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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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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隐名投资是不为我国立法所提倡的一种现象,大致可分为规避法律型和形式不完备型。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隐名股东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中以合同规则调整隐名投资所涉法律关系的规定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借鉴其他国家规制隐名投资的法律制度,结合隐名投资现象的成因及有关法理,我国《公司法》应当有限度地承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不能认可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隐名投资者举证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则在不违犯法律规定且显名股东认可时,可以确认其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2.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有限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法律地位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景山 《理论界》2009,(3):94-96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公司法律实践中实际存在的现象,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展开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探讨.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认为通过区别说确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更科学.在进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判断时,应坚持企业维持、公示及外观主义原则,并应区分对内对外关系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李华 《理论界》2012,(3):54-56
隐名出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显名股东与隐名出资人因股东资格确认等原因引发权益纠纷不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如何解决隐名出资相关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隐名出资的法律特征、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法律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求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希望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隐名投资纠纷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隐名出资可以基于不同的形成原因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隐名出资所涉法律问题不同,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平面型"思维,仅对隐名出资中典型形态即当事人通过明确隐名出资协议确立的隐名出资行为进行规范,存在一些隐藏型法律漏洞,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若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真正能够发挥作用,是应当采用"立体型"的思维模式,即应当从隐名出资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视角来思考相关问题,唯有如此,司法解释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  相似文献   

7.
隐名股东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刺激投资、推动经济发展来讲,自有其积极一面,然由于其蕴含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引起的多种纠纷也是不断,故在把握隐名股东资格及厘清其权利责任范围方面,应当慎之又慎.总体说来,在隐名股东"浮出水面"之前,应由显名股东代为承担责任,这是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方面考虑的,而一旦涉及隐名股东重大权利责任问题须其"浮出水面"时,则应以证明其股东资格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8.
一、对隐名合伙的历史探源及法律特点分析 一般认为,所谓“隐名合伙”(Dorment Partner-ship),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地中海  相似文献   

9.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股东资格认定的事实依据纷繁复杂,实践中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多种多样,必须从理论上探究解决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外观理论,适用商法规范,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意思真实原则,重实质而轻形式,适用民法规范,切实保护真正投资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2.
判断股东资格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须以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理论为依据。当实质证据和形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若属当事人之间的股东资格争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实质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形式证据,而若属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东资格争议,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形式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实质证据。当实质证据之间或形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须对外公开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不须对外公开的形式证据,须对公司外部公开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仅须在公司内部公开的证据,特别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普通书证,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证。  相似文献   

1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14.
黄旭东  庞飞 《学术论坛》2002,(5):134-137
我国民法制度深受大陆法系之影响 ,表现于代理制度奉行“显名代理” ,强调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随时代之进步 ,“隐名代理”在日常生活中已很普遍 ,我国法律亦顺时而变 ,将“隐名代理”部分地引入委托合同中。由是 ,对于当事人因“隐名代理”引发的争议 ,可否适用“仲裁条款自动转移”制度而排斥法院对纠纷的管辖 ,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6,(12):139-146
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扩大了股东的自治权限,取消了法定的出资期限。在此背景之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成为公司存续期间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在适用中应以法定债务理论为基础,在立法中明确股东间对出资期限约定的自由权利,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细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7.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对应,派生诉讼中一些问题的特殊性正是由于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特质所致。首先,股东派生诉讼的成立在诉讼程序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二是“具体的事实、理由”的认定。其次,对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而定。第三,法院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当在分配举证责任和依职权调查取证、通知、依法保护公司利益和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等三个方面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8.
任巍 《学术探索》2014,(8):42-45
完全代孕是指由受术妻子提供受精卵,由代理孕母孕育分娩子女的过程。完全代孕所生子女身份归属的认定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指导原则。学界关于代孕所生子女身份归属的认定标准有"分娩说""当事人意愿说""子女最佳利益说"和"血缘说"。四种学说各有利弊,都不足以作为代孕子女身份归属的法律标准。本文在综合各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修正的意思表示说,即在国家公权力监管下,基于子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同时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9.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事关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有疏漏之处 ,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作者就退股权的权利属性、行使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探索 ,提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思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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