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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世界范围内形成热潮的非同质化通证(NFT)以及加密数字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资产确权方面的最新尝试。通过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非同质化通证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物权特征,但与其底层数字藏品之间的关联却很难仅通过技术手段得以保障。分析加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与内生风险的结果,建议可对以非同质化通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针对性立法,以保护其上承载的财产性权利;同时,对于非同质化通证与其底层数字藏品可能发生的在技术上、合法性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疏离,有必要引入部分中心化和实名制的链外机制,如此才能化解加密数字藏品的内生风险,构建稳定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2.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推动数字版权保护创造了新动能。数字版权在获权、维权和用权方面均面临一定的难题,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创新信任机制、简化侵权举证程序和降低交易成本,为数字版权的保护和发展赋能。但区块链技术易被非法利用,智能合约的僵化性和法律监管的缺位,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散性和模糊性使得赋能过程面临诸多梗阻。因此,要合理确定区块链技术各节点的责任义务,严格维护版权人的修改权与撤销权,完善智能合约的法律监管体系,多方配合打造协同共治格局,为区块链技术赋能数字版权保护助力。  相似文献   

3.
当前,区块链技术发展如火如荼,底层区块链的技术特征深刻影响着智能合约的技术特征,随之带来了新的民法问题。结合智能合约订立合同的技术障碍和我国监管层面的具体情况,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需要对智能合约的自治秩序进行适当突破:智能合约可以成为订立合同的方式和承载合同内容的形式;除非当事人明示该合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否则采用智能合约并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创设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愿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同时,区块链网络节点对于区块链网络和智能合约的运行存在着事实上的管控和维护关系,而且节点对合约的正常运行较他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4.
NFT数字艺术品具有唯一性,是有数字资产价值的艺术品。相较于一般艺术品,它具有准物权属性和版权属性,其交易是数字资产权属交易和版权许可使用的复合行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分为铸造发布和链上交易两个阶段。铸造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上链发布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后续链上交易不属于复制行为,而是准发行行为,其转售行为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由于载体的无形性,NFT数字艺术品持有人无法享有展览权。同时,基于智能合约中蕴含的版权许可,持有人享有非交互式传播的权利。对NFT数字艺术品非交互式传播的保护,可以考虑通过将其纳入广播权控制范围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他权利”等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5.
区块链的技术架构决定了只有持有私钥者才能改写特定账户地址上的语义信息。将区块链数字资产涵摄于或类推适用物权的观点,忽视了语义信息并非特定的物、无法被直接支配且不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特征。《民法典》总则编对财产权的规定超越物债二分体系。对新型财产的讨论,应当放弃“物化”的路径,改采财产权的一般理论的路径。财产权的构造性要素是排他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享受归属于权利人之财产。财产权的排他性是通过外在客体的物理边界与涉及外在客体之行为规范综合实现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区块链的技术架构可以作为物理边界,赋予持有人对比特币、NFT等链上数字资产以排他权,但持有人对NFT映射的链下数字作品并不享有排他权。  相似文献   

6.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六大核心技术之一,是未来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以陌生人社会点对点的技术作为信任环境,一旦设定的条件满足即可自动执行。当虚拟世界智能合约与现实社会的主体、事物发生交互时,智能合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是作为一串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执行的代码,智能合约向传统合同法提出了巨大挑战:智能合约不能修改和终止;匿名性、格式条款、计算机语言不易辨识等易造成合约相对方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法律效力评价难以发挥功用;智能合约即使通过技术之力极尽“事前预防”之能也难以完全排除智能合约被攻击、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可能性,而权利事后救济也难以发挥功用。解决虚拟世界智能合约技术规则与现实社会合同法律制度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虚拟世界为合同法的实施留出技术平台,合同法也应当插上科技的翅膀融入虚拟世界。  相似文献   

7.
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得以实现,但受自身特征限制,无法成为合同法的未来。编写智能合约,需要将自然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技术门槛较高,还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区块链为智能合约赋予了匿名性与不可变动性,前者会阻碍当事人产生信任、限制司法介入、逃避国家监管,后者则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应对不可预见的变动。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与不可变动性结合,导致当事人只能获得事后救济,消灭了合同履行中的弹性,影响效率。智能合约依赖预言机实现人机交互,但这消解了其无需人工介入的特征。混合链与预言机的运用可以改进智能合约,但几乎完全消灭了它的特征。智能合约可以影响设计合同的思路,但它最适合小额、即时、标准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交易,故意义有限。  相似文献   

