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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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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建平 《求是学刊》2012,39(4):69-74
我国《继承法》在配偶继承利益保护中存在制度性设计缺陷,与当代各国逐步提高配偶的继承地位、扩大配偶的继承份额的继承法发展趋势不符.两大法系很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居住权或优先权.法国、美国关于配偶居住权的规定对配偶生存利益的保护较为周全,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继承法修改过程中,应明确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并对生存配偶法定居住权的成立要件、必要限度、权利丧失情形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在切实保护配偶继承利益的同时实现继承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就当下宪政建设的语境而言,没有财产权,便无人权,当然地也不会真正享有人的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平等权.确立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权入宪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对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迁衍的历史考察和厘析,其对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技术突破和宪政创新.  相似文献   

3.
性别差异在劳动力市场中被异化为性别歧视,使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并带来了多元的消极影响。劳动者的个体差异性和不同的能力及优势,适应了社会劳动岗位的不同需要,而一旦劳动者没有个体的差异,没有能力的高低之分,没有优势和劣势的区别,反而不能适应社会劳动岗位的不同要求,因而以性别和个体差异为由而给予差别对待是没有法律、道德和理论的正当性的。平等权是自然权利,是公民的资格权,是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的权利,而这个资格又是主体人参与国家和社会组织各种活动的前提,丢掉这个前提则实现机会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都将失去任何可能性。为推动我国性别差异和就业权平等的协调,应在理念引导、经验借鉴和制度建构相统一的思路下综合采取多种措施。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住房权的国家义务较具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必遵守任何法律上的规范标准.在住房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具有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考虑未从住房优惠政策中获益的群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以尊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公民的平等权为前提,将比例原则作为客观的检验标准,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才具有合法性的根基.而在时下热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中,更能看出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客观标准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只有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的住房保障政策才能与基本权利体系相协调,与和谐法治社会的发展相一致.  相似文献   

5.
1930年<民法·亲属>和1950年<婚姻法>均以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为目的,但在立法技术和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在立法技术上,<民法·亲属>明显优于<婚姻法>;在坚持一夫一妻及男女平等原则方面,<婚姻法>较之<民法·亲属>更为彻底.<民法·亲属>主要成为城市青年争取婚姻权利的工具,而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新型的婚姻制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理念得以深入人心.可称为"妇女解放的宪章".  相似文献   

6.
丁小萍 《浙江学刊》2007,103(3):214-218
社会性别是旨在实现性别公正而识别性别不平等的理论和法律分析方法。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妇女法,我国妇女法仍存在明显的性别盲点,主要表现为:妇女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衔接;法律语言以男性为参照;在两性权利冲突时法益权衡的非正义性;规则缺乏或与原则相冲突使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虚化。为实现妇女法的性别公正的立法目的,必须完善妇女法,使妇女法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相应的措施有:在妇女法法律体系中明确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完善妇女法的立法技术;弥补法律规则的缺失;探索男女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祭奠权属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型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身份特征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祭奠权主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与死者生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死者的直系非近亲属,以及死者子女的配偶或死者配偶的父母都属于祭奠权的主体。祭奠权中对身份性要求较高的权益的行使具有顺位上的要求,其顺位应该以亲等为依据进行构建。现行民事立法实质上确立了对法定权利与非法定权利不同的保护模式,法律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侧重的是力度,而对非法定权利的保护则侧重其密度。祭奠权在被上升为法定权利之前,不能够获得与法定权利同等的保护,只能够诉诸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等不确定概念,并借助自由裁量权和类型化的思维获得法律最低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男女平权     
本文着眼于对人权和妇女权利运动两者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总的看法,详细考察对妇女和社会进行分割所造成的某些影响,提议建立统一的确定行动的人权理论,这一理论适用于整个人类——妇女以及男人——如今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可能的。这一理论的出发点和法律根据是由联合国对有关妇女权利的运用和享有而逐渐加以认可,这种妇女权利,即“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运用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这种权利因《关于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形式公约》的通过而达到顶峰。联合国宪章肯定所有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产物,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逐渐形成。近年来,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弱势群体的界定、成因、特征、类型、危害及治理等方面。一、弱势群体的界定1.能力脆弱论。郑杭生认为,弱势群体就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①杨团认为,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一群。他们可以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的能力的人力资本、是否难融于所处地域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享有平等的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  相似文献   

10.
范围 《探求》2011,(6):50-57
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可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以及消极平等和积极平等。平等的发展呈现出权利化、积极化以及私法化的趋势。在就业领域,平等具体化为就业平等权,其与歧视相对,然而,反就业歧视并非是反对差别,而歧视与合理差别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平等价值。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及实践来看,平等价值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就业机会平等、劳动报酬平等、性别平等以及健康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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