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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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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冀运福 《河北学刊》2007,27(1):206-209
公司治理是公司与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于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契约、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公司中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矫正或弥补现代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人经营风险及公司规模的扩大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威胁,使公司本身的自由与保障公司关系人的利益之间协调发展。公司治理是公司自治和法律规制的统一。基于权力制衡、公法私法化、减少组织成本,促进长期交易、弥补市场不足、调整利益冲突,促进经济主体之间合作等方面的需要,法律有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但法律在介入公司治理时必须为公司自治留出足够的空间,发挥合同、章程、市场、文化等非正式性制度的作用,以弥补法律的局限,使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2.
数据挖掘作为大数据技术,是信息增值的必要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引擎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但其同时产生隐私侵权、社会歧视、利益分配等个人自治以及社会治理难题,引发正当性困境.对此,应构建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路径,确立"鼓励挖掘—安全保护—平衡协调"相统一的规制目标,完善数据立法以明确数据挖掘规制的规则,选择个人数据主体、数据挖掘主体、政府合作规制的规制方式及规制手段,赋予个人数据主体事后选择权,明确数据挖掘主体的保护义务并落实政府的数据推进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技术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引领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四大类数据安全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算法高度信任对法益保护的冲击、技术演变中科技伦理规范的缺失以及用户数据主体权利保障不足等。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源合规风险,研发企业内部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合规计划,并在合规计划中制定详细具体的风险规制措施,强化企业合规经营;与此同时,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响应用户对于数据主体权利的请求,确保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模型处理阶段的算法黑箱与算法偏见风险,应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关注算法的安全性与公平性,积极推进并完善相关立法,细化算法备案和算法解释义务,提高算法技术透明度,落实算法主体责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内容输出阶段的数据滥用风险,应优化监管机制,实现全链条合法性监管,完善科研伦理规范并予以实质审查,引领技术向善,实现科技向善治理。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存储阶段的数据泄漏风险,应通过技术与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规制,严格控制数据共享范围并贯彻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及时有效地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相似文献   

4.
5.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已经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却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是指法律解释所应该具有的、被包括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内的所有民众内心所信服和行动上所接受的一种属性.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实现必须完成解释主体、解释方法、解释程序的转变.法律解释正当性的价值在于其评价标准更科学,更有利于其稳定性的实现与和谐司法的建构.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在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隐私泄露与算法偏见、责任主体冲击与边界模糊、主客体异化与信任危机、软法缺陷与硬法缺失等伦理风险。规制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须优化人工智能技术设计,注重隐私保护与社会公正;赋予人工智能以社会角色,划定人与智能的责任边界;构筑人工智能伦理规约,强化人的主体地位与诚信品质;加快人工智能的法制化进程,健全智能伦理制度体系,从而促使“人—机”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时代,经由算法产生的互联网诱导行为已成普遍现象,其负外部性效应愈发显现,具有法律规制的迫切性。这种负外部性效应的本质是纯粹算法中立,即不加限制的算法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由于算法的应用,促使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诱导行为产生关联,并因其公共属性,使得该风险具有公法风险的特点。因此,算法规制的法正当性,主要是对纯粹算法中立的修正,包含公益优先和文化引导两方面。在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存在权利保障疑虑的情况下,基于国家担保责任的兜底,元规制理论下的自我规制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规制的绩效;并通过算法技术计算公共利益的限度,保障规制活动始终受到法律的拘束。  相似文献   

8.
电子行政登记是行政登记在电子政务背景下的一种实施模式,它在推广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然而,电子行政登记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诸多失范的情形,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加强对电子行政登记的理论研究,明确电子行政登记的性质,完善对电子行政登记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公益型NGO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性质不清、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主体权限不明,政府干预过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此,合理、科学的界定公益型NGO的概念,并对其从事公益诉讼、解决与政府关系和法律监管上进行法律规制,才能促进公益型NGO在我国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0.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发挥良好效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且风险贯穿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始终。应正确认识和深入剖析风险的成因,并予以相应的法律规制,包括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明确承包商的资质条件,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完善监督机制与绩效评估机制,建立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等,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技术悄然拉开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大幕,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但该项技术的法律规制和标准规范建设尚不完善,引发了全球对于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与规范体系的探索与思考,各国学(协)会相继发布了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或政策文件。本研究全面分析和梳理当前认可度较高的人工智能伦理原则的核心框架,旨在为各国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供参考。[方法/过程]运用网络调研法、内容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在综合考虑影响力、国别和可获取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取近年各国学(协)会已发布的有关人工智能伦理原则的权威政策文件,提炼出其中涉及的人工智能伦理原则的核心框架和主要内容。[结果/结论]人工智能领域主要包括:造福原则、责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安全原则、尊重人的自主性原则、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透明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等8项人工智能伦理原则。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与文艺创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工智能用于文艺创作,丰富了表现手段,提高了创作能力,开拓了想象空间,已在文艺观念、创作格局等方面,对人类的传统创作提出了挑战。但本质上属于机器的电脑,尚无法创作出真正具有人性境界的作品。就其发展前景而言,也还看不到电脑能够完全代替人脑的任何可能性。人类的文学艺术创作,是通过人脑进行的一种与情感、知觉、思维等相关的复杂的精神活动。而在电脑尚难以具备人脑功能的情况下,所谓人工智能性的文艺创作,也还只能是一种奇异的梦想。  相似文献   

