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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棠樾鲍氏宗族个案报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棠樾鲍氏宗族的崛起 据明嘉靖《新安名族志》记载,棠樾鲍氏祖先是青州人。西晋永嘉末(公元四世纪初),“青州大乱,于孙避居江南”。东晋咸和年间(326—334),鲍弘任新安郡守,“因占籍郡城西门;继于郡西十五里牌营建别墅。”据《棠樾鲍氏宜忠堂支谱》(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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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卖人同姓的中人大量出现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其参与是一项重要的契约规则.同姓中人既是出卖人的土地共同所有者,也是出卖人的担保人,在契约中既有获得中资的权利,也要担保出卖人土地无权利瑕疵.同姓中人的出现弥补了清代私法制度的匮乏,是人们在社会关系博弈过程中自行创造出的有利于资源交换发生的规则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