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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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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制度在刑事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刑罚威慑力不足、评价重心偏移、刑事干预非理性化,难以有效实现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其原因在于缺少对单位独立人格的规范评价,实体上过于强调单位与自然人在犯罪机理上的等价性;程序上忽视了对单位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关注,缺少适合于单位的诉讼程序和规则。刑事合规制度所蕴含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可弥补对单位独立人格评价不足的缺陷,能够完善单位犯罪的归责理念,有利于强化犯罪预防效果,保障单位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新时期单位犯罪的刑事治理需要借鉴刑事合规制度,刑事合规也只有结合单位犯罪制度才能在我国刑事立法背景下发挥作用。以刑事合规制度为背景,应转变单位犯罪的归责理念和认定条件,以单位组织体本身为刑法评价之中心,以单位未履行合规义务为前提;应加大对单位成员的处罚力度,消除成员责任与自然人责任的差异;积极构建单位缓起诉制度,通过程序手段避免刑事追诉给单位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如此才能使单位犯罪制度实现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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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学术界》2024,(2):41-59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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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丽 《齐鲁学刊》2023,(5):109-118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预防企业犯罪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正当性基础,这是该制度具有刑事激励功能的前提。针对性整改说与体系化整改说并非绝对对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模式应融合这两个学说,以针对性整改为切入点,以体系性整改为目标,双维推进合规整改工作。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评估应采纳检察机关与企业的双重视角,不能忽视双方主体的利益。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是评估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否合格的依据,有效性的形式特征体现为适用对象的差异化,有效性的实质内核是预防企业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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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石化化工业务主要法律合规风险分析,针对目前国有炼化企业存在合规风险防控薄弱环节,探索进一步完善炼化企业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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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是新时代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新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面临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根基匮乏“、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刑事合规理念出现偏离等困境。究其缘由,除现有规范供给不足外,我国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范围相较于域外发生错位,以及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尚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将“基本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刑事合规适用对象范围的实质限定条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立足于“两个主体说”的立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重新审查作出合理解读,实现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以此扭转实践中“双放”的错误刑事合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的单位刑事责任论现阶段无需重构,将企业责任视为合规责任的观点应是未来我国企业普遍形成合规文化时的理想选择。当下亦亟须完善刑事立法供给,增设合规不起诉的特别程序,补充刑法层面的合规“恩惠”规定,为刑事合规提供稳固的教义学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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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效果的讨论不能脱离刑事实定法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可以通过阻却对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否定单位犯罪的成立。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虽不能阻却单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反映行为人预防必要性降低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且在“双罚制”的背景下,这一从宽量刑情节理应能够惠及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在程序法层面,当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阻却了单位犯罪的成立,单位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被作为自然人犯罪加以追诉。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效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的撤销;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除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不起诉外,对其他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但不能作出无罪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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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案件表明,市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腐败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需要构建市级领导干部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好五个着力点:优化市级领导干部选拔来源结构,阻断贪腐链条;改进重大事项申报核查公示制度,做好廉洁体检;开展重点领域岗位集中专项巡视,实施精准监督;强化市级领导干部苗头问题预警,防止腐败滋生;规范市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监管,管控易发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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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语境下,强调把控风险和保障安全,这与日益严重的新型危害行为密不可分。个人信息犯罪作为风险社会孕育下的新型危害行为,具有非接触式犯罪和牟利性犯罪的主要特征。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规定,但部分条款仍有待革新。文章依托风险社会理论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革新策略,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犯罪刑事防控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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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的,人民法院正积极探索参与改革。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改革的借鉴对象,可以分为法院程序审查模式和法院实质审查模式,二者均以法院司法审查权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为民是我国法院审判权的本质属性,为了实现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对企业合规案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的权力。构建适用于非轻微经济类企业犯罪案件的“企业合规撤回起诉程序”,由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在通过检察机关的延期审理申请并决定中止审理后,合规考察才正式启动,相关工作以“检察主导+法院监督”的方式开展,最终由法院对“真合规”的案件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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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规为企业出罪事由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实体出罪和事后合规程序出罪两种。以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为核心的事后合规程序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均具有出罪功能,但各国对是否还应确立事前合规无罪抗辩制度存在分歧。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启事后合规程序出罪的本土化探索,在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以企业与责任人分离追诉为基础,构筑以立法权和行政权限制检察官裁量权的制度。基于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在犯罪预防功能方面的互补性,应在“集体决策责任论”中纳入以事前合规为由判定企业无罪的法解释空间。在合规双重出罪模式的司法保障下,扩张企业犯罪圈和增设强制合规义务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有效立法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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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在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一旦面临刑事追责将严重危害社会发展。检察机关主导、多方参与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制度创新。文章基于公开刑事裁判文书,对2014-2021年间大湾区的单位犯罪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单位犯罪在数量、类型、分布、主体、案情等方面的特征和趋势,针对当前涉罪企业合规开展的经验、疑难点与关注焦点,探讨企业合规在优化我国刑事法律中单位犯罪惩治规范中的坐标,夯实立法修订的现实根基,发展单位犯罪的新型治理观,构建优质营商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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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学术论坛》2022,(3):13-24
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即为预防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合规治理活动,与行政合规、行业合规含义不同。其正当性根据在于,企业合规是责任伦理的要求,与单位犯罪理论不相冲突,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融合。数据犯罪具有法定犯特征,其前置法具有“滤罪”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数据安全法益保护为核心,在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居于基本法地位,前置法的认定须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滤罪”以刑法为底线标准,以行政法规为一般标准,以行业规范为参照标准。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滤罪”包括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包含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等阶段。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滤罪”即案件过滤,涵盖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滤罪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滤罪内容,以数据安全立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合理设置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企业内外部数据安全监管,国家安全和司法执法协助义务,法律需要协调不同主体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二是滤罪体系,明确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的滤罪层次,将制定与实施企业数据合规计划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部门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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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的重点是能够发现腐败的苗头、把握腐败的发展趋势。因此,构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风险预警机制就十分必要,这包括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风险防范机制、发现机制和警示机制,这三大机制构成了腐败风险预警机制的基本结构。结合教育、制度、监督等反腐败途径,以预防腐败为工作重点,依据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科学设定腐败风险预警机制的作用机理,保证预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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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3,(9):152-164+208
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全面比较中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发现两国制度的差异,由此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美国,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误区需要澄清。如果要把刑事合规激励范围扩大到重罪的不起诉、激励手段扩展至对企业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合规考验期等则需要破除现行刑事法的制度瓶颈。刑法的修改包括:规定单位犯罪定义,在对单位犯罪一律“双罚”的基础上规定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程序法的修改包括:确立犯罪单位和负责任的自然人起诉分离原则,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涉罪企业合规整顿规定为诉讼中止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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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的重要举措。从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背景出发,梳理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情况,探讨实践遇到的四方面问题,从机制建设、衔接合作、精准施策、能动履职、监督制约五方面探讨检察服务保障高质量、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相关路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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