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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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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雪  马龙 《太平洋学报》2022,(3):94-106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政府间谈判进入关键阶段,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各国广泛关注。当前,国际社会谈判的焦点与分歧集中在惠益分享中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作为下一代云计算的雏形,其颠覆性的技术特点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海洋遗传资源中知识产权适用的难题,亦可为惠益分享的机制构建提供技术保障。因此,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保障的复合型惠益分享机制成为最优选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中国参与海洋国际治理提供了清晰的定位,也为中国深入参与BBNJ协定谈判、发挥在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构建中的功能提供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2.
人类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日益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存续,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框架下,相关区域国际组织及国家开始了设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区的探索。这些实践面临着对其合法性的质疑、管理的碎片化、与沿海国权利冲突、非缔约方的忽视以及监测与评估困难等困境。当前,联合国框架下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磋商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海洋保护区等划区管理工具是其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区国际协定磋商中,应通过构建合法性基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促进非缔约方参与以及注重监测与评估等措施回应和解决相关的实践困境。我国应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区国际协定制定进程,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结合自身利益诉求提出具体建议,引领相关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3.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政府间谈判进入冲刺阶段,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规制问题上仍存在明显分歧。欧盟主张的海洋科学研究模式具备较好的法律基础和科学基础,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但欧盟方案在一些议题上的保守立场和原则性规定可能会削弱执行协定的实际拘束力。我国应充分利用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科学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规则的磋商制定,加强与欧盟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重视相关软法规范的制定,推动中国方案和经验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参考,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洋环境管理制度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能力的增强而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显著的发展趋势.201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表了“关于担保自然人和实体从事国际海底区域有关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意见”,成为国际海洋环境制度领域的最新发展,反映出愈加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趋势.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将面临潜在的“环境壁垒”.风险预防性原则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环境影响评价发展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一般性义务.这些发展趋势与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关系密切.  相似文献   

5.
国际海底生物资源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直接原因在于该资源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而公正、合理的分享这些价值有赖于开发制度的构建。国际海底生物资源开发制度的构建,法律属性的明晰是基础,获取模式的选择是关键,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是落脚点。研习现有国际法的规定,结合资源本身的特征,国际海底生物资源的法律属性应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获取模式宜采用联合企业安排,而在其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中,应弱化货币惠益分享,强调非货币惠益分享,以使资源所衍生利益公平的惠及各个国家。  相似文献   

6.
目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简称“BBNJ”)国际协定的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关键阶段,谈判各方对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讨论存在单一权利主体模式和多元权利主体模式两种主要观点。前者认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是传统知识的唯一权利主体,后者则认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不仅限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还应当包括国家及其他个人或实体。研究表明,多元权利主体模式不仅能够满足主体适格性标准和主体确定性标准,还能够涵盖各国立法例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类型,并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是较为适合BBNJ国际协定的选择方案。在制度运作中,传统知识归属于持有者应是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直接归属于传统知识所在国仅为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例外。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中国应当通过阐明自身关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的立场和理据、加强与BBNJ相关传统知识的信息采集与研究工作、完善与传统知识相关国内法等方式应对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7.
王勇  潘鑫 《太平洋学报》2024,(1):86-101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公海塑料污染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相似文献   

8.
数据是“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的关键要素,数据权益是新时代发展的权益,数据规则是平衡“区域”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杠杆。数据规则涵盖数据流通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数据保护规则等。《“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通过设置机密数据保护实体与程序条款确立了“区域”数据保护规则,其数据分享优先下有条件的数据保护规则设计引发承包者及利益攸关方就海洋数据权益保护的激烈讨论。海洋数据权益保护关系全球海洋治理与国家海洋权益实现。立足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从维护数据权益、优化数据利益分配、健全数据争议解决机制角度深入参与“区域”内数据保护规则制定,为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海洋数据保护规则构建与完善贡献中国观点恰逢其时。  相似文献   