13.
非形式逻辑和人工智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非形式逻辑学家和人工智能专家开展了颇有成效的合作。非形式逻辑的一些概念和方法渗透到人工智能特别是“人工智能和法律”的研究领域。一系列范畴和分析工具,如论证概念、论证型式、可废止论证、对话类型、相干性、对话中的承诺等,既从非形式逻辑领域传输到人工智能研究中,又在人工智能研究中得到深化。非形式逻辑启发了人工智能研究的新思路和新方向,而人工智能研究开发了非形式逻辑的巨大潜能。  相似文献   

14.
英语语法教学改革--认识、原则及方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英语语法是英语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专业课,但研究表明,该课程的教学存在诸多弊端.根据新颁布的英语教学大纲以及相关语言理论和教学理论,我国英语语法教学改革要注意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1.正确认识语法在EFL(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教学中的作用;2.确立新的教学原则;3.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测试方法.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发展给人的主体性带来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思维领域,ChatGPT表现出超强的“类人智能”;在技术领域,智能机器开始替代人类从事技术性工作,造成主客体颠倒;在平台消费领域,智能机器助力人类借助资本对人进行宰制。即便如此,人工智能并不会造成人的主体性的丧失,因为人工智能不具有建构社会关系的能力、不具有感性思维,人工智能系统正常运转无法离开人的参与。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是人的机体的延伸,是人类实践手段的外化,其被人类运用并对物质世界进行探索和改造,是对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起到解放作用的一种工具。而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可以自主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人才是主体。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教育领域的应用,驱使新闻传播教育发生了实践转向,调整了教育目标,创新了教学方式,并对教学场景进行了升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继续深入,未来的新闻传播教育应改变教育理念,从实用性为主的传统教育理念向智能化思维引领下的现代教育理念转型,培养兼具功能性和可迁移性的新闻智慧人才,并契合新闻传播教育的特性实现新闻传播教育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赋能新闻传播教育的路径包括数据赋能、场景赋能和个体赋能三个方面:通过数据赋能增强数据思维应用能力,通过场景赋能构建“具身化”虚拟教学情景,通过个体赋能定制“千人千面”个性化学习模式。  相似文献   

17.
聪明、才智、智谋、智能、智力均不是智慧的同义语,也不可将本能、专家知识或某种特殊的心智历程等同于智慧。智慧是个体在其智力与知识的基础上,经由经验与练习习得的一种德才兼备的综合心理素质。个体一旦拥有这种综合心理素质,就能让其在身处某种复杂问题情境中适时做出下列行为:个体在其良心的引导下或善良动机的激发下,及时运用其聪明才智去正确认知和理解所面临的复杂问题,进而采用正确、新颖(常常能给人灵活与巧妙的印象)、且最好能合乎伦理道德规范的手段或方法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并保证其行动结果不但不会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还能长久地增进他人或自己与他人的福祉。所以,良好品德与聪明才智的合金是智慧的本质。并且,依据智慧里所包含才能的性质不同,可将智慧分为人慧与物慧两大类型。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法的作者—作品构成了该法律的核心,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性问题研究的推进与深化,会促进整体性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主体制度研究水平的提升。目前,国内外学界形成了五种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论观点,即否定作者资格论、法人意志下的创作者论、拟制的创作受委托人论、创作雇员论以及电子人拟制人论。对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性问题的认识,要置于著作权作者论与主体论发展的历史当中予以考察。作为部门法的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与创新性实践,会对转型中的民法体系产生影响。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论为最终建构一种全方位、多视角的新型法律主体理论提供了阶段性的思路与方案。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冲击。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为例,通过审视作品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现,独创性始终贯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评价标准,同时,智力成果要件则是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与否的重要标准。从人类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来看,多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追求与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且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趋势也为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其保护范畴创造了机会。建议立法通过扩张邻接权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客体类型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必要保护。而在当前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限度的过渡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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