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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当下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颠覆性挑战,并重塑着著作权领域中成果性质认定与保护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基于算法和数据建模后自动生成的,并非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人类在此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将其作为“作品”保护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相违背,并存在制度障碍。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相吻合,且对公众福祉具有积极效应,具有实然正当性与深厚的法理根基。鉴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与邻接权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性,故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广义邻接权客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用面临“反公地悲剧”问题,应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拓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边界,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缩短邻接权保护期限。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内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实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冲击。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为例,通过审视作品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现,独创性始终贯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评价标准,同时,智力成果要件则是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与否的重要标准。从人类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来看,多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追求与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且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趋势也为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其保护范畴创造了机会。建议立法通过扩张邻接权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客体类型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必要保护。而在当前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限度的过渡保护。  相似文献   

4.
宋岳 《天府新论》2014,(5):117-121
独创性原则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原则,研究独创性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对指导司法实践亦具有重大意义。独创性理论在两大法系不同的哲学基础上,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法律是以一种经济利益的分析方法来审视作者和作品的关系,承认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存在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有助于保障作品的不断产生。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作者”的身份问题。对此,一种优选方案是采取“拟制作者”的进路。著作权法中“拟制作者”的传统理论因法人作品而生,以经济色彩颇浓的“投资保护论”为主调,这难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归属提供合理且充分的理论支撑。在投资关系的背后,可升华和提炼出“创新过程控制论”。“拟制作者”的正当性基础不是金钱投资,而是其享有的对创新过程的控制。这一改进版的新理论在本质上契合财产法原理和知识产权法的创新激励理论,是对作品权利配置的体系化和理性化解释。面对新问题,这一新理论具有很强的可适性。以当下著作权法面临的人工智能创作问题为例,人工智能创作仍是人类控制的创新过程,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应当配置给对创新过程施加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作品,而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表达和独创性.本文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明确规定作品的定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研究中,依据定义中的“表达”和“独创性”两个要件,理解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作品种类.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作品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作为独创性构成要素,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人类干预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司法实践中,构建人类干预评价模型,将案例抽象为人类干预情形组合,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客观化问题;构建人类干预条件模型,归纳人类干预情形组合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门槛问题.  相似文献   

8.
陈兵 《兰州学刊》2023,(3):91-94
<正>近年来,以“爱优酷”为代表的长视频与“快抖”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之争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短视频平台上有不少用户上传影视剧的分集剪辑,形成带评论或者只是简单拼接的合集,吸引了大批流量粉丝。影视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基于尊重信息、文化传播特点和社会文化利益,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在我国是被允许甚至是被鼓励的,  相似文献   

9.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和网络在我们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逐渐进入了我们的视线。网络文学虽然只是出现在网上,但其同样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10.
宋岳 《理论界》2013,(4):81-84
独创性原则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不仅是作者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而且还决定着作者权利的享有以及义务的承担。如果说著作权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逻辑起点的,那么独创性的认定在这一过程中则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历史和哲学基础的差异,独创性理论在两大法系中呈现了不同的面貌。本文将对两大法系中的独创性理论进行考察,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根据人类是否介入或介入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可分为辅助生成数据和自动生成数据.既有学术探讨中,对此的各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但多集中在一种保护模式的单项选择上.结合"菲林案"与"Dreamwriter案"的判决结果,可对生成数据采取多元分层的保护模式:对独创性的辅助生成数据,可纳入人类作品范畴获得著作权;对具客观"独创性"的自动生成数据,可设立新型邻接权——"数据生成者权"加以保护;辅助与自动生成中都存在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可采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当数据生成者权、数据财产权尚未设立或设立后保护仍有遗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予以兜底保护.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的流派大体上可分为符号主义、联结主义和行为主义,它们在历史上与知识产权法各自存在相应的联系.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以符号化的知识表征和逻辑推理为主要特点,客观上为知识产权法统一本质的概括提供了新的理论,并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法专家系统的建构.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联结主义人工智能以模拟人脑的神经网络和学习过程为主要特点,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共同的"鼓励学习"宗旨,又在专利客体、创造性审查、创新本质界定和法律伦理等方面提出了挑战.与互联网联系更加密切的行为主义人工智能强调智能行为是适应周围环境的进化行为,其契合了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立法一定程度的"行为规制"转向,也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博弈、保护对象的进化升级、智能交互行为的法律规制等带来了挑战.不同流派的人工智能既是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又是其完善工具,它们应当彼此进行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导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明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厘定是解决人工智能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钥匙”。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厘清与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界定、侵权责任认定、责任能力承担以及惩罚标准的适用等方面都紧密相关。现有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是以主客体二分法为讨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研究应当回溯至法学理论的本源,从民事主体自身的适格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方能知其所以然。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及其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但不能以合理使用为借口,任意使用他人作品。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他人的作品就是侵权行为。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不论是其他国家还是中国,基本采用的是列举式,而非穷尽式,这使得法律判断标准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也使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的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为了使合理使用这一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细化一些限制规定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争讼,并进而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实现法律的保护功能和利用功能。  相似文献   

