度资源实现问题的终局性解决。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发包方同意事实上发挥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作用,可以将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生效要件。依循这一解释路径,发包方同意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设计应当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法定性及形式性。但发包方同意属于合同履行环节的问题,其效力仅限于控制权利变动,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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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对人的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患者的意思是最高的法",患者的同意成为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根本事由.有效的患者同意,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以表达于外部的方式,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作出;同意蕴涵了"接受"或者"拒绝",指向的是医疗行为及其结果;同意只需出于患者的自愿即可,并非必定理性.欠缺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包括强制医疗、紧急医疗和专断医疗,前两者的正当化根据分别是公共利益和推定的患者同意.至于专断医疗,少数国家规定了专门罪名,有的国家作为伤害罪处理,而大多数国家则认为不成立犯罪,我国现阶段不宜将专断医疗入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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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界定遵循了一种包含结果在内的行为思考方法。刑法理论中用实行行为代替危害行为,将其视为行为理论的下位概念,作为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在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中讨论的一般做法,不仅脱离了危害行为的实定法基础,而且误读了知识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体系定位。虽然危害行为与实行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前者不仅解释了如何认定犯罪,而且探究了何为犯罪,具有反思实定法的功能。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因为危害行为概念不仅使以“犯罪论”为蓝本构建的“犯罪化论体系”可以利用法的安定性工具对刑事立法进行评价分析成为可能,而且使基于诱因设定的刑事立法方案框架限定刑事立法过度活性化成为可能,所以应当被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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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6):116-120
被害人同意是具体法益所有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所表示的允诺。被害人同意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要件才能发生阻却刑法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性的效力。股东同意基于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具有被害人同意的属性。公司业务执行人基于股东同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被害人同意前提下做出的,其行为的性质可适用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予以评价和判断。股东同意是否是"有效"的被害人同意并进而具有排除刑法构成要件的效力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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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以司法手段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也是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当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中必须得以具体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要求必须正确认识"疑罪从无之疑罪"及正确认定"证据不足",并以证据裁判为约束、程序为依托进行"证据裁量",以"无罪推定"为原则运作法律推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疑罪从无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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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牟取暴利行为表明依靠政府行政管制和民事责任制约明显不够,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牟取暴利罪"来打击这些非法得利者,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为暴利不惜破坏经济秩序的恶劣行径。从构成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短时间内牟取巨额利润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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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WHO《指导原则》在供体来源、权益保护、补偿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为更大限度地发挥器官移植在促进健康方面的作用,我国应实行明确同意和推定同意并行体制,确定脑死亡标准,适当扩大活体供体范围,并建立一定的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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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根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仅有统一的根据存在,而且在统一的正当化原理的范畴内,仍有多元论的个别正当化原理的存在,使得多样化的价值观念仍然可以发挥重点各异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元论的主张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本质的阐明和体系的建立更为合理。而法益衡量说因其所具有的客观性、明确性和概括性等特性,既能对法益保护这一刑法终极历史使命给以有力的说明,又能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立法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操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还能为形形色色、结构各异的具体的正当化行为的正当性根据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所以,法益衡量说能够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正当性的统一根据,为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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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仅具物的属性.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性.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