8.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9.
区块链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动机,是具有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它不仅与民法息息相关,更有可能深刻改变传统私法领域的既定规则。区块链使用了独特的方式对现实世界交易流程进行模拟,因而能被民法原理所解读,并加以拓展和运用。在其之上建立的智能合约技术,被认为可能引发金融、法律活动的深度蜕变,通过将合同内容进行数字化编码并部署于区块链上,使合同的履行过程能够以一种去中心化、去信任、高度自治的方式进行。然而智能合约并未超越现有的法学概念,它的实质是运用技术手段在合同或要约之上添加辅助履行的担保功能,使合同指向的财产利益能得到确定移转。从现有发展来看,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应用都集中在定型化的虚拟场景之中,离全面普及仍有一定距离。智能合约还有多重法律及技术瓶颈,在诸如编码漏洞、语言转化、现实交互、跨国监管等问题上存在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相似文献   

10.
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基础,实现合约“自动执行”的一种程序运行模式。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溯源、可编程、不可篡改特性,故区块链智能合约对网络赋强公证具有安全保障技术优势。基于金融借贷纠纷的社会特性,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在网络赋强公证中的合理嵌入或能更加高效地化解批量较大、金额较小、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金融借贷纠纷。故有必要从网络赋强公证的核心程序出发,将“债权文书公证阶段”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阶段”有效衔接,探究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嵌入路径,构建合法合规合理的“智能合约-网络赋强公证一体化”基本范式,警惕技治主义下的单一技术自证,实现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之双重保障。  相似文献   

11.
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出现,对传统民法制度和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物之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从买卖的法律结构上来看,区块链上动产或不动产买卖的交易过程中所经历的智能合约的发起、买方付款行为及密钥的自动交付,性质上分别属于要约、承诺兼履行行为及对待履行行为,各具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效力。在依托现行民法规定解决区块链上与链下物之多重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结合对区块链智能合约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区块链上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在依约定转移所有权、标的物交付、付款义务履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合同成立等各项权利保护顺位标准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详加分析,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或买卖债权优先效力之归属。  相似文献   

12.
元宇宙是一种起始于游戏平台、奠基于数字货币、并由一系列集合式数字技术和硬件技术同步涌现所支持的、人类生活深度介入其中的虚拟世界及生存愿景,其核心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新型数字经济的发展。元宇宙经济的兴起缘于数字技术生态和区块链对互联网底层协议的系统性变革的技术创生机理、数字孪生和数字原生开启人类叙事新可能的生存创生机理,以及数字经济在经历PC互联网经济、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之后新的范式转型的经济创生机理。元宇宙经济区隔为一种与之前的数字经济不同的新型数字经济,主要逻辑来自于数字货币的诞生与数字法币的发展,以及围绕着数字资产而展开的一系列新的经济生产和商业模式。支撑这种新型数字经济逻辑的重要架构是数字货币成为从争议性的加密货币到多国央行发行数字法币的共识。依托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新型数字资产在元宇宙中以NFT或NFR形态存在,它将带来一系列商业模式变革和经济生产、流通、消费模式的重组。数字身份为数字资产的创造和消费提供了新经济模式,数字资产与现实资产的双向流通创造新经济体系。在以"认同"决定价值的元宇宙经济体系中,精神价值、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复数价值的"资产化"兑现拥有了技术基础...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4.
数字化背景下,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性、公开透明性等特征,天然与知识产权数字化存在契合性,因而可成为知识产权数字化的底层技术。知识产权数字化有其特定的优势和特点,但也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故从优化监管体系、加强区块链技术创新、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方面提出防范知识产权数字化风险的策略,为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数字化进程、提高知识产权智能化保护水平提供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区块链技术已从金融行业逐步蔓延至其他领域。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当前更多在赋能法院。以互联网法院为例,区块链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司法存证、智能合约以及数据共享。一方面,随着政策支持和现实需要,未来区块链技术应用范围将不断扩展到各基层法院,应用场景也将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技术难题、认知障碍以及区块链对传统法学的冲击等问题也给司法区块链的深入发展带来了诸多阻碍。因此,在关注技术进步的同时保持理性反思,加强新型人才培养,有利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出现政府采购信誉减损、信用信息开放和共享程度较低、信用信息的安全威胁增加、信用监管效果不佳以及失信惩戒政策执行遭遇阻塞等问题。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利于提供安全的信息环境、有利于多主体参与、有助于多中心协同、能促进信用监管多元化。区块链技术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路径:以区块链思维重新架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信用管理基础;以“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以分布式账本结构打造多主体监管参与机制;以智能合约机制实现信用评估智能化。  相似文献   