15.
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视听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较之前发生了巨大转变,网络短视频应运而生,成为继文字、图片、音乐之后风靡全国的娱乐新形式.二次创作短视频在短视频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之下,二次创作短视频却引发了一系列权利冲突问题.高举“合理使用”的“免死金牌”,二次创作短视频从未停下脚步.纵观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完全纳入合理使用辐射范围不切实际,纠纷解决过程困难重重.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在先作品著作权利与二次创作行为的积极性,建议在司法实务中,运用“四要素检验法”帮助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构建新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区块链智能合约,力求在源头解决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16.
在"万物互联"的"后机器学习"时代,人工智能以增强人类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能力的生命样态而存在,搭建起了主流意识形态直接起作用的媒体环境.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转型创新,必然要主动契合这一智慧生态语境的现实变化,全面剖析人工智能融入教育生态的合理性,理性研判拟人智慧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和思想教育活动的时代意义与技术困境;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生态的智慧化发展趋势,充分观照人工智能生态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所体现的学理意味,科学重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场景、主体关系、传播层次与伦理关怀,确保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育人与"智慧育人"科学性和时代性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人类在工作领域面临着由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极大挑战.不仅一些以往一直被视为人类专属的工作逐渐被人工智能所取代,而且随着算法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各项能力还会得到提升,其在理论上能够替代未来出现的各种新工作.由于技术和工作都是关系到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重新思考人类发明和改进技术的初始目的 来找到智能时代人类的工作方式.根据马克思主义技术观,人类在智能时代所从事的必定是能够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软工作",尤其是打破了劳动与休闲严格区分的、具有社会性的、能促进人机关系和谐发展的数字劳动.我们需要做的是:转变工作观念、重构工作方式并开辟新的"软工作"领域.  相似文献   

18.
ChatGPT和“文心一言”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产品,造就了人机合作进行知识生产(尤其是学术研究)的新形式。以探究数字劳动的含义为例,以人机问答的方式获得机器智能提供的答案,这展现了ChatGPT和“文心一言”可以辅助人进行学术研究的新功用,从而形成人机合作的知识生产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机器智能在提供资源的概括和简单的文本生成方面对人的知识生产提供高效的帮助,并通过人机问答的互动使这种帮助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对机器生成内容的具体考察,深入体验这两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产品的实际使用,也可以发现其明显的不足和局限,尤其体现在:由于受限于训练数据集和能够进入的学术资源数据库,其归纳既有知识成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与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更不能替代人去进行原创性的知识创新。鉴于此,需要理性地看待智能机器为人类的知识生产所能起到的功用,既要前瞻性预测这一新型的人机协同方式对人类未来知识生产走向的巨大影响和积极意义,也要根据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作机制,发挥好人在使用提示词等方面的作用,通过人的积极作为来调动智能辅助系统的潜能,在人机之间既有合理的分工又有融洽的互补式合作,来助力学术研究型知识生产活动的开展,并对人作为知识生产的主体始终保持足够的警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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