9.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中北冰洋面临商业性活动的威胁不断增大,将对北极海洋生物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BBNJ国际协定旨在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建立统一的机制,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是重要议题之一。中北冰洋存在重要生态海区进程,也有国际组织提出公海保护区提案。这些为未来中北冰洋治理措施的采用提供了依据。同时,存在着海洋保护区与其他划区管理工具之间、BBNJ国际协定与相关国际公约之间,以及相关国际机制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环境影响评价是正在制定中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国际协定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项国际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的环境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规则的最新发展再次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这一国际立法进程以建立协调有效的BBNJ法律框架为目标,以不损害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框架为原则,赋予了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规则新的立法定位和现实意涵。在BBNJ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主要规则内容的确立过程不仅深刻反映了国际海洋法治发展演进的趋势,更攸关各国海洋利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于新形势下的中国而言,需要从参与国际法治和统筹国内法治两方面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BBNJ国际环境影响评价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1.
目前关于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缔结一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国际协定的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如何设计争端解决程序已成为各国在谈判中争论的焦点。现有的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提案主要有六类。判定这些提案优劣至少可以有四大标准,即遵循国际法上的国家同意原则、确保解决争端的“成本效益性”、“不损害”现有的文书、框架和机构,以及保持相关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运用这些标准来对现有提案进行评析可以发现,现有提案中除了有关“技术性争端”和“临时措施”的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符合研提的主要标准外,其他提案均面临一些法律障碍或挑战而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对“零案文草案”第55条进行完善,一方面增加涉及“技术性争端”和“临时措施”的条款,另一方面通过限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适用来更好地体现国家同意原则。  相似文献   

12.
正《国际公海事务发展前沿》是"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全球海洋与极地治理研究丛书"的阶段性成果,已由海洋出版社出版。本书全面记载、客观反映和专业评述国际公海事务发展进程和成就,阐述了公海资源、环境、法律和管理方面的总体进程,聚焦国际海洋资源环境、海洋战略与政策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客观评价了联合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制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及国际进程的发展趋势及其立场观点,突出反映了相关领域的新理念和新成就。  相似文献   

13.
国际海底区域生态系统复杂独特、生境多样,蕴藏着巨大的基因资源。基因资源生物采探与矿产开发过程同一,可能会对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在生物采探过程中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有效降低生物采探对生物多样性危害的风险。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体现出各国深海利益的博弈。国际海底区域生态安全机制的设定,要兼顾利益平衡,在积极保护脆弱生境的同时,避免生态安全标准成为发展中国家实际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采探的绿色壁垒。  相似文献   

14.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 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 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 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 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 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相似文献   

15.
试析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国家集团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气候谈判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谈判中 ,不同的国家及国家集团发挥着各不相同的作用。国际气候谈判涉及到国家利益 ,因而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中既有南北矛盾 ,也有发达国家间的内部分歧 ,发展中国家集团也出现了分化趋势。文章指出 ,发达国家率先采取实际减排行动是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前提 ,也是化解南北矛盾与分歧的一种有效方式。作者认为 ,各国家集团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做出某种“妥协” ,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BBNJ环评制度)是目前国际上认同度最高的全球海洋治理安排之一,也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具体演绎,包括治理客体、主体、目标和规制四大要素。国家主权主要通过BBNJ环评制度的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和规制内容发挥作用。就治理主体而言,主权国家主导着现有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评制度,是BBNJ协定环评议题最核心的推动者。就治理目标而言,BBNJ环评制度的目标是主权国家/国家集团的共同长远利益,而主权国家通过自主限制或让渡BBNJ环评启动决定权、环评执行权和监督审查权等部分权能性主权,推动BBNJ环评规制目标的最终达成。就规制本身而言,现有可供参考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评制度多"依托国内环评制度",并且"保障和维护国家主权"成为BBNJ环评制度谈判方的共识,国内环评制度的外溢是BBNJ环评规制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7.
当前,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了就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进程。该文书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将处理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议题。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模式到底应当采用全球模式还是区域模式一直未达成共识。通过对全球模式和区域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可得,区域模式在公海保护区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后续谈判时,中国应当在继续主张采取全球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切实推动公海保护区议题的谈判。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更加严峻,对国际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蕴含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中的环境保护要素,逐步走向侧重于规范相关“区域”活动主体“义务+责任”的国际环境治理模式。但从当前的总体情况而言,“区域”及其资源的国际立法仍然侧重于保障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而对环境效应重视不足。故亟需国际社会扩大“区域”活动主体范围并加强能力建设和环境监管、统一相关环境标准并细化环境补偿基金等事项,促进“区域”活动之国际环境治理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以建立健全“区域”活动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海洋环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简要介绍了太平洋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概况,针对我国在中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分析了当前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等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形势。同时,介绍了国际海底区域各类活动对深海及海底生物、化学、物理及地球化学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有关国家的潜在承包商和研究机构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的环境问题研究状况。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国际海底区域环境指南的制定、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主要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环境问题上的方针与对策。  相似文献   

20.
本文根据重要国际海洋法平台的实践,研究了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当前海洋事务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发展健全,国际海底区域、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外大陆架方面的法律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海洋环境评估、打击海盗以及航行自由等领域,正在酝酿产生新的规则或海洋事务管理机制等。上述动向反映出全球海洋治理正逐步揭开面纱,各国在海上的活动将一步步走向依法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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