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即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档案,并且仅指档案原件而不包括复制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后又擅自出卖、转让该档案的,应当按照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2.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用卡信息是指信用卡本身所承载的信息。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虚假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是指将自己掌握、了解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传授给他人的行为。采用侵占、抢夺、抢劫、毁坏等方式取得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本罪。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也应区别对待。本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界分,应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3.
盗窃罪与抢夺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甚为熟悉的犯罪,表面看来,两罪似乎泾渭分明,不可混淆,但“公然窃取”行为作为盗窃罪与抢夺罪中间地带的出现,致使两罪的区分不甚清晰。关于盗窃罪,我国传统刑法在理论上主张秘密窃取说,但近年来,一些学者借鉴德日刑法理论,提出了平和窃取说,两种观点争论不休,导致此类行为难以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从解读“公然窃取”行为方式入手,厘清“公然窃取”行为中下抢夺与盗窃之界限。  相似文献   

4.
档案的公布指将档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档案内容要求是以前未曾公开过的,公布的形式是可供利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公布的侧重点包括档案信息内容或其外在形式,公布的范围可以是有关档案的全部或其一部分,公布的受众要求是不特定的数量众多的人。公布档案的权利属于档案所有者,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是依法管理国有档案的组织,代表国家行使公布国有档案的权利。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利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新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中,“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公开转移占有财物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是秘密窃取说与和平窃取说争论的焦点.秘密窃取说通过扩张抢夺的范围,而和平窃取说则采取扩张盗窃的范围为这一行为定性.对强拿硬要行为的定性应当脱离二者的争论,通过文义解释以确定盗窃与抢夺的可能文义来确定行为的性质.通过解释可以得出,行为本身无法与盗窃或抢夺相契合,而通过分析该行为特征,得出将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的合理结论.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为了避免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增设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一罪名。通过对本罪定义、客观方面和主体的分析,对准确认定本罪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解释为体现对附带暴力的抢夺行为的严惩,将部分本应以抢夺定性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破坏了抢夺与抢劫两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该解释部分规定与日本刑法理论与判例具有相似性,因此,以有别于传统对抢夺与抢劫行为的分析方法,以日本刑法为视角解析该司法解释部分内容,以期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  相似文献   

9.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体为国家对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系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必须注意本罪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贪污犯罪的主体;刑法第165条至169条各罪之犯罪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才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是国有全资公司、企业。在部分刑法学者和司法实务中却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视作国有公司、企业,并依此办案,是违背客观真实的。上述观点和做法,在理论上是危险的——毫无根据扩大刑事打击面,无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权利;实践上是有害的——已经并将继续造成冤、错案,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针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方面的诸种观点,在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1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对于本罪对象规定应从四个方面把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人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对于本罪中的明知应从明知的时间、内容、程度三方面理解;对于本罪第二款的规定的理解关键是理解本款规定的"掩护"的含义以及对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掩护、包庇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4.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5.
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问题的刑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6.
“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要准确定罪,亟需考究犯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中基本概念之一,规范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行为模型。实行行为的实质与构成特征以及实行着手与终了是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模型的重要标准。“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貌似复杂,实则简单:其“盗”“骗”手段交织这种特殊的事实仅符合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即其仅具有盗窃或者诈骗一个实行行为,所以,该类案件只能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相似文献   

17.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18.
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19.
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兼谈绑架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杂行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只是帮助行为,不是出于勒索财物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对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