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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减少决策失误、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制度化水平明显提升,范围不断扩展,决策者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对权力的控制能力明显提高。但责任追究实践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结果和执行环节,决策责任追究有限。当前,无论是自身设计还是外部环境,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破解这一议题,需要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衡量标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追责对象,建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严格限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对象的复出条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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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龙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
政府力量是我国环境治理和法律实施的关键因素.要想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政府节能减排责任承担机制存在政府职责不够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权责不相符及问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当细化政府环境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并将中央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纳入节能减排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环保社会团体在节能减排问责中的功能,提高问责的效果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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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利益集团间环境行为选择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本文运用博弈模型统筹分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与社会公众间的复杂博弈.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政府问责力度,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绩考核体系中比重,降低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成本可以推动地方政府共同选择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改变目前地方环保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明晰责任主体和主体职责,可有效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培育环保的社会团体力量,让社会民众成为环境监督和问责主体可以有效推动政府环境责任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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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彩虹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2-15
地方政府生态责任即地方政府对生态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力及不正确履行其生态职责所应承担的后果。当前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表现为生态责任意识缺失、忽视民众参与及生态问责追究不到位,这源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的不合理以及法律运作规定的不完善、地方政府权力过于倾斜和生态问责力度弱。为此,需完善生态法律体系、构建绿色GDP政绩考核模式和搭建地方高校社会问责机制来调整地方政府生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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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和协调环境利益关系,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承担着对矿山环境治理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决策、依法监督以及进行投资和制定激励政策等环境责任.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理念滞后、立法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新的矿山环境治理理念、强化矿山环境行政审批的规定、明确政府统一规划的责任,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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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的建构是实现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必须遵循程序公开、问责平等、依法问责等原则,在制度层面强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建设,在操作层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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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客体的制度规定是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及不同地方的问责制度对问责客体范围有不同的规定,这样显然有失公正。我国问责客体范围存在的制度不足,主要表现为不同地方问责制度的问责客体范围差异过大、问责客体范围笼统模糊、问责客体范围比较狭窄。因此,我国问责客体范围制度改进的目标在于:明确界定党政领导的责任追究范围,扩大问责客体的范围,减少不同地方的问责客体范围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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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2-14
清晰明确的政治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人们对政治责任主体的权力加以监督和问责,也有利于政府对自身政治责任的明确,建立一个更具公信力的政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几年,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政治责任追究机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同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温州动车事件的发生再一次引起社会各界对于政府责任追究的关注,从这一事件解决来看,仍需要应不断完善政府责任追究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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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紧迫性,但此方面的学术研究尚有欠缺,相关立法也因分散、粗疏而未竟全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得依全局性、广泛性、长期性特征及人数、时空、成本标准做出认定和判断。因决策在本质上是个人思考的产物且关涉利益重大,故具有可责性。而问责事由的确定得宽紧适度、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必须由法定问责主体遵循基本原则和程序,认定契合责任构成要件与否,并最终确定具体责任类型与承担方式,从而实现对相关决策者的问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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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作为连接前端决策程序和末端决策责任追究的中间环节,是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配套制度之一。当前决策后评估与决策问责衔接不畅,导致决策后评估利用价值开发不足,决策问责缘由认定随意性强。基于对决策后评估的特征和决策问责要求的考察,发现二者有效衔接的内在逻辑在于决策后评估是增强决策问责精准性的制度工具,决策问责是贯彻决策后评估的强效驱动。运用扎根理论对多个决策问责案例进行分析可知,决策问责缘由包括决策有效性、合法性、可行性、公平性,这四类缘由实质是决策正当性要求的精细划分。根据二者衔接的内在逻辑与决策问责的实证研究,可构建出"决策后评估-决策问责"互动模型。该模型显示:决策后评估与决策问责有效衔接关键在于决策后评估内容与决策问责缘由保持一致。因此,实现决策后评估与决策问责的有效衔接,应当细化决策后评估的正当性要求,在对决策结果、程序、方案和执行监督的考察中评估决策是否坚持或实现了有效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公平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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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探索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尚不成熟,对此,应进一步健全完善该制度,具体完善路径如下:厘清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形式、区分追究时效、独立启动主体、量化追责标准,并完善配套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4.
政府问责制建设的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问责制是实现责任型政府的重要方式.我国的政府问责制首先出现于2003年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并逐步地被一些地方政府尝试实施.但在实践的过程中,政府问责制却存在着问责对象设定狭窄、问责体制不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可以通过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扩大包括人大、新闻媒体等异体问责的范围,建立全面的问责体系等措施,促进责任型政府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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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方社会事务的决策主体,地方政府自身的决策行为应遵守一定的规则。一直以来,地方政府决策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昭示,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除了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还必须有与之适应的伦理理念、伦理责任和伦理追究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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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着政府决策失误的普遍性与决策问责的缺乏性之间的矛盾。对于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问责找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解释。根据公共行政委托代理理论,中国式委托代理关系中人民与执政党之间的一次性委托代理、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不完全委托代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间接性委托代理的内在矛盾影响了决策问责承诺的有效性,是造成决策问责困难的根本原因。对此,在中国非竞争性选举的政治生态中,决策问责的实现应该以理顺决策权力关系为前提、以明确决策责任划分为关键、以完善决策问责制度为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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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鑫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2-56
论文为了能够有效地运行政府问责制,通过对目前我国政府问责制中存在的异体问责发展缓慢、问责对象模糊和问责范围过窄、问责程序的缺陷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方面的分析,提出了健全政府问责制要强化异体问责、明确问责对象、拓宽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和强化政府责任立法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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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构建与有效实施,是促进行政决策行为过程规范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格局中,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构建与实现因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复杂与多元特征而呈现出颇为复杂的特有场景。应结合政治实践,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合理界定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参与主体,并准确把握各主体之间的现实内涵,以促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构建与实践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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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法治化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推进行政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存在着行政责任不够清晰、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行政伦理建设不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我国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加快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大力加强政府官员行政伦理建设和行政问责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以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具有强大公信力和执行力、令人民满意的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