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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主体的划分看似语义"模糊",可能导致刑事司法适用困难,其实,立法者刻意为之的"模糊"正是为了满足各种司法实践的需要。将"近亲属"作为"关系密切人"的子概念,在司法实务中采用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办法,根据个案来考察行为人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密切"的程度,可以顺利避开机械界定... 相似文献
2.
张开骏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4):46-50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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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28-3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与受贿罪是两个截然独立的罪名,又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但在程序上却归人民检察院专属管辖。从身份犯的视角考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同时不以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为必要条件。而在对向犯的基点上,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犯罪化既符合对向犯的基本理论,又顺应我国当前的反腐需求,并有利于保持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均衡。 相似文献
5.
高志玲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44-14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利用影响力,二是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在利用影响力与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之后的刑法。 相似文献
6.
黎邦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6):58-6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被设定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视为身份犯。不过本罪所欲保护的法益是公务员对自身合法职权的行使的排他性而非受贿罪所要求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其不属于身份犯;另外,"密切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无法被明确界定,缺乏被界定为身份的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合理地将本罪解释为非身份犯。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增设的意义主要在于适应打击当前贿赂犯罪以及诉讼证明的现实需要。“利用影响力”既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本罪客观行为结构的重点。同时,“关系密切人”是理解和认定本罪行为主体的关键。此外,在界定本罪中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问题上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8.
王敏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2):20-23
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刑法》第38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加以具体界定。但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对此问题仍需重新澄清和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相似文献
10.
孟庆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8-15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11.
王昊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51-154
文章对于共同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概述,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研究共同受贿行为中的混合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以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受贿案件的处理提供抛砖引玉之见,从而更好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俊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4):83-87
商业贿赂犯罪是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的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称谓,本身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平等有序的市场行为准则.商业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在外延、主体范围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范围,厘清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特征和"贿赂"的内容,是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在近代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影响下,我国抛弃了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统。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机制的缺陷使反贪污贿赂工作耗费巨大却收效甚微。在借鉴古代及域外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知晓他人贪污贿赂行为而不报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立法,进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李智良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5(4):104-106
企业人员受贿罪存在未遂形态,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确实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为标准;对该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则应根据参与共同受贿的主体身份不同,分为四种情况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5.
商业受贿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认定商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在本质与外延上存在较大差异。行为主体应扩大至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所利用的条件,应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独立性,从学理与实践上论证对其进行独立立法的根由、为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成要件,可为严密我国刑事法网提供一种新思路。 相似文献
17.
亲属受贿罪,始于唐律疏议第146条,即监临之官家人受贿。立法经历了五个阶段:汉晋南北朝,刑官不刑亲;隋唐两宋,刑亲重,刑官轻;元明清朝,刑亲趋重,刑官趋轻;清末废除亲属受贿刑法;历经百年,刑法修正案(七)恢复了亲属受贿刑法,刑亲不刑官。亲属受贿刑法的变迁,反映了我国刑法由专制主义向自由主义、由伦理法向现代法的历史进步;权力越大制约越强的清朝经验值得借鉴;废除亲属受贿刑法的教训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我国刑法缺乏明确规定,学界观点不一。根据我国刑法现行规定以及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及共同实行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单位行为是单位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非国有单位。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存在差异。应该根据犯罪对象的性质来区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应该比照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不同等级的量刑幅度。《刑法》不应该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