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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当下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颠覆性挑战,并重塑着著作权领域中成果性质认定与保护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基于算法和数据建模后自动生成的,并非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人类在此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将其作为“作品”保护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相违背,并存在制度障碍。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相吻合,且对公众福祉具有积极效应,具有实然正当性与深厚的法理根基。鉴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与邻接权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性,故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广义邻接权客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用面临“反公地悲剧”问题,应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拓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边界,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缩短邻接权保护期限。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内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实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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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所谓的"智能"与人类智能的体现是不同的,其实质在于对人类外部行为的模仿与升级,而这一基础上的生成物归根结底是人工智能对人类表达要素进行分类和排列组合的结果。其对表达要素的排列组合不可避免地符合版权制度目前对作品的基本要求——"独创性",然而独创性仅仅是衡量一项内容中是否包含个人思想的客观推定要件。人工智能生成物虽然符合独创性,却没有经历作者将思想注入表达的过程,不符合版权制度的内在要求,且即便是由人类参与程度较高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其表达独创性的贡献者也无法真正确定。从创新激励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一旦达成流水线的生产模式并与人类作品进入同一有偿市场,将对人类的创作行为与自主创作欲望构成较大的抑制,与版权激励创新的初衷相悖。人工智能尝试作品的生成仅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之一,技术的发展并不需要由版权制度予以激励。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基于“可区别的变化”规则、现代知识产权法从劳动转向对象的特定历史叙事、创作行为的事实行为属性,还是基于后现代哲学“作者已死”理论,都无法推导出“独创性判断与创作过程无关”的结论。若主张“创作过程无意义”,将无法解释权利共存、独立创作、著作权法的人文观等诸多方面。独创性判断之所以依赖于对创作过程的考察,是因为其需要证立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排他性关系,这又进一步源于法律本身的关系性。结果的差异性只是一种提高法律推理效率的通常性假定,未必表征独创性。在哲学维度上,过程与结果属于划分而非分类(对立),不应将之视为二分法。在创作过程中,主体提供意志,意志支配行为,行为实现结果,三者结合为主体的选择。具体判断时,应先根据创作过程对表达进行归类,这种归类应比法定作品类型更细致,再以同类作品的通常创作过程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取舍空间,而后判断创作行为与创作意志是否足以表明存在特定关系。独创性判断活动最终要实现的,是主体身份的特定化,而不仅是对象本身的特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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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广泛传播对数字生态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此背景下,我国于2025年正式颁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传播平台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要求平台对检测到的生成合成内容履行显式标识义务,并同步添加包含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的元数据隐式标识,同时设置用户声明功能构建协同治理框架。然而,该制度落地仍面临多重挑战:一是算法检测工具的客观局限导致错误标识无法避免,平台资源分配差异引发执行标准不统一;二是用户声明效力被技术核验程序贬损,形式化验证与实质真实性冲突造成标识公信力削弱;三是平台技术裁量权扩张与用户权益保障间存在冲突,如将标识结论直接关联处置措施将导致合法性风险。对此,应通过检测规则公示、模型技术信息披露及“疑似”标识的依据说明,形成透明可信的技术权力约束机制;建立用户反证修正、检测模型迭代的溯及适用、实质性判断补充的动态调适机制,以保障标识结论的准确性;设计包含合规标识内容平等传播原则、“疑似”标识与内容管理关联禁止、过错要件导向处置规则在内的“标识-处置”分离机制,以防止权力滥用。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将推动传播平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成为支撑数字生态可信、可控、可持续的基础规则。 相似文献
5.
姚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47(8):71-89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侵权风险,现行的“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规则、“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呈现失灵状态,但机器学习不应为法外之地。根据“非表达性使用”的原理,以“实质损害”为判断核心,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将“模仿型”机器生成内容、“提取型”机器生成内容认定为侵权,但是将“非表达性输出”以及机器原“创”型内容认定为不构成侵权,以激励人类创作者产出更多优质内容。言之侵权纾解方案,低成本获取数据的途径较为多样,发展人工智能不应以牺牲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代价,“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也应当保持“谦抑性”而不得随便扩大范围。应当以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制度作为侵权风险的次优途径,构建事前的合作式著作权授权途径,并对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进行解释与续造。 相似文献
6.
在目前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作为人类工具的人工智能自主性生成作品尚不可能,但其智能性也随着机器学习的发展在不断加强,不可小觑人工智能在作品生成过程中的贡献.因此,对于目前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既不可全然否定其成为作品的可能,也不能僵硬地适用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外观上无法与人类作品相区分,因此需要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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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施以来,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的登记确权功能已逐渐减弱并淡出。即便如此,全球大多数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主要将其视为提供初步证据的关键来源,以支持著作权存在的主张。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以DeepSeek技术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算法和数据处理能力,能够自动生成包括文字、图像、音频在内的丰富多样的“数字作品”。这些作品在创意和表现形式上往往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无异,但在法律属性上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对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即众多具备作品外观的“数字作品”可能借助著作权登记,获得一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加之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作者署名推定规则,这无疑为恶意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而严重削弱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应有的证明效力。同时,此类获得国家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登记证明一旦被推翻,亦将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对此,我国应当坚守著作权法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不具备创作主体地位,其产生的内容不应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在此原则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加举证责任、建立分类审查机制以弥补形式审查的不足,并且明确和严格追究恶意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维护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8.
