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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着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经贸和民事交往的增多,跨法域的民商事案件将出现,并引起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建立区际司法协助是解决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就中国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及协助的实现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和"一国四法域"格局的形成,产生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各法域之间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内地现行相关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的定性模糊,不当扩大平行诉讼的范围等方面,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扩张管辖权的倾向.在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过程中,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灵活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此外还应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3.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由此而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然而,如果没有相关法院的协助或合作,仲裁也将无法顺利进行,这一点也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对仲裁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五个方面来概括分析,它们包括:仲裁一开始法院的协助或干预、仲裁庭的组成、取证和保全措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复审等等。1.违反仲裁协议而提起诉讼于法院法院最重要的角色是不受理违反仲裁协议而提出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条款的规定而径行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  相似文献   

4.
论仲裁财产保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承铭 《学术研究》2002,(10):76-78
仲裁财产保全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从各国的仲裁立法来看 ,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机构大致有三种模式 :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由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或法院来决定保全问题。三种模式各有优劣 ,笔者赞同第一种模式。综观各国仲裁立法以及有关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的规定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由当事人向有权的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要有正当理由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文章还对完善我国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5.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当你正在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时,对方企图转移财产,你该怎么办呢?你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  相似文献   

7.
徐伟功  贾赫 《社会科学家》2022,(10):130-138
由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存在冲突、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挑选法院以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国际司法合作的局限性,近年来该领域国际平行诉讼案件中禁诉令频发。域外国家法院发布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禁止申请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仅损害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且间接地干扰我国司法主权。为应对域外国家宽泛管辖权产生的消极影响、顺应市场主体的客观需求、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以及积极推动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与运行机制的禁诉令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理论渊源、法理依据、立法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禁诉令规则条款,明确适用禁诉令时应保持谨慎谦抑原则,同时对适用的案件类型及违反禁诉令的惩罚措施等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8.
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的现有类型世界上有许多联邦制国家是多法域国家,不仅存在着法律冲突,也存在着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各国处理这个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有很大不同,在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上也表现各异。大体说来,这种依据有以下三种类型:1宪法性条款以宪法性条款为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家主要是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以专门的条文规范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由于宪法性条款只规定有关制度的原则性问题,并不涉及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  相似文献   

9.
香港的回归,必然使内地和香港地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更为频繁和广泛,其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将成为两地法律协作关系中的重要方面。本文对内地和香港地区进行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和模式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主要有:1.坚持“一国两制”,维护国家统一;2.坚持平等互利;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区际交往与合作;4.诚意与信任原则。对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选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内地与香港地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选择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协议模式、中心机关模式等等。  相似文献   

10.
当今中国客观地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状,因而区际刑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中国区际刑法应运而生.中国区际刑法主要针对跨境犯罪而展开,研究如何处理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并有效地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国区际刑法在范畴上包括跨境犯罪、基本原则、各法域刑事法主要规定、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司法协助五个方面的内容,因而具有独立的对象、内容.关于中国区际刑法的研究也具有独立的方法,中国区际刑法具有独立学科的属性.  相似文献   

11.
内地与港台民事调查取证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内地与港台民事调查取证制度比较研究李金泽民事调查取证是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活动。随着国内跨法域民商事交流的频繁化,跨区诉讼也日益增加,因此探讨各法域的民事调查取证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一、域内调查取证制度的比较(一)取证主体及其作用中国内地民事诉讼中...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我国已成为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即在统一的中国内部,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地区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保留有独立的立法、司法权,因而形成了三个不同的法域.目前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各法域之间互涉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因此在各法域开展司法协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权是对生效民事裁判强制执行的一种国家权力,它包括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权应当在彻底分权的基础上接受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以充分有效保护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秩序,保证民事裁判顺利执行,遏制“执行难”、杜绝“执行乱”。我们应当针对我国民事裁判执行中的现实问题和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不足,科学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中国跨法域刑事犯罪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一国内部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 ,虽然并不需要过多地考虑主权因素 ,但是 ,由于各个法域都有自己独立的刑事立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系 ,事实上 ,它们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刑事管辖权和刑事诉讼管辖权的划分与交错问题。因此 ,在研究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时 ,有必要对各个法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和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加以探讨。鉴于刑事诉讼管辖权相对于刑事管辖权而言是处于辅助的地位 ,并且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解决以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为基础 ,以下主要就中国各法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研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条规定 :“…  相似文献   

15.
谢宝金  吴福常 《南方论刊》2015,(4):34-35,4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修正审判错误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再审制度也存在过分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民事再审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缺陷,引发了大家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种种讨论。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建立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之基础上的,因而较之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更深刻、更全面、更复杂。①不过,从法的规范类型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一样,中国四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大体上也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包括各法域民商实体法之间的冲突;第二个层次则是指各法域冲突法本身之间的冲突。对于第一层次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和步骤问题,我国学者予以了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然而,迄今为止鲜有人对各法域冲突法之间的这种第二层次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探讨,这显然不利于从整体…  相似文献   

17.
朱道华 《兰州学刊》2006,(1):182-183,23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具有“公力救济”的性质。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是司法协助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关系,买受人通过拍卖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当中,如果给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执行法院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以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在诉前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听取诉讼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停止或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理由。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没有溯及力,并且可以由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扩大。  相似文献   

19.
在构建我国区际罪犯移管机制的问题上,由于大陆缺乏积极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以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尝试,加之海峡两岸跨境犯罪的高发态势,海峡两岸加强和完善罪犯移管工作极为迫切。而其路径或许有适当借鉴国际罪犯移管成熟经验、完善罪犯移管双边协议、逐步承认与执行刑事裁判。  相似文献   

20.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具有手段的非强制性、调查范围的有限性和目的的监督性的性质。针对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范围不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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