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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Z1)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一项特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商品交易中的最大作用就在于迅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交易中的损失降到最低点。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秩序尚不健全,有关规定还不完备。故在我国实行预期违约制度更有其现实可能性。现在我国已加入《销售公约》,《销售公约》已接受了预期违约制度,对此,我国也应遵守 相似文献
2.
翁国民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4)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为预期违反合同,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已对预期违约问题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从而使预期违约制度成为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预期违约的理论渊源、判定标准及救济方法等问题,结合有关国家和国际上其中特别是1980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1980年《公约》)对预期违约问题的立法实践,作一分析研究,并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3.
李中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3(Z1):154-159
预期拒绝履行制度(Anticipatory Repudiation)作为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主要类型,系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用言辞或者行动表示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于第94条和第108条则规定了预期拒绝履行制度.鉴于《合同法》规定之粗略,本文拟就预期拒绝履行制度在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相应之对策. 相似文献
4.
张甜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5):17-19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 ,它深刻地影响了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和若干国际条约的制定。我国 1 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 ,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本文试图从分析预期违约的制度架构、价值取向、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等问题 ,探讨一下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成功与不足 ,特别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结合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焦富民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8(5):65-69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合同公约所普遍接受而成为现代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面向21世纪的我国新《合同法》在参酌他国他地区成功的判例、学说与先进的立法经验之基础上,第一次规制了预期违约制度,扩大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从理论上,正确解析预期违约的价值取向,科学认定预期违约的形态,进一步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制度,对于准确适用这一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6.
CISG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公约。为了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的纠纷,CISG构建了一套以违约损害赔偿为基础,以返还和具体履行为补充的违约救济体系。尽管这套救济体系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均颇为有效,但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却显得有所不足,尤其是当守约方遭受的损害难以证明,且违约方又通过恶意违约而获益时。违约获益追缴制度的引入有助于弥补公约的相应不足。尽管两大法系就违约获益追缴制度尚存在不同认识,但这并不妨碍公约的解释与适用。CISG视角下违约获益追缴制度有两种潜在的实施路径:其一,将违约获益作为损害计算的基准和考虑因素;其二,基于诚信原则引入违约获益追缴,并视之为独立的违约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7.
左连凯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5(4):27-30
本文研究了预期违约制度的五种理论基础和三个法律价值,比较了预期违约与其它违约的异同,论述了我国《合同法》实行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和科学性。预期违约在本质上违反的不是合同的给付义务,而是危害给付实现的不作为义务。预期违约制度包含着合同法的基本思想,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公平、效益、安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8.
叶盛荣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38-40
基于双务合同中合同债务的关联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合理期待。通过对该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就我国《合同法》对该两种制度的借鉴、吸收作一评述。 相似文献
9.
马晨清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3,7(4):13-15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的适时性,前瞻性,然而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比较粗浅,并未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是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合厨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发生部分重叠,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笔者建议完善预期违约制度,删除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叶金强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39(4)
我国《合同法》制定之时有意识地引入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引入之后其便与履行抗辩权制度纠缠不清,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之难题。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应,二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一致,因而完全可以将现行相关规定纳入大陆法系相应制度之中。鉴于我国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模式,宜将《合同法》第108条、94条第2款定位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使其与第68、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一起,共同应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徐琴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25(2):86-88
我国《合同法》引入了具有典型英美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规则对我国现实经济活动产生积极意义,并完善了合同法理论体系,充分体现了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制度价值。文章重点论述了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保全制度的弥补功效。 相似文献
12.
霍富强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6,(2)
按照英美法系的合同理论,合同违约包括实际违约和期前违约两种形态。期前违约的本质在于期前违约方侵害了对方的期待利益,对此合同相对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期前违约制度,但对期前违约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在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上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同法》做出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3.
盛大铨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1):12-17
探讨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渊源和特征 ,比较研究两种制度的法律内涵 ,指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相互独立 ,不可替代 ,各有优劣。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 ,是在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的历史性突破 ,标志着我国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5)
预期违约救济制度起源于英美判例法,它更为明显地体现了合同法所追求的诚实信用、公平、效益等原则。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国新的《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传统概念加以扬弃,吸收英美法系中的合理因素,引入预期违约制度,将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李友勇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34-37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辫权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两种不同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在第103条和第63、69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制度,但较之两大法系之规定,《合同法》缩小了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不安抗辫权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方式,造成二适用上的冲突,削弱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为充分发挥性质不同但功能相同的这两种制度的作用.本提出了完善《合同法》中默示预期速约的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刘廷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9-85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系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内容,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时,此约定表面符合默示排除 CISG的适用,最终CISG仍得到适用。这一结果虽始料不及,却符合法律推理逻辑并具有法学理论依据。细究此结果的发生,主要原因系我国条约独特的适用方式。我国对于类似CISG条约的“接受”规定体现在民事基本法中,非如其他国家那样显示于宪法。在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并约定适用我国某一特定的民事部门法时,由于CISG包含于约定的民事法律之中,导致CISG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李孔斌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1):61-64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叠和缺陷. 相似文献
18.
王树平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5):49-53
根本违约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在于赋予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在于对解除权的合理限制,其核心就是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根本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现已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立法所广泛采用,但所使用的概念和根本违约标准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但在条文规定和根本违约判定标准的确定上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杨永 《陇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期前违约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最具特色。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两者进行了吸收、借鉴,形成了综合两大法系的期前违约制度。但是,《公约》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对这一传统的期前违约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试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对买卖双方的期前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以期能服务于外贸工作人员的贸易实践,尤其为之在遭遇信用证结算中的期前违约行为时提供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20.
李克武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2(4):27-29
文章分析了预期违约的含义、构成要件、救济办法。作者认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其构成要件有三;当事人订的合同有效成立;此种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必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