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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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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目标的实质要求,进一步实现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实效化、专业化成为重中之重。在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方式方面,应积极探索“师徒型”社会公益法律援助的新模式,通过吸纳高校中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硕士研究生这一强大专业人才储备,在“双师型”导师指导下,对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通过免费提供“一对一”公益性法律援助的方式,对具体个案提供全程跟进的法律援助,为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提供可行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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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可以保障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但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来说,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便无从保障。从域外经验看,凡是建立“协商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理论和实务上均承认律师与被追诉人谈论证据,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前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开示范围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当前应特别注意“不一致陈述”、“污点证人”证言、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技侦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的开示。对于没有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开示权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由于证据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中立裁判者监督、维持开示秩序,因此需要规定控辩双方违反开示义务严密的制裁措施,尤其是赋予法院命令开示的权力。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检警关系,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二是加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三是加强法院对控辩双方违反开示规则的审查,以更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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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律师与法律援助制度仍不相协调并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除了提高综合国力以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转换观念以提高社会各界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外,更为必要和紧迫的是应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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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中化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它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对抗"式诉讼格局的改革趋势,顺应当前我国"员额制"司法改革的形势需要。实践中具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程序启动方式多元、被追诉人主体意识增强、证据规则适当简化等鲜明特征,然而,伴随着控审集约性要求与案件移送分散性之间的不平衡、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性要求与协商平等性之间的不相宜、辩护正当性要求与辩护有效性之间的相抵牾、庭审内容简约性要求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难协调等诸多隐忧,亟须从构筑案件准入转出联动平台、加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明智性审查、提升获得律师帮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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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公正优先、优化司法资源和人权保障等宪法意义。但是,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损害“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抑制被追诉人救济性权利、削弱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缺位以及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探析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将宪法原则融入完善措施中,如以公权力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协调公权力的分配机制、以公民对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上诉权的救济机制、以实事求是的宪法精神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以人权保障原则促进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和以法治原则增强自愿性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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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充分参与和有效辩护,有助于打破审前程序的封闭性,防止追诉机关恣意侵犯被追诉人。虽然我国审前辩护制度取得了较多的进步,但不均衡的控辩关系使得律师的审前辩护空间仍非常有限。2019年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的“捕诉一体”改革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律师的审前辩护权,理论上存在影响深远和影响有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通过对47名检察官和律师的深度访谈可以发现,针对“捕诉一体”的改革影响,检律之间以及律师内部的意见分歧主要源于不同的业务立场和侧重角度。检察官和多数律师虽然表面上均“忽视”改革的影响,但前者更多源于办案自信和业务审慎的立场,后者则主要基于对审前辩护一直难有作为的现实无奈。律师群体均承认“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负面影响,但多数律师侧重强调审前辩护的基本现状,因而“捕诉一体”改革对辩护空间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少数律师则侧重对改革影响本身表达异议,认为检察机关“纠错”机制变弱对辩护空间影响较大。未来为了改善检律关系、提升辩护效果,应进一步发挥辩护律师的合作型辩护策略,拓展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前辩护功能,以及贯彻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客观公正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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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的公布与实行,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试用期,“转正”为刑事立法。学界对值班律师、辩护权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重要问题已展开较为充分的探讨,但涉及被害人的相关研究则较为单薄。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主体,其权利的保障,既关系个案中被害人利益的修复,也关乎刑事诉讼中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更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被害人权利保障包括程序参与权的配置、参与度的深浅、满意度的高低等,但上述各方面,在实践中均存在改善的空间,应通过建立量刑建议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强化法律帮助措施等,实现被害人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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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进  宋思宇 《学术论坛》2012,35(4):142-149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和职业社会学的观点对美国律师职业领域的发展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美国律师职业与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存在着实践矛盾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矛盾有着不同的表现。这对于中国法律职业化发展有着借鉴作用。如何在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中实现律师职业在技术性与公益性并重应该受到目前学术界的重视,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需要通过借鉴美国律师执业在这个问题上的发展历程来规避美国曾经出现的问题,以实现律师职业的基本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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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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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琨益  杨乐 《学术探索》2022,(12):78-8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刚性监督内涵。法官对于量刑建议仅限于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原则上不能基于直觉对已经达成的量刑建议进行随意调整。实践中控辩审三方基于自我立场考量可能使形成量刑意见的量刑协商走向风险。为避免这种风险,需要对商谈型量刑的方式进行提倡,控辩双方均应受到信用原则约束,对简化审判程序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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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是融合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兼顾了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具有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价值.对该制度的概括性规定是立法技术的有意为之,却给制度适用造成阻滞.从宽处罚建议具有影响后续量刑建议和司法判决的能力,但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全面审查和诉讼支持.监察机关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取决于对案件整体情况的综合考量,可以采取从宽处罚建议书或者在起诉意见书中专列项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该制度设置的两个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弥补律师不能介入的缺憾.应当建立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激励机制和阶梯式量刑减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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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热度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对清冷,改革亦未明显见效.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主要以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追求刑事司法的效率价值,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冲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受该原则的指导与约束.冲突的平衡协调既要坚持公正对于效率的优先性,又需要两者之间彼此关照、相互妥协.应在实质性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有效推动检察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适用,避免虚化、架空审判的中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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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由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刚刚形成,法律援助制度中不免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供需矛盾、资金缺乏、主体和服务对象问题等。所以应从立法、司法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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