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 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 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 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 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 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相似文献
3.
4.
《太平洋学报》2019,(12)
虽然《公约》未规定"不危害或阻碍义务"适用的地理范围,但国际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者支持该义务适用于"争议区域"。尽管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主张该义务适用于"未划界区域",但论证缺乏说服力。由于当事国主张的海域不能够超过其所依据的海洋权利的界限,因此"争议区域"不得超过"权利重叠区"的范围。在当事国依据不同海洋权利主张海域时,还需分析海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在中日大陆架争端中,自然延伸标准与距离标准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两国所主张的大陆架边界之间的区域就是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议区域"。而在"中间线"中方一侧海域不属于争议区域,不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故日本无权干扰中国的油气开发活动。 相似文献
5.
6.
7.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8.
9.
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中国农民教育平等权的缺失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民教育平等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获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城乡教育费用的负担不平等及国家义务履行不到位三个方面。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导致中国农民教育平等权缺失的主要原因。应该借鉴外法域的成功经验,关注中国农民群体的权利保护,在政策和法律上赋予农民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农民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进而实现全中国共同富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有效统治作为一国对争议区域行使主权活动的行为,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但是,有效统治并非一种法律权利,当有效统治行为与体现权原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后者处于优先的地位;而且,有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决定性分量.同样,中日钓鱼岛列岛争端中所涉及的相关条约应具有优先性.但是,不应忽视历史证据,尤其是有效统治证据的分量.为了巩固我国对钓鱼岛列岛享有的历史主权,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统治措施,进一步彰显主权. 相似文献
12.
中国在 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 ,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 ,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 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 ,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是积极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13.
14.
15.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沿海国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具有重要影响,但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与效力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委员会建议不仅仅是"建议性"的,而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产生法律效力,约束提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甚至可能形成习惯法,对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委员会建议的提出和其效力的产生,还可能受划界争议等例外因素的影响。中国提交东海划界案,一方面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划界争议难以从委员会审议中获得有力支持,因此其效果不可高估。 相似文献
16.
国际法视域下钓鱼岛主权的历史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钓鱼岛虽只是弹丸小岛,却是两岸四地、海内外华人以致中、日政府纠缠难解的一个心结。史实证明,中国至迟于15世纪初,便取得了钓鱼岛的原始主权权利。19世纪末,清政府甲午战败,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实现了其侵吞中国钓鱼岛的目的。二战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三个条约完全恢复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日本对《旧金山合约》第三条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谬解,与现代国际法理相背离,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归还给日本的领土自然不包括中国的钓鱼岛。因此,中、日在钓鱼岛已不存在主权争议,钓鱼岛属于中国固有之领土。 相似文献
17.
《太平洋学报》2015,(10)
北极地区除北极沿岸国的主权区域和管辖权区域外,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公海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应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实行全球治理,而非由北极国家共治。作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北极理事会缺少国际法基础,我国不应将加入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成就,更不应将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重要平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组织,北极地区的治理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区域制度,而不是某几个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区域性条约或规章。我国应在增强北极地区实质性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调整参与北极事务的工作思路,依托符合国际法的国际组织实现对北极的治理,同时加强对北极地区区域性国际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倡导全球共治北极。 相似文献
18.
《太平洋学报》2021,(8)
航空运输是中美经贸活动、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为中美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航权是开展航空运输的权利基础,是主权的体现和延伸,是基于主权基础上的权利交换。新冠肺炎疫情下确保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一国有权对授予他国承运人的航权予以限制。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履约的基础完全丧失。中国对美国航权的限制,并未剥夺美国承运人公平竞争的机会。竞争对抗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美关系的主基调,航权必将是中美间持续关注的议题。应高度重视法律在处理对外事务中的作用,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摒弃"内外有别"的管理思路,以"商业行为"为标准,确立"内外一体"的立法理念,重视"公共利益"条款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国航空立法的精细化和精准化,为规范中外航空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双边航空运输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9.
20.
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多重分级判案的证据规则,虽然时有漠视当事国的初始性权利证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证据没有证明价值。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证据、条约证据和有效管辖证据。菲律宾、越南等国以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实际控制等主张作为其声索主权的依据,从国际法院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不仅有违时际法理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为了在今后双边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应对司法诉讼,我国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充分重视相关条约对证明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南沙群岛主权宣示的行为,并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