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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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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对于企业灵活用工、降低成本以及劳动者灵活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律仅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了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劳动问题并未涉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问题也没有规定,导致实务中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劳动纠纷频发。如何正确合理地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超时劳动问题,不仅可以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目前,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中遭遇了诸多立法空白。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确认权、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标准和要件、非全日制用工否决后的法律后果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的维权途径等实操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现行劳动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极为简略,仅对时间认定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非全日用工延长工时的问题却没有涉及,导致实务中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只能将非全日制用工的身份认定作为主要争议焦点,而无视非全日制用工的延长工时问题,其效果使得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得不到体现,阻碍了非全日用工的发展。应明确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劳动基准法,统一身份认定标准以标准工时为界,劳资双方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时,一旦超过约定工时即认定为延长工时,延长工时受到一定限制,且劳动者具有获得适用"比较性标准"延长工时工资与拒绝延长工时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到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那么在法律适用中该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呢?其依据和原则又是什么呢?本期案例即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劳动者再就业问题,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些地方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全日制用工给予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实践中又不是完全统一。2007年《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6.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形式,表现为用工成本较低、用工形式灵活和法律规制宽松等特点。近年来,在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出现了曲意规避、界定困难、监管弱化等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增强意识和加强监管来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协调有序运行,从而促进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持久稳定。  相似文献   

7.
因对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立法理念和具体规范均出现偏差,如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单独的纠纷,用工单位负协助处理义务,用工单位只有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能退回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可以统称为劳动关系领域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其法律适用原则是《劳动法》有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指非全日制用工所形成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按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一般是指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在我国则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  相似文献   

9.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用工模式的一种创新。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但在实际的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固有的缺陷,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本文通过对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中存在着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为企业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0.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是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形式做出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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