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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它与当下我国的民事和解制度有所区别,有诉讼上和解与诉讼外和解之分,更多地介入了国家公权力的因素,在实务中广泛使用,民国政府也坚持倾向于通过和解解决民事纠纷,以充分尊重当事人、保护私权的倾向性,于调解制度相衔接,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和气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在缓解民众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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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4):43-46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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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鑫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61-63
从分析我国建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所带来的传统文化价值、诉讼经济价值等,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构建行之有效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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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4)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为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首次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目的在于当案件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行政和解合同,又是一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的程序行为.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形式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但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和形成力.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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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从讼调解制度本身出发,并提出以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来取代调解制度的新构想,尽而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调解型"向"审判型"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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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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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减少羁押、节省诉讼资源、实现恢复性正义.但在实际运行中,刑事和解也引发了人们对和解滥用和暗箱操作的担心.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存在的功能性缺陷和配套措施的缺失成为突出的问题.从困境中突围的思路是树立刑事契约观念并引入诚信原则,同时从立法层面规范和解程序,并建立司法转处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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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涉及的和解主要指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以下都简称诉讼和解),即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此,笔者拟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工具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的诉讼和解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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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磊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2)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司法为制度核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刑事和解中整个制度构建和程序要紧紧围绕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为进一步彰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应着重在这样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其一,刑事和解中的自愿原则必须予以贯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犯罪人及司法机关不得对被害人施加不当压力;其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有利于被害人求偿权的实现;其三,刑事和解的效力应进一步明确,加强执行的强制力,从而在最后一道"关口"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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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于政治/政策立场的改革方案,刑事和解具有路线正确的性质和解决问题的功能主义潜质,但是,在将其引入现有诉讼制度结构中时,必须关注它的合法性及与现有制度在功能上的契合性.“捕前和解”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的实体性质与逮捕的程序保障性质无法兼容,审查逮捕的制度定位和结构设计也没有将被害人作为结构性主体纳入其中,导致其在合法性和功能契合性方面都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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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调解有“调审合一”、“调审分立”、“调审分离”模式 ,诸模式利弊均沾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主要的问题有 :损害当事人诉权、毁损法院审判权、调解制度不现实等等 ;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规范法院职能 ,分化法官双重身份 ,实行诉讼和解制 ,构建新的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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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7,(1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执行力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经由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形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执行力,其执行主要依靠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保障,这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对包括民间调解组织在内的商事调解机构制作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要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实现商事调解制度与信用惩戒制度的有机结合,推动有关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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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解纷方式的历史轮回——以“刑事和解”为观察脉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前国家时期,和解构成了刑事纠纷解决的权威机制;而在国家公共权威巩固之后,诉讼机制取代了和解,成为主流的刑事解纷机制,和解只能潜藏和活动于诉讼体制的边缘.到了当代,在"恢复性正义"的呼唤下,和解又经历了强劲的复兴,重新回到了刑事解纷的中心舞台.和解与诉讼的此种交错沉浮,很可能源于三组力量的复杂互动:公力与私力、国家与被害人、惩罚与赔偿.它们分别代表的乃是刑事解纷模式的三大构成要素:推动力量、核心主体和基本目标.这三个要素的定位,将会从整体上决定解纷模式的基本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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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黎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6):59-61
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案件之所以可以得到多种途径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审前程序中能够为纠纷的解决设置多样化的结案形式。故应该在失权制度上建立不应诉判决,将调解重心前移,确立民事和解制度,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诉讼内ADR等结案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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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政策的调整,法院调解重新受到重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得到凸现与强化。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合意,其法律基础是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应当构建当事人自主性解纷机制,树立新的调解理念,建立审前调解制度和重建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