陈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6(11):74-88
人类传播学范式演进的背景下,用户生成内容引发了全民参与的浪潮,产生了严峻的侵权问题。结合反公地悲剧理论,分析整合分散且排他的产权以合法使用他人作品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这激励了海量铤而走险的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可作为判定资源合法使用不足的重要指标,亦体现了用户的高频使用需求与合法利用可能性。更深层的原因在于非职业用户创造冲击了著作权基本法律关系,并与以产业化职业主体为规制对象的许可机制严重错位,有效集体管理的缺位进一步增加了碎片化权利的整合成本。对此,应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以弱化权利的排他性,活用责任规则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在先作品的高效率合法使用与用户生成内容的创作繁荣,实现资源的更优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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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国家安全观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逻辑战胜帝国主义侵略逻辑的必然结果,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新中国维护国家安全进而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成果。毛泽东国家安全观主要包括以巩固新生政权为核心的政治安全,以恢复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的经济安全,以建设现代化国防为保障的军事安全,以破除旧文化、发展新文化为支撑的文化安全,以发展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为突破的外交安全等重要思想。毛泽东国家安全观的价值取向、斗争精神及方法论,至今仍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体系初步形成,与标识义务相关的法律问题逐渐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面临着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个人信息的刑事风险。在标识体系下,显式标识难以为刑事风险辨识提供有效参考,隐式标识难以反映个人信息授权情况,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有待明确。为应对这些问题,首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信息来源与用户要求,在现有标识内容的基础上,提升显式标识的真伪判断、危害评估功能。其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并在隐式标识中反映个人信息授权情况,对未获得授权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符合个人信息公开时的范围、目的与用途,并将这些要素在隐式标识中体现出来。最后,《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维护网络安全、监测网络运行状态、配合网信部门监督检查等义务,标识义务是对前述义务的具体化。如果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标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可以根据违法信息的传播数量、用户信息的泄露数量来判断。 相似文献
12.
数字时代对电影产业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对电影的制作和传播产生了重大变革。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影的制作手段更加多样化,传播更加便捷,传播范围更加广泛,这为电影产业带来机遇同时,也对电影版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电影作品的认定、电影作品版权归属及作者身份认定、电影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如何应对这些新问题,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要关注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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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10,12(1):8-12
本文基于“大学创新文化是大学文化中最重要的文化,是大学不断发展进步的核心推动力;大思政创新课程体系是大学创新文化实践的载体和舞台”的基本观点,阐述了“大学创新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大思政创新课程体系的实践探索之间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性;深入开展理论层面研究成果指导应用层面创新课程建设的重大意义;运用大思政创新课程应用层面创新课程设置及课题设计的原则”等相关思考和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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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47(4):67-82
面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多以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表现,文化多样性不失为一种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逻辑视角。文化多样性不仅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更是著作权法内权利保护与公共领域机制共生的逻辑必然,它们分别从产权激励与资源支持两方面推动了职业作者与社会大众的创作活动,并实现了作品样态的多样化。但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即便输入提示词也几乎依靠机器本身产出的生成物,因存在单一化、普遍化和同质化的问题,它们不仅无法实现文化创新,也难以形成具有人文精神的作品,对其的保护更不能促发有效的创作激励,容易陷入文化多样性的危机。因此,输入提示词的行为更接近于“劳动/创造二分”中的劳动,其生成物更应归入公共领域之范畴。因此,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适用于有人类深度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如此才能激励人类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出更多具有文化意义的作品,以充沛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样态,进而推进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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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有制+计划经济”为主要经济特征的传统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经济形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公有制思想。虽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形式是一种成熟的公有制形式,我们现阶段不能采用,但只要准确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公有制思想的实质,我们就能找到既不违背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又符合本国实际的公有制具体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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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褒为人的行为方式与其诗文作品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从人心这个角度看,他是荷恩眄,忘羁旅,性格是软弱谨慎的,从文心即文学作品的角度来看,他又不断地抒写着羁旅之感与归乡之念,不断地在和不幸的命运作着抗争。这种分裂人格的存在是由于王褒在历史的大变革以后戴上了人格面具,从而造成了人心与文心分裂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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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在提高文化软实力中的前锋作用和时代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已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新亮点,成为决定国际竞争胜负的重要力量之一。中共十七大报告将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为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文化创意作为文化发展新兴的驱动力,在提高国家软实力中发挥着重要的前锋作用;文化创意的产业化也成为提高经济和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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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5):1-9
一个人创新潜能的实现,以其独特个性的发挥为必要条件.而一个人个性的发挥程度,又取决于他所得到的自由的程度.于是,说到底,自由便是创新的根本条件,二者成正相关变化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新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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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论述包括两个相互依赖的层面 :性质上的和功能上的。前者说明的是所有制的主体性质 ,是规范性的 ,体现了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 ;后者关于公有或私有的论述是功能性的 ,是马克思根据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 ,对未来社会基于效率的描绘。规范性的论述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功能性的论述则是需要实证的。因此 ,社会主义所有制在规范意义上的本质特征应当是劳动者所有制 ,公有制仅仅是实现劳动者所有制的一种手段 ,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由于劳动者是一个具体的概念 ,所以社会主义所有制也是一个历史性概念。社会主义所有制等于公有制的传统观念 ,以及为消除此传统观点之弊端而提出的社会所有制、共同所有制、虚拟私有制等观点 ,并没有真正解决劳动者的主权和劳动者在所有制中的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