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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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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磋商已经进入“深水区”。其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成果分享也被纳入国际协定磋商“一揽子”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谈判中的争议集中表现为遗传资源法律属性、获取管理、惠益分享三个方面。淡化遗传资源权属争议,以落实惠益分享为目的对遗传资源获取进行适度管理,以交换正义为原则推进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是化解该海域遗传资源开发争议的基本路径。在当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南北对峙”的协定谈判僵局下,在认知南北冲突成因基础上,中国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在坚持谈判原则的同时,善用大国地位化解南北对立,同时通过提出创新性制度提案,引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全球公域治理的国际合作进程。  相似文献   

2.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中北冰洋面临商业性活动的威胁不断增大,将对北极海洋生物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BBNJ国际协定旨在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建立统一的机制,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是重要议题之一。中北冰洋存在重要生态海区进程,也有国际组织提出公海保护区提案。这些为未来中北冰洋治理措施的采用提供了依据。同时,存在着海洋保护区与其他划区管理工具之间、BBNJ国际协定与相关国际公约之间,以及相关国际机制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3.
环境影响评价是正在制定中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国际协定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项国际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的环境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规则的最新发展再次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这一国际立法进程以建立协调有效的BBNJ法律框架为目标,以不损害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框架为原则,赋予了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规则新的立法定位和现实意涵。在BBNJ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主要规则内容的确立过程不仅深刻反映了国际海洋法治发展演进的趋势,更攸关各国海洋利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于新形势下的中国而言,需要从参与国际法治和统筹国内法治两方面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BBNJ国际环境影响评价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4.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政府间谈判进入冲刺阶段,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规制问题上仍存在明显分歧。欧盟主张的海洋科学研究模式具备较好的法律基础和科学基础,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但欧盟方案在一些议题上的保守立场和原则性规定可能会削弱执行协定的实际拘束力。我国应充分利用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科学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规则的磋商制定,加强与欧盟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重视相关软法规范的制定,推动中国方案和经验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参考,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袁雪  马龙 《太平洋学报》2022,(3):94-106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政府间谈判进入关键阶段,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各国广泛关注。当前,国际社会谈判的焦点与分歧集中在惠益分享中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作为下一代云计算的雏形,其颠覆性的技术特点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海洋遗传资源中知识产权适用的难题,亦可为惠益分享的机制构建提供技术保障。因此,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保障的复合型惠益分享机制成为最优选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中国参与海洋国际治理提供了清晰的定位,也为中国深入参与BBNJ协定谈判、发挥在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构建中的功能提供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6.
欧盟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保护区建设作为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主要途径,制定了目标明确的公海保护区政策,积极推进制定国际规制和2020年后全球公海保护高标准目标。欧盟积极推动公海保护区建设是保障自身海洋利益、谋求全球海洋事务主导地位、输出价值观、应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挑战的必然要求,但在平衡养护与利用的关系、建设与管理的关系、生态与政治的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国和欧盟可充分利用中欧蓝色伙伴关系等途径加强公海保护区事务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7.
本文阐述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管理现状,以及国际社会为应对该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已做出的努力,分析了制定相关法律和建设公海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在此领域应采取的积极对策,以切实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我国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目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简称“BBNJ”)国际协定的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关键阶段,谈判各方对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讨论存在单一权利主体模式和多元权利主体模式两种主要观点。前者认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是传统知识的唯一权利主体,后者则认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不仅限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还应当包括国家及其他个人或实体。研究表明,多元权利主体模式不仅能够满足主体适格性标准和主体确定性标准,还能够涵盖各国立法例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类型,并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是较为适合BBNJ国际协定的选择方案。在制度运作中,传统知识归属于持有者应是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直接归属于传统知识所在国仅为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例外。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中国应当通过阐明自身关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的立场和理据、加强与BBNJ相关传统知识的信息采集与研究工作、完善与传统知识相关国内法等方式应对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9.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BBNJ环评制度)是目前国际上认同度最高的全球海洋治理安排之一,也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具体演绎,包括治理客体、主体、目标和规制四大要素。国家主权主要通过BBNJ环评制度的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和规制内容发挥作用。就治理主体而言,主权国家主导着现有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评制度,是BBNJ协定环评议题最核心的推动者。就治理目标而言,BBNJ环评制度的目标是主权国家/国家集团的共同长远利益,而主权国家通过自主限制或让渡BBNJ环评启动决定权、环评执行权和监督审查权等部分权能性主权,推动BBNJ环评规制目标的最终达成。就规制本身而言,现有可供参考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评制度多"依托国内环评制度",并且"保障和维护国家主权"成为BBNJ环评制度谈判方的共识,国内环评制度的外溢是BBNJ环评规制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0.
当前,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了就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进程。该文书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将处理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议题。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模式到底应当采用全球模式还是区域模式一直未达成共识。通过对全球模式和区域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可得,区域模式在公海保护区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后续谈判时,中国应当在继续主张采取全球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切实推动公海保护区议题的谈判。  相似文献   

11.
正《国际公海事务发展前沿》是"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全球海洋与极地治理研究丛书"的阶段性成果,已由海洋出版社出版。本书全面记载、客观反映和专业评述国际公海事务发展进程和成就,阐述了公海资源、环境、法律和管理方面的总体进程,聚焦国际海洋资源环境、海洋战略与政策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客观评价了联合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制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及国际进程的发展趋势及其立场观点,突出反映了相关领域的新理念和新成就。  相似文献   

