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因"公权不可处分"等理论禁区的存在,立法上对行政诉讼调解予以明确禁止。然而从域外的经验、传统法律文化、服务行政、诉讼经济原则等方面来看,我国应当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可能。行政诉讼调解在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应作出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了行政赔偿诉讼以外,行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但纵观国内的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严禁调解在"协调和解"中被悄悄躲避,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一直以来处于高位已是公开的事实。文章在考察、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调解立法制度的情况下,从模式选择、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构思。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为契合现代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为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合意解决纠纷的新方式。目前,域外一些国家已经确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而我国仍没有把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我国立法中的缺位,最终导致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了理论构建,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试图理清行政诉讼和解在我国适用的范围,用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使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自诉制度与人民检察机关抗诉制度,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公诉制度的设立能够弥补当前行政诉讼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不足与局限,有利于国家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从而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在中国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也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因此,应借鉴国外行政公诉制度之经验,结合当前中国行政诉讼的实际,构建中国行政诉讼之行政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为契合现代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为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合意解决纠纷的新方式。目前,域外一些国家已经确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而我国仍没有把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我国立法中的缺位,最终导致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了理论构建,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试图理清行政诉讼和解在我国适用的范围,用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使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协调工作,确实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地缓解了官民矛盾;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案件撤诉率常年居高不下。这些都促使我们反思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是否科学.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我国,不论从传统文化还是现行法律体制环境上都可以找到适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土壤。  相似文献   

7.
完备的行政诉讼案件纠纷解决方式,是促进行政法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面临司法实践可能有悖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协调和解缺乏法律依据和效力、当事人的抵触心理直接影响协调的成效等问题,应通过确认行政诉讼案件协调作为法定结案方式、限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所适用的范围、确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模式和程序、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协议的效力和救济等措施来推动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大量应用,有学者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国外没有可以借鉴的相关经验,同时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不符合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理论;在实践中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无端加重了法院负担,使原本脆弱的行政诉讼更加不能令人信服.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第三人是房产权登记行政案件中一类特殊的当事人.90%的房产权登记类行政案件中都会有第三人参加,他们的权益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用"高风险、低保障"来概括.实践中的数据统计也表明房产权登记行政案件中有接近六成是第三人与被告一起败诉.登记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审查不严、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对第三人不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理念根深蒂固等是造成第三人权益容易受损的几个主要原因.保护好第三人的权益,就需要对以下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规定登记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条件地选择第三人递交的证据;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限制优先购买权;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建立错误登记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但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无明确标准,即未指明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路径,不利于法制统一。回顾新法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创新的向"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靠拢的改革节点及其不足,结合行政诉讼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就会发现,把扩大行政诉讼选择管辖的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接起来,是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捷径,利于法制统一。该路径不仅具有修复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的意义,还具有协调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的关系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权行政化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在某些地方多年来一直没有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会因信息沟通不畅而导致矛盾激化,会因阻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而加剧双方对立,也难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不利于行政判决执行,而这些因素皆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为了能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通过界定行政首长的人员范围,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委托法律顾问制度等方式,从而完善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相似文献   

12.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是政府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务纠纷。其涉及多个政府主体,解决难度大。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含和解、调解两种方式,该机制的根本缺陷在于诉讼机制的缺失,法律强制效力不足。完善该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地方政府间诉讼。建立政府间的诉讼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此类诉讼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调解。  相似文献   

13.
在三大诉讼中,证人和证人证言对查清案件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历史、社会和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证人拒绝作证是常态,而证人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成例外。证人拒绝作证有时会导致整个诉讼制度无法运作,法律正义无法实现,但有时强迫证人作证则同样会失去公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关证人作证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证人拒绝作证。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控诉、涉嫌犯罪人辩解、开脱两者之间相互对抗的过程.由于刑事诉讼先天的不平衡,必须建立起正当程序的刑事诉讼的制约机制,这套机制要求:一是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律师辩护是建立控、辩平等是诉讼结构的内在需要,用权利的对抗制约执法权的滥用.并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要求在公、检、法、司之间进行职能的协调划分,用权力的相互牵制来实现四部门职权的合理分配.提出由公安侦查,侦检共同追诉,司法审查逮捕,法院定罪,人民陪审员量刑,检察机关内设法律监督委员会隶属人大负责专项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前羁押和执行的刑事诉讼立法新构思.  相似文献   

15.
加入WTO与我国行政行为法制化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入WTO后 ,我国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将扩张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及由此指导下的行政行为模式都将面临巨大冲击 ,强制性、单方性、不透明性、程序欠缺的传统行政行为将被注重服务和引导的、透明的和程序法定的行政行为所代替 ;我国现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我们应以积极姿态应对WTO规则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6.
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协调的客观需要,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构想,并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和设计。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处罚的有责性问题(即被处罚人的主观心态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是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的学理见解及制度规定均未形成统一认识,但是,其发展的趋势随着现代民主法治思想的发展是倾向于行政处罚应以有责性为要件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对行政处罚的有责性作出系统性的规定,但是,对违法者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主观要件都作了规定。文章试图从刑法相关理论入手,比较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学理及制度,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领域的有责性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尝试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有责性制度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8.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正当理由”含义的不确定、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及依据关系认定标准的过于严苛等原因,许多规范性文件没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被认定为违法。这些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未能实现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对此,应当从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校正和完善一并审查制度。校正的路径包括:科以法院释明的义务,以解决“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和解释的随意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识别,以防止将众多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程序之外;以宽松的标准来认定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以解决审查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的域外法查明制度过于原则、简单,亟待重构。在重构中,我国应采用域外法“特殊法律说”;对域外法的查明应分三个阶段进行,不同阶段责任主体不同;法院和当事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明域外法;对查明的域外法应经确认程序予以认定;在域外法查明的第三阶段,法官尽到勤勉义务仍不能查明时,即可认定为域外法不能查明;域外法不能查明的,可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类似的法或直接适用中国法或适用一般法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