17.
区块链作为数字时代的底层支撑和关键技术,不仅能为营商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营商治理上也有助于推动信任模式与管理机制的重构与优化。在区块链赋能的技术诠释与功能识别基础上,从区块链多中心属性促进营商政务环境的秩序重构、共享属性促进营商政务环境的理性进化、信用属性实现营商政务环境的法治规范以及数据整合属性推动营商政务环境的治理协同等四个方面,阐释和梳理区块链在营商政务环境建设中的先导性价值,明确区块链在营商政务环境中的场景建构逻辑,即内外协调一致的底层逻辑、资源利用的效率逻辑和风险控制的监管逻辑。从理念与实践的双重角度出发,提出达成跨层级的区块链共识性意见、建立多元参与的区块链合作治理机制、加快区块链技术标准化建设的速率演进、释放区块链赋能相关制度体系的创新供给等区块链赋能营商政务环境的可行进路,以期推动政府角色和职能在营商政务环境中的转变,促进营商治理结构扁平化改革,提升营商政务服务效率。  相似文献   

18.
数据资产证券化是数据资产与证券融资有效结合的一项金融创新工具,有助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和挖掘数据资产价值。目前,我国初步具备了探索“数据+资本”双要素融合的基础。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关键技术推动证券创新的同时,区块链凭借技术原生特性在信息安全、信用建设以及监管革新等方面凸显着优势,其实质是对数据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数字化重构。然而,区块链在具有赋能效用的同时还存在3个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法律制度滞后于技术赋能实践导致的法律风险,二是区块链自身局限与不当应用引发的技术风险,三是现有监管模式难以适配金融科技创新造成的监管风险。为此,有必要兼顾创新运用与风险防范,从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行为规范、强化金融监管等维度构建法律治理框架,为盘活数据资产价值和推进数据资产证券化提供制度与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19.
通证对数字资产的改造是全方位的,透过基础资产的通证化,真实世界中的原生资产得以“孪生”为数字化的区块链通证,同时借助通证类数字资产的发行,通证化的数字资产得以实现在分布式分类账平台上的自由流转。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种类,数字资产的通证化推动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化进程,破解了数字资产全球化融通的技术瓶颈,优化了数字资产价值增值的分配格局,进而构建出一种新型的普惠式金融生态系统,因而具有明显的制度性优势。目前,数字资产的通证化尚处于探索阶段,广阔的发展前景之下面临着数字资产的通证化偏离了普惠金融的初衷导致数字经济体系内的分配不公以及必要监管措施的缺位导致数字资产的通证应用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隐忧。因而,在我国未来的产业布局中,数字资产的通证化应以社会价值为导向,导入法治的发展轨道,恢复其改善中小企融资能力的功能,恪守其助力普惠金融生态构建的定位。  相似文献   

20.
非同质化通证(NFT)有望成为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最有价值的经济流通连接器。NFT在虚拟现实世界的转移并生成对应财产称为映射行为,亟须构建数字法制促进NFT映射合法合规。债权履行、物权变动、知识产权转移、数据可携带权无法规制NFT映射行为,鉴于此,探索信息产权视阈下依照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权说构建“新兴”权利——NFT映射权。映射权构建路径应明确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保护等,任何人均可成为映射权主体;参与映射及映射完成的NFT属于映射权客体;映射权规制元宇宙内NFT区块链间跨链映射、NFT从元宇宙映射到现实世界、实体资产从现实世界映射成元宇宙内NFT,并规范生成、读取、保有、存储、处分、修改、备份NFT财产转移的数据和信息记录等行为;映射权的保护可通过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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