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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寻求公权力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时长并不必然相同,其与决定保证债务是否产生的保证期间的内涵截然不同。虽然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事由,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较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具有从属性,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届满,其中断或者中止也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一方面,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上以主债务裁判的强制执行不能作为前提,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时,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自然不可能发生所谓的中断或者中止;另一方面,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以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两者之间并非真正连带债务,故连带保证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也具有独立性。反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也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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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00-104
学界对诉讼时效功能的认识难以成立。诉讼时效功能的真谛是,既保护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秩序维持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安定。多长时间内保护权利,多长时间后维护事实秩序,取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安定。诉讼时效的功能是历史的、具体的和发展的。诉讼时效功能本质的揭示,为诉讼时效的期间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和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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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91-95
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原因在于长期时效缺失,"短期时效"的功能成了诉讼时效整体制度的功能;它旨在尽快了结民事关系、稳定经济秩序,却背离了诉讼时效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的功能本质。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应定位为:既保护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安定。诉讼时效功能的科学定位为诉讼时效的期间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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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对此问题的明确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本文从民事权利种类体系出发,结合各类型权利的特质分析,力求能全面、完整地对这一命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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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内含的剥夺权利性格,本质上需要对其施加一定的约束,也即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要求。目前立法与学界常以诉讼时效的公益性为基准看待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其态度主要有绝对禁止主义、相对禁止主义与允许变动主义。在我国的特别法律环境下,相对禁止主义具有可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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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的,这既是完善保证制度的需要,也是保护保证人利益的一项必要手段。本文通过比较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担保法律所规定的保证责任免除事由,分析各种具体规定的异同及其合理性,为完善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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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承书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5):94-97
诉讼时效为现代各法域所共有之私法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我国诉讼时效立法宜置于民法总论部分,适用客体应以难以证明的请求权为限。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和期间变动宜进一步具体化和细致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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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潜在损害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损害种类,它与现代性迅猛发展引发的“风险社会”紧密相关。传统欧陆民法的时效制度几乎没有关注这一问题,导致潜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因罹于时效而得不到任何救济。近年来,一些国家努力突破传统时效制度的限制,扩大对潜在损害的救济。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潜在损害是经济发展的代价之一,受害者多为消费者和劳动者。从利益衡平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规定潜在损害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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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在诉讼时效的援用上,应摒弃职权主义而采用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上,应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并重新调整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上,应规定为请求权,并明确列举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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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援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主体能够援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抗辩。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诉讼时效的援用就有一条通行原则,那就是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方法。现在,这一原则已经为西方各国所普遍接受,然而我国对于诉讼时效援用问题的法律规定却不完善。文章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援用的内涵,并且对比国内外相关规定,得出"诉讼时效制度只能由当事人援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用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其法理,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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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结果,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社会交易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选择了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司法解释时,在制度选择上建立了确认法学理论通说、搁置法学理论争议和侧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了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的特点,非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与适用,对于理论争议较大的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司法解释在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和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情形方面,表现得更为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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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救济充分是再审制度存在之基本前提。程序救济充分基本标准是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能够在正常审级内予以解决。我国再审事由范围过宽的根本症结在于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无法在两审终审制下予以纠正。第三审上诉是未来根本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