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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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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有4种不同的方式规范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一些规定虽然文字表述存在差异,但实质内容没有不同;一些规定事实上改变了<村组法>对乡村关系的调整,同时,对乡村之间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完整.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提升乡村关系法制化水平的空间是明确乡村之间有关指导、协助的事项和方式;在实现途径上,不是制定专门的<乡村关系法>,而是在现行<村组法>中增补相应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乡村关系冲突现象剖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 ,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 ,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但现实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简称乡村关系 )又存在着不规范、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一面 ,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本文拟在对若干乡村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着重概括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冲突的主要表现 ,并对其成因进行剖析。乡村关系冲突的主要表现乡村…  相似文献   

3.
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亿万农民的创举,只有二十年左右的历史,在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问题,主要有两委关系不清、乡村关系不明等,这些问题主要是由有关法律规定的诸多缺陷造成的: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中的定位不准,容易引起人们误解;《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与乡镇政权组织的关系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规定村民自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要想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改革、完善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5.
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协助关系常常被领导控制关系所替代,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活动进行干预,使村民委员会行政化,成为其附属机构。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乡村关系的现状及其成因,并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制度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改善乡村关系的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6.
当前为村委会设置职能的法律既有国家统一立法也有地方立法。通过分析发现:统一立法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有所差异,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还存在于村委会与众多主体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从而使村委会无法胜任。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主要是大量重复《村组法》的内容,虽然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了一些具体化的作用,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统一立法的“本土化”。在使村委会的职能具体化以及可操作化这一问题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做得比《村组法》实施办法成功得多,但它们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了村委会的工作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机构对村委会的控制。  相似文献   

7.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宪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与法律地位规定的疏漏,是实践中人们对村民委员会性质与法律地位认识存在混乱及实践中村民委员会诉讼地位存在争议的根本原因。重新设置《宪法》中的村民自治条款、完善《村组法》的规定,单一化村民委员会的含义,并赋予村民自治体以独立法人资格,是明晰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纠正相关错误认识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8.
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本文根据乡村关系的关联性,将乡村关系分为领导型乡村关系、指导型乡村关系和自治型乡村关系。前二者属于强关联的乡村关系,后者属于弱关联的乡村关系。强关联性和弱关联性的乡村关系又因为村庄治理资源和自治因素的差异而对不同村庄的村民自治具有不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简约治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性,而村民小组是实现乡村简约治理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对比两个村庄的村组关系模式,发现“村组联动”的模式更契合乡村的简约治理目标。“村组联动”指的是村级组织负责统筹村庄工作及资源分配,村民小组承担自我治理的职能,村组之间形成有效联动的一种合作机制模式。这一模式以村级统筹、小组自治、双轨治理等作为实践表征,并通过激发村民的参与意识、促进村庄内部整合、构建弹性治理机制等实现了低成本的有效治理。近年来,由于村级治理行政化、乡村社会原子化,村民自治的基础受到削弱。在此背景下,“村组联动”可以是当前体制约束下的一种机制调整路径。有鉴于此,基层应通过小组重建农民与村集体的内在关联,促进村级组织与村民小组协同治理,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0.
试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是新时期推动村民自治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从过程来看,尽管不同阶段有不同解读,但是由国家权力与农民民主良性互动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一共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在既有学术研究以及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今后应从完善责任制度,健全纠错机制,明确乡村之间的指导及协助内容,增加行政行为的民主性等方面促进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互动和衔接。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运用比较法,分析这次修改的具体情况以及修改后《村组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修改后的立法从多方面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丰富了村民自治组织体系,拓展了村级民主的参与渠道;但在村委会的设立原则、村干部补贴发放标准、选举规则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村民自治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冲突;有关监督组织的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冲突;民主评议制度安排中存在制度真空;罢免制度安排中存在制度真空;村民监督权救济制度安排中存在制度真空;民主监督的组织机构缺位。青县模式的创新价值与启示在于:监督组织制度创新有助于实现权力资源配置的均衡化、监督主体的组织化和监督行为的规范化。实现村民自治中监督制度耦合的对策在于制度创新:通过进一步完善《村组法》以化解其中有关监督制度安排之间的冲突、弥合有关民主监督的制度真空;创新民主监督组织制度以实现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3.
随着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我国村民自治建设进入了规范化阶段,乡村之间的权力关系因此也得以确认。但现实生活中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仍然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交织状态。作者以鄂西黄村的实地调查来了解当前乡村权力的真实现状。  相似文献   

14.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20周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周年,社会各界对村组法修改的呼声很高。从宏观层面分析认为对村组法进行“中改”最为适宜;从微观层面分析认为修改村组法重点是要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保障,特别是要完善罢免制度、加大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立法力度。  相似文献   

15.
四、问题与对策(一 )从我们对梨树、河曲、路南三个不同类型的县域村民自治现状调查来看 ,实行村民自治以后 ,农村基层公共权力结构的配置及其运用方式 ,仍然是当前农村政治生活中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这两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顺 ;二是行政主导是公共权力运用的基本方式。所谓“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这两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顺” ,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村党支部包揽一切乡村事务 ,包办代替了本属村民自治范畴的所有事务 ,村民委员会很难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 ;第二种情况是少数村党支部书…  相似文献   

16.
随着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我国村民自治建设进入了规范化阶段,乡村之间的权力关系因此也得以确认.但现实生活中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仍然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交织状态.作者以鄂西黄村的实地调查来了解当前乡村权力的真实现状.  相似文献   

17.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村民自治权力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来审视村民自治权力关系时,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阐释:集合意义上的村民作为宪政体制与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下的当然权力主体,因自身的知识水平、民主意识、信息能力、组织能力等方面的缺陷,将乡村自治的权力委托给村民委员会行使。集合意义上的村民是委托人,组织形态上的村民委员会是代理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同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受托对村庄的公共事务进行决策与管理。  相似文献   

18.
村民自治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因而不是国家活动。据此,建议《宪法》在“总纲”中明确社会自治的地位,在“公民基本权利”中赋予公民自治权,并删除《宪法》第111条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规定,从而合理界定村民自治的宪法地位。以《宪法》为依据,以村民自治权为逻辑起点,制定《村民自治法》,建立多元的自治模式,从而建立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9.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一样,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宪法精神更明确、更具体地规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目前人们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主张定为一级行政组织,有的主张定为半行政、半自治组织,还有的把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绝对化。(见1987年5月29日《社会保障报》)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建制、产生和组织,决定着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也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全国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际,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相似文献   

20.
“乡政村治”格局下的乡村关系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1]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然而乡村关系处理得好坏直接决定着村民自治能否良性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乡政村治"格局下的乡村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征和成因,提出了一些促进乡村关系协调发展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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