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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前财产公证”说到中国古代吏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些时候从电视上收看到关于“婚前该不该进行财产公证”的讨论,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讨论中否定性意见似乎更得人心,更能引起讨论者情感的共鸣。理由是,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意味着从婚姻一开始就对夫妻感情持有怀疑态度,有损于对爱情的信心和忠诚;婚前财产公证是西方人的东西,西方人的个人财产观念重于感情观念,所以才有婚前财产公证的举动和法律,我们中国人一向重视家庭和个人感情,不应有此一举。一言以蔽之,以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之举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这种观点,我不禁生出一些遐想来。西方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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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许多人婚前就在考虑财产这个敏感的话题,更有人在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符合中国的文化和传统,即便是年轻人,也有很多无法接受这种方式.不少曾经恩爱的恋人还因此而分手。那么,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什么方式可以既不伤情面。又能维护自己的婚前财产呢?这里介绍三种不伤和气处置婚前财产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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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候从电视上收看到关于"婚前该不该进行财产公证"的讨论,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讨论中否定性意见似乎更得人心,更能引起讨论者情感的共鸣.理由是,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意味着从婚姻一开始就对夫妻感情持有怀疑态度,有损于对爱情的信心和忠诚;婚前财产公证是西方人的东西,西方人的个人财产观念重于感情观念,所以才有婚前财产公证的举动和法律,我们中国人一向重视家庭和个人感情,不应有此一举.一言以蔽之,以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之举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这种观点,我不禁生出一些遐想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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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把握当代中国大学生的价值取向,本课题组调查内容涉及“婚前性行为”问题,有关结果列表如下: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大学生在目前的性观念是比较开放的,对婚前性行为持赞同、宽容态度;根据多项文献提供的资料进行对比,大学生性观念呈现越来越开放的趋势,对婚前性行为持赞同、宽容态度的人越来越多。从表中还可以看出,男生比女生更赞同婚前性行为,因为女性受到了更多的传统性观念的影响,另外婚前性行为对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比较容易受伤害,女生自我保护意识强;高年级的大学生比一年级的大学生更赞同婚前性行为,因为高年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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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一方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是以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财产为分野的,笔者认为判断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根本路径就是法律行为和权利变动,债权行为对于判断财产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点体现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释义的相关规定中,但从未得到明确。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原则指导下的个人财产形态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都可以作为判断财产归属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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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需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并要具备其特殊生效条件。当事人在结婚前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生效。夫妻财产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公示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的婚姻在嗣后无效或被撤销时其夫妻财产协议也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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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张某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我家出资15万,她家出资5万元。在登记房屋产权人时,写明“共同共有”字样。后来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该房屋已经升到46万元。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请问,该房屋变卖后价款应当如何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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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婚前性道德问题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解放和西方文化的影响,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我国青少年尤其是大学生的性观念和性行为日益开放。人们对婚前性行为、未婚同居的行为越来越宽容,我们不得不对传统的道德秩序进行反思。被整个社会都宽容的行为或观念,就不能仅以“道德不道德”几个字来评判了。而要解决婚前性行为问题,惟有教育引导,提高认知水平和完善人格素质才属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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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林某在结婚登记前,到公证处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承担一半……”。前年,我出了一场车祸。车祸后,我整天只能与轮椅为伴,我和林某的关系也开始恶化。现在,我准备答应林某的离婚要求,自愿根据《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进行财产分割。可我为支付医疗费已变卖了大部分财产,我又身有残疾,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将难以维持。林某在银行工作,每月收入三千多元。我请求林某给予经济帮助,林某以我们约定财产AA制为由拒绝帮助。请问,夫妻财产AA制,离婚时还有帮助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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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引发了很多纠纷,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对于此类因夫妻忠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各地法院判决的迥异有悖我国的法治原则。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继续发生,统一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关系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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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