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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效控制理论成为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之一。我国南海部分岛礁被邻国占领虽是事实,但这些国家无法依据有效控制理论取得其非法占领岛礁的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历史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且从未放弃或停止行使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辖。争端国家的占领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其针对争议岛屿的所谓"主权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应当在强化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的同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加强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明确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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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南海法律维权证据群较为庞杂,而这会为证明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以及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所有权带来一定阻碍。在解决南海争端的过程中引入证据链学说,能够为建立证据优势提供逻辑工具,有助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与可信度,并有利于呈现南海争端证据的关系网络。在中国南海历史性所有权证据链中,需要明晰《更路簿》在证明“行使主权或主权性质权利”“持续行使权利”“法律确信”这三条证明路径中的价值。在中国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链中,应具体考量《更路簿》在条约证据链、有效控制证据链以及地图证据链中的价值。在南海争端语境下,《更路簿》作为一项证据,需要突出其证明作用,找寻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并明确其证明力,更好地服务于证明“中国在南海拥有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这一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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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前苏联出于争夺世界霸权的需要,对南海争端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南海地区"边缘地带"特性进一步凸显。在此背景下,菲律宾、越南和马来西亚等国强占南海岛礁、瓜分海域、掠夺资源。在维权斗争中,中国政府不断地进行南海诸岛主权宣示,抗议周边国家对中国海洋国土主权的践踏,收复被占西沙岛礁,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海疆国防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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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初期,尽管美苏两大阵营主要角逐的地区在中东与东欧一带,但美国从来没有把虎视的目光从南中国海移开,早已纳入其海权影响的范畴.美国对中国的遏制战略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南海问题联系在一起,这是其形成南中国海主权争端的立场、政策的起点和基础.美国对南中国海战略地位的认知,侵扰中国南海疆域的行为,以及对南海诸岛归属问题的“模糊”立场,不能不对南海局势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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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作为地理概念的产生与命名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作为国家海洋领土长期占有与实际控制的事实,并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民国时期在维护国家海洋国土的斗争中,以"南海断续线"标注于我国地图,既是对"中国南海"传统海疆范畴的考订与昭示,也是遵守当时国际法前提下的主权宣誓,更是依托当时国际习惯法维权的具体手段。本文认为,"南海断续线"具有"中国传统海疆线"的法理地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历史性权利要件,是不容否定的,这应作为我国与南海周边诸声索国就南海问题磋商与谈判的关键性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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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两者在历史性水域中产生重合。本文从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上的适用、互相影响及其法理基础和具体形式出发,分析和论证了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一国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可以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新的历史性权利则不得通过保持占有原则进行主张;在海洋法上,主张国"独立前是否为殖民地"和"主张海域是否具有主权性质"是划分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界限的重要标准,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将历史性权利具化为海洋权利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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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5,(10)
南海区域秩序是指以南海的海洋秩序为中心的地区秩序,是南海地区各行为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共同价值目标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在西方殖民者到达南海之前,南海地区已于中国明代前期形成了共同发展、和睦友好与和平稳定的区域秩序,基于西方海权观的殖民侵略者却解构了这种秩序,但只是"解"了而没能重"建"。直到今天,南海区域仍处于海洋霸权与海洋主权争端并存下的"无序"乱局中。这表明西方传统海权观有本质上的历史局限性,重构南海区域秩序需要新型海权观。在这方面,中国的和谐海洋理念与强大的经济、海上力量使得中国主导重构南海区域秩序成为必然。为此,中国必须努力促成南海各争端方搁置主权争议,实现共同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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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7,(1)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最终裁决中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并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本文结合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的裁决书,从三个角度评析和质疑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诉求的管辖权,认为:两阶段裁决所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存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真实争端;即使争端存在,该争端在性质上也并不属于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从《公约》第298条看,相关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在性质上构成关于海洋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属于《公约》允许中国声明排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一类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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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之"国际习惯法"说的主要理论障碍为"一般海洋法规则例外"说,从历史性权利的产生、认定及适用上讲,后者无法成立。根据南海周边各国的惯常行为和法律确信,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还可进一步定性为受区域性国际习惯法的调整,此习惯法为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维护提供专门的理论保障,由此弥补"国际习惯法"说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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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研究钓鱼岛争端问题的文献主要是从历史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论述的,涉及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对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拥有主权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研究、日本反复挑衅钓鱼岛主权问题的政治图谋以及钓鱼岛争端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等方面。本文专门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模式进行研究,提出了战争模式、仲裁模式、谈判模式和搁置模式,并从历史和国际法理两个角度对这四种模式在中国未来解决钓鱼岛争端上的可行性选择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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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习惯法上,任何得到国际社会公开或默示承认的权利都是合法权利。任何主权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传统权利都应予以尊重。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应该存在一个权利取得、强化和稳固的历史过程,而其他国家的某些当前事实行为构成了对权利国历史性权利的干扰和最大威胁。历史性权利往往源于国际习惯法,并不依据现代成文国际条约法而获得,当然也不应根据后来新产生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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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发现南海和南沙群岛是个历史的过程。古代的中国人移民形成了不少的南海古国,南海古国中也有的发展成为比较强大的国家,其中个别国家与东盟国家还存在继承关系。本文着重就南海古代国家与南海争议岛屿密切相关的若干历史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主要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希望能够为南海争议岛屿主权归属史地考证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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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11)
截至当前,中国学者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其主权归属问题,而对于日本钓鱼岛政策总结、归纳不够。钓鱼岛主权争议牵涉复杂的历史和法律问题,这意味着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主权的斗争将会旷日持久。因而,对日本钓鱼岛政策的历史与动态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作者认为,日本钓鱼岛政策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帝国政策"(甲午前后至"二战"结束)、"务实政策"("二战"结束至冷战时期)、"法理政策"(冷战结束至钓鱼岛"国有化")和"联盟政策"(钓鱼岛"国有化"至今)阶段,并分别呈现出不同的侧重和特点。当前的安倍政府是联盟政策的集大成者,这种政策以美日同盟为核心,以价值观联盟为纽带,以海洋国家联盟为新的战略框架。中国需从日本的联盟政策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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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主权理论的产生使传统的抽象主权概念发展衍生出行使实在性权力的管辖权,陆上主权向海方向的延伸催生了国家管辖海域的出现。国家海上管辖权早期主要呈现出海上主权的特性,在其制度化后主要服务于国家海上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在海洋领域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符合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国际法治发展趋势。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相关活动仍要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基础之上,通过推动符合全人类共同体利益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理念导向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国际法治,促进基于国际法的全球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平有序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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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南海主权争端的加剧,在"五国五方"动议的基础上,台湾方面提出解决南海主权争端的"五国六方"动议,并基本得到南海周边四国和美国的支持。"五国六方"动议提出后,台湾当局和两岸的部分学者对其表示认同,积极倡导中国大陆考虑接受。笔者看来,南海主权争端中,台湾方面的"五国六方"动议意在突显台湾的主体性和"主权国家"身份,不利于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南海周边四国支持"五国六方"动议意在联合对抗中国,不利于维护中国南海主权。因此,"五国六方"动议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