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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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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斯瓦尔巴条约》是我国参与北极事务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之一。依据该条约及1976年《挪威经济区法令》,我国在斯瓦尔巴群岛领海甚至渔业保护区享有平等捕鱼权,中国应重视这些权利,并以此为法律基础和切入点,合理选择拓展北极权益的制度、身份和技术路径,创造性介入北极渔业治理,为参与北极渔业开发与养护争取主动权,占据法律制高点。  相似文献   

2.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 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 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 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 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 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相似文献   

3.
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及其内在联系的整体性的特征决定了群岛是一种区别于一般陆地形态的特殊形态领土。群岛主权的确立适用一般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规则,同时,群岛的多元性和整体性等特征也赋予领土取得规则在群岛适用上的新发展。确定群岛领土主权归属必须以群岛的整体性为前提,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为单个岛礁而分别确定领土主权归属。这也是所谓的"南海仲裁裁决"存在的严重谬误之一。中国历来是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领土主权。无论是依据相关国际实践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群岛标准,南沙群岛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领土主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4.
虽然《公约》未规定"不危害或阻碍义务"适用的地理范围,但国际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者支持该义务适用于"争议区域"。尽管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主张该义务适用于"未划界区域",但论证缺乏说服力。由于当事国主张的海域不能够超过其所依据的海洋权利的界限,因此"争议区域"不得超过"权利重叠区"的范围。在当事国依据不同海洋权利主张海域时,还需分析海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在中日大陆架争端中,自然延伸标准与距离标准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两国所主张的大陆架边界之间的区域就是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议区域"。而在"中间线"中方一侧海域不属于争议区域,不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故日本无权干扰中国的油气开发活动。  相似文献   

5.
2004年,澳大利亚在7个南极主权要求国中率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进入南纬60°以南——《南极条约》适用区域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1在坚持"南极主权"的前提下,澳大利亚对南极领地外大陆架与亚南极岛屿外大陆架划界问题采取了高度灵活的区分政策,在维持其南极领土主张现状的同时,又通过对《南极条约》体系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巧妙地解读与运用,确保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不过,由此引发的相关国际法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剖析和解决。  相似文献   

6.
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构成了它在国际法上国家实践的重要内容,而贯穿于这一实践过程的两条主线分别是海洋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和领土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前者着眼于加拿大通过立法活动对北极群岛水域行使主权或者主权权利,以及其他国家对这一行为的默认;后者立足于土著居民通过与加拿大签订领土转移协定的方式向加拿大移交北极陆地、水域和冰封区域,以及加拿大对土著居民长期占有行为的继承。由海洋法视角下加拿大主张的瑕疵和领土法视角下加拿大主张的成立,可以看出特殊的国家实践对历史性权利的构成以及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7.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8.
主张群岛的领土主权与主张群岛的海洋权利均涉及群岛认定,但两者所适用的法律分属于国际法的不同法律范畴,造成了群岛认定规则的碎片化。比较陆海两个视域中群岛的认定理论与实践可知,国家对群岛确立起主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将地理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礁地物与水域作为整体进行管控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使一系列岛礁地物与水域成为一个政治、经济、历史的整体,陆海视域中的群岛认定规则实质性趋同。主张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应当明确树立起共用于主张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的群岛认定标准,并从新的角度认识南沙群岛地理上的整体性,重视南沙地块构成与南沙海槽在确定南沙群岛地位方面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9.
桐声 《日本学刊》2003,(6):69-81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中国农民教育平等权的缺失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民教育平等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获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城乡教育费用的负担不平等及国家义务履行不到位三个方面。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导致中国农民教育平等权缺失的主要原因。应该借鉴外法域的成功经验,关注中国农民群体的权利保护,在政策和法律上赋予农民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农民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进而实现全中国共同富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有效统治作为一国对争议区域行使主权活动的行为,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但是,有效统治并非一种法律权利,当有效统治行为与体现权原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后者处于优先的地位;而且,有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决定性分量.同样,中日钓鱼岛列岛争端中所涉及的相关条约应具有优先性.但是,不应忽视历史证据,尤其是有效统治证据的分量.为了巩固我国对钓鱼岛列岛享有的历史主权,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统治措施,进一步彰显主权.  相似文献   

