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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组成因素,是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最基本单位;同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集合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上位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有着“属种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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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比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从宏观上对我国与大陆法系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作者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为“齐合填充式”,表现出要件的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为“递进排除式”,表现出要件之间的序列性和纵向贯穿性;两种理论的构架反映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也决定了我们在研究犯罪构成理论时对相关范畴作谨慎区分的必要性。作者认为,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均有其利弊;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精神,应在力求注重实体的同时,加强“程序的正当”等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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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体系,是刑法学中犯罪论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是追诉犯罪行为的过程,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制对象。两者虽然分属不同的领域,但在功能上均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功能,它们在功能的内容上和顺序上具有同一性,而且两者的功能还相互促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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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司法层面,犯罪客体不是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而在立法层面,强调主观方面是一个重大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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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适应性的基本品格。在当前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激烈争鸣中,如果遵照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在面对域外犯罪构成理论时,就能够坚持一种客观、公允、理性的态度,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去认识不同理论的差异。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决定了中国文化不会拒绝域外犯罪构成理论,其能容纳不同犯罪构成理论,同时也能理性认识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为此,应当关注中国文化的内在品质及其思考问题的方法,尤其应关注中国文化的传承性和包容性,积极推动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早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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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现在学界不少反对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犯罪客体抨击甚重,认为应当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坚持其在犯罪构成中作为独立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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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尤其是必要限度上还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在分析刑法理论与现实生活真实案例上,探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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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意义上来说,犯罪构成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式和认知体系。不同法系的刑法理论即便具备基本相同的犯罪构成要素,但不同体系结构决定了犯罪构成建构及构建方式的差异,从而最终决定了刑事思维方式的不同。司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反映审判的思维过程,最终需完成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其并不排斥犯罪构成在立法意义上指导刑事立法、构建刑事法律科学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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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现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一种学理解释,它是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而来的,其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之客观诸方面要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应用其犯罪的客观要件,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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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被作为了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作者认为这种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理论极不恰当,犯罪客体的价值在于说明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被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因此,犯罪客体不应该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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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是当下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学者的研讨可以归纳为三大模式八种路径,这些观点实质脱胎于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现有的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概念术语、理论体系以及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不同,但是却具有共通性的因素,此乃理论比较的基础。因此,作为解释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就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两个价值前提:法的实务操作性,法的实质安全性。在此价值前提之下,对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评价与构建思路才可以认为是有价值依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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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学理分歧明显,在司法实践的规范认定中同样留有诸多争议,由此带来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成立的性质差异。聚众斗殴作为事实层面的存在,需要结合正当防卫的规范判断进行对照,以容纳防卫权在私力救济之下的正当性存在空间。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不是互斥关系,聚众斗殴作为对合行为在单方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另一方的防卫权并不因秩序法益的侵害而随之消失。聚焦于聚众斗殴的案发起因是否正当、斗殴发生地点、自招侵害行为、动手先后顺序、事先准备工具等,并不能从形式上带来正当防卫的绝对否定性评判。聚众斗殴中加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具有混同性存在,应在法理与情理的充分融合之中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在突破传统误区的基础上进行规范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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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03-108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犯罪论体系中逻辑错位、在司法实践中缺位与越位的现象凸显。其诸多弊端的根源在于漠视本土文化传统和社会转型的实践。重构现行正当防卫界限,从法益衡量说走向社会相当性说,从正面要件界定走向负面清单甄选,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防卫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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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阐释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背离正当防卫制度本质的、不利于发挥其优点的偏差.不顾中日刑法立法的差异,将紧迫性视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构成要素的主张不合理地限制了不法侵害的范围.建议我国刑法在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上采取合理确信说.将防卫时间起点不法侵害着手修正为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时间终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认定出现机械化倾向.实践中,存在将打斗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将用事先有备的武器防卫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的偏差.在限度条件的认定中,应当纠正对等武装论和唯侵害已经造成损害结果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