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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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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增长和信息产业的发达,社会对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信息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源。本文通过介绍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知识。使我们对其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以便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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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增长和信息产业的发达,社会对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信息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源.本文通过介绍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知识,使我们对其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以便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7,(9):187-194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参与信息的发布与传递,云计算和社会化媒体等技术促进数据融通与共享,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与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不同,人格属性仍然是其本质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基本法+特殊法"的立法保护机制,在立法上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分层保护;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4.
被遗忘权不仅在大数据领域中存在,而且在古典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领域中也存在.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删除权为主要内容,而在非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禁止或者限制收集、使用为主要内容.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的出现并没有产生一种完全独立的新兴权利,毋宁是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并依赖于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增加了广义的隐私权的内容.对个人信息权和被遗忘权的认知应当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进行.  相似文献   

5.
孙昌兴  秦洁 《江淮论坛》2010,(4):118-12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种基本人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对特殊行业和领域应制定特别的法律规范,并实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面对日益猖獗、后果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等不法行为,现有法律和司法的保护力度、制裁能力、打击半径皆力有不逮。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交易成为个人信息泄漏的重要源头,高技术特性忽视、知情同意机制虚化、立法保护滞后、行政监管乏力成为个人信息权保护不足的重要诱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制构建应当抓住谁来保护、如何保护的核心问题,在责任主体规制上从可识别性转向风险可控制性,在立法规范上由碎片化向体系化迈进,在多元保护上从监管、自律、管理上并行推进,在诉讼管辖上跨越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实现个人信息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8.
9.
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人格权利益,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采取人格权保护模式。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资源性日益彰显,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受到更多重视,加强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欧盟GDPR在“谷歌案”后逐步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借鉴GDPR被遗忘权理论的同时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其在具体内涵上与欧盟被遗忘权的概念存在分野与辨析空间。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之中,各法院对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分歧,需要在解释论上进行统一。在判断处理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处理目的必要性时,需要通过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利益平衡进行判断,并结合不同场景划定信息删除义务主体的范围;对于删除权的实现,实质性的物理删除应优先于匿名化的形式,以最大程度消除个人信息之上可能的信息聚合风险。  相似文献   

11.
在区块链场域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行使与区块链记录的完整性、防篡改性、可追溯性等原生特性存在实践悖论,往往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由于我国现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并未明确界定“删除”的含义,导致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回应公民的链上个人信息删除请求时面临多重困境:链上删除存在法律解释难题,其是否与数据最小化原则相抵触,以及链上删除对算力要求过高等。为此,有必要基于解释论立场,以法律规范解读下的绝对删除与相对删除为切入点,多维度解释“链上删除”的含义。通过匿名化处理、断开、限制或屏蔽链上个人信息的访问路径等替代性方案发挥实质性删除效果,抑或从访问控制与链外存储的二元结合、历史记录追溯与特定信息检索的双重满足等方面构建“链上+链外”的个人信息删除权协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一权利不仅具有私法上强化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更具有在公法层面促进数据资源流动、在竞争法层面打破平台数据垄断的多重法律定位。目前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平台数据垄断形成的用户锁定效应与独宿现象难以突破,其根源在于双边商业模式对立足于传统一对一交易模式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突破双边商业模式带来的信息传递阻碍,直接打破平台数据界限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成为平台垄断监管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在反垄断法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拒绝权,从法律中拒绝概念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所规定的两种具体拒绝权来看,个人信息拒绝权就是在选择退出的逻辑下,由个人所享有的针对法定权限、无溯及效力的终止形成权。这一内涵理解也与比较法上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内涵特征相契合。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外延则不仅包括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的具体拒绝权,而且包括了针对第13条(四)项下无因管理型合法权限的具体拒绝权。此外,第13条(二)项下是否存在具体拒绝权也有解释的空间。个人信息拒绝权作为形成权,其生效时点的认定应当采取到达标准,其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拒绝权的例外实际指明了限制个人信息拒绝权的三种思路和方法,但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本身也受到限制。在第24条3款、第27条下具体拒绝权适用的特殊问题则主要体现为特别的构成要求。  相似文献   

14.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5.
传统个人信息立法立足于单向利益保护,形成"一刀切"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造成了利益失衡的现实困境。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属性,其制度目标具有多元化特点。个人信息应采取分类保护模式,以信息生命周期为基础,综合考量信息之上的多元法益,形成一套以个人私密信息、个人事实信息、个人预测信息为划分类型的分类体系。个人私密信息应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个人事实信息遵循利益配置的保护原则,赋予个人预测信息以财产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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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网络的来临与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电子卷宗的社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引人关注.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关键的便是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特别是协调好公民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冲突.同时,针对行政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对信息主体常见的侵权行为,提出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则原则以及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行政救济途径.“无法律即无行政”公共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来处理个人信息,其行为理应受法律的约束.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互联网4.0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因其商业价值而处于前所未有的风险之中。而仅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显然不足以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并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刑事层面保护个人信息。然而其中尚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更好地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9.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事保护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是包括刑法规范在内的全方位保护。本文通过对日德刑法有关侵害个人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在"前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和评判标准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20.
李冬冰 《理论界》2004,(5):74-75
系统论是现代科学发展的重要成果,它一经产生就被广泛借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之中,其结果导致了社会领域的技术化倾向,哈贝马斯从新康德主义的立场出发对此提出了诘疑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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