12.
孙伶伶 《日本学刊》2004,(2):139-154
中国在 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 ,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 ,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 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 ,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是积极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13.
对教育公平的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夏家春 《学术交流》2004,(7):161-163
作为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公平、教育机会公平、学业成就公平和教育效果公平。鉴于目前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基础教育"贫富分化"愈演愈烈的现状,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应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确保各阶层受教育群体和个体受教育的权利相对平等;打破以户籍为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将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纳入教育财政预算。同时,构建校内平等、无差别、无歧视的教育环境,以灵活的办学方式,提供周到的服务。  相似文献   

14.
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仲裁庭在处理当事国领土争端时,坚持当事方提交证据自由原则,但在实践中也形成了若干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规则方面,已经形成了初具雏形的证据分量大小比较规则,并将有效条约的分量置于决定性地位。但是,仲裁庭的判案证据规则仍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和反复性,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与菲律宾尚存在南海主权争议,基于证据分析视角比较中菲南海主权争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相关条约、"历史证据/南海诸岛位置图"和有效管辖证据等三个层级的证据环,构成了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证据链。  相似文献   

15.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沿海国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具有重要影响,但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与效力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委员会建议不仅仅是"建议性"的,而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产生法律效力,约束提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甚至可能形成习惯法,对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委员会建议的提出和其效力的产生,还可能受划界争议等例外因素的影响。中国提交东海划界案,一方面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划界争议难以从委员会审议中获得有力支持,因此其效果不可高估。  相似文献   

16.
国际法视域下钓鱼岛主权的历史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钓鱼岛虽只是弹丸小岛,却是两岸四地、海内外华人以致中、日政府纠缠难解的一个心结。史实证明,中国至迟于15世纪初,便取得了钓鱼岛的原始主权权利。19世纪末,清政府甲午战败,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实现了其侵吞中国钓鱼岛的目的。二战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三个条约完全恢复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日本对《旧金山合约》第三条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谬解,与现代国际法理相背离,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归还给日本的领土自然不包括中国的钓鱼岛。因此,中、日在钓鱼岛已不存在主权争议,钓鱼岛属于中国固有之领土。  相似文献   

17.
北极地区除北极沿岸国的主权区域和管辖权区域外,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公海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应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实行全球治理,而非由北极国家共治。作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北极理事会缺少国际法基础,我国不应将加入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成就,更不应将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重要平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组织,北极地区的治理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区域制度,而不是某几个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区域性条约或规章。我国应在增强北极地区实质性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调整参与北极事务的工作思路,依托符合国际法的国际组织实现对北极的治理,同时加强对北极地区区域性国际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倡导全球共治北极。  相似文献   

18.
航空运输是中美经贸活动、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为中美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航权是开展航空运输的权利基础,是主权的体现和延伸,是基于主权基础上的权利交换。新冠肺炎疫情下确保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一国有权对授予他国承运人的航权予以限制。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履约的基础完全丧失。中国对美国航权的限制,并未剥夺美国承运人公平竞争的机会。竞争对抗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美关系的主基调,航权必将是中美间持续关注的议题。应高度重视法律在处理对外事务中的作用,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摒弃"内外有别"的管理思路,以"商业行为"为标准,确立"内外一体"的立法理念,重视"公共利益"条款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国航空立法的精细化和精准化,为规范中外航空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双边航空运输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9.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试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否定中国主张的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毫无疑问是对中国的属地权威及其主权权利的侵犯。这实质上是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战"二战"后的国际法条约体系,以求达到对南海区域海洋资源重新分配之目的。如按这种方式进行海洋区域资源的重新分配并以此为基准去建立海洋"新秩序",那么不仅在南海,恐怕整个世界都要重新洗牌,其结果极有可能引发区域冲突甚至世界大战。  相似文献   

20.
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多重分级判案的证据规则,虽然时有漠视当事国的初始性权利证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证据没有证明价值。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证据、条约证据和有效管辖证据。菲律宾、越南等国以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实际控制等主张作为其声索主权的依据,从国际法院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不仅有违时际法理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为了在今后双边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应对司法诉讼,我国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充分重视相关条约对证明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南沙群岛主权宣示的行为,并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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