12.
目前关于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缔结一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国际协定的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如何设计争端解决程序已成为各国在谈判中争论的焦点。现有的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提案主要有六类。判定这些提案优劣至少可以有四大标准,即遵循国际法上的国家同意原则、确保解决争端的“成本效益性”、“不损害”现有的文书、框架和机构,以及保持相关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运用这些标准来对现有提案进行评析可以发现,现有提案中除了有关“技术性争端”和“临时措施”的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符合研提的主要标准外,其他提案均面临一些法律障碍或挑战而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对“零案文草案”第55条进行完善,一方面增加涉及“技术性争端”和“临时措施”的条款,另一方面通过限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适用来更好地体现国家同意原则。  相似文献   

13.
王勇  潘鑫 《太平洋学报》2024,(1):86-101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公海塑料污染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相似文献   

14.
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的发展趋势与特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可持续渔业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高度关注,可持续渔业问题和保护海洋脆弱生态系统已经成为海洋渔业治理的热点问题。从一系列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分析,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的发展趋势是:聚焦海洋脆弱生态系统;强调在海洋生物资源管理中生态系统方法的应用;强化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深海渔业的管理;促进可持续渔业发展。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的特点是:强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全球渔业治理中的作用;国家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的标准逐步具体化;打击非法、未报告及不受管制捕捞活动成为海洋渔业治理的重点;加强渔业执法合作,提升渔业执法效力;关注水产养殖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在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如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履行船旗国的责任和义务,是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相似文献   

15.
国际海底区域生态系统复杂独特、生境多样,蕴藏着巨大的基因资源。基因资源生物采探与矿产开发过程同一,可能会对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在生物采探过程中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有效降低生物采探对生物多样性危害的风险。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体现出各国深海利益的博弈。国际海底区域生态安全机制的设定,要兼顾利益平衡,在积极保护脆弱生境的同时,避免生态安全标准成为发展中国家实际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采探的绿色壁垒。  相似文献   

16.
海洋划界后,出于对跨越海上边界的共享性渔业资源种群利用与管理以及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需求,相关沿海国之间应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渔业条约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海洋划界后的渔业合作的国际实践案例对有关国际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对20个包含渔业安排的海洋划界协定或在海洋划界协定基础上签署的渔业协定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以区域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以渔业资源配额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两种基本模式,对相关国家的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对渔业问题在海洋划界时的解决途径、模式选择的考虑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供我国在周边海域与有关国家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渔业合作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17.
北冰洋海冰消退为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提供了可能;目前夏季无冰区域最大已达北冰洋公海区域的40%,主要位于太平洋一侧。为养护北冰洋公海生物资源,北极沿海五国单方面主张实施临时措施,防止不管制捕捞活动;同时推动联合科学研究计划。理论与实践分析认为,这种临时措施不应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也不能适用第三方;联合科学研究计划是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养护义务,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海洋科学研究。我国应积极参与北冰洋生物资源养护,建议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来履行养护的义务,并在此框架下开展联合科学研究与监测计划。  相似文献   

18.
本文根据重要国际海洋法平台的实践,研究了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当前海洋事务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发展健全,国际海底区域、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外大陆架方面的法律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海洋环境评估、打击海盗以及航行自由等领域,正在酝酿产生新的规则或海洋事务管理机制等。上述动向反映出全球海洋治理正逐步揭开面纱,各国在海上的活动将一步步走向依法有序。  相似文献   

19.
气候俱乐部是国外常年关注的气候合作方案,但很少有人直言俱乐部式治理能否创新性补充和完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多边体制。规范型、论坛型、联合行动型等开放包容型俱乐部较能保障政治可行性、制度合法性,可缓解《巴黎协定》“大而弱”所导致的治理规制困境,实现国家间的合作增效,但分别存在沦为空谈、大国操纵、透明度低的风险。封闭排他的布坎南俱乐部政治可行性和制度合法性都比较低,制度设计要求高,较难建成,并存在背离多边规则、与协定相冲突的风险。总体来说,俱乐部式气候治理或能成为协定和公约框架的有益补充,但需警惕其弱化“共区”原则的风险,避免其沦为发达国家弱化和逃避气候责任的迂回手段。从引领气候治理和应对国际气候政治变局的角度出发,中国有必要关注俱乐部式气候治理,对开放包容型俱乐部保持开放态度,积极参与和创建;对封闭排他型俱乐部保持警惕,有所防范。  相似文献   

20.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特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非沿海国享有航行自由等权利。理论上,沿海国的安全管辖权与非沿海国的航行自由不存在实质冲突,但实践中,美国为了维持其海洋霸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积极实践其"航行自由行动",对相关海域的安全与航行自由造成了威胁。海洋安全与航行自由的法理辨析说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航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其相对性根源于顾及沿海国安全的国际义务。不同海域以及不同船舶航行自由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专属经济区的军舰自由航行不应危及沿海国的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在南海发生的"无暇"号事件和无人潜航器事件是美国针对中国实施成本强加战略的外交实践,其实证分析也从法律上论证了美国军舰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及其特定活动应遵守沿海国的安全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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