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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契约的效力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买卖是完全的双务契约,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因此,买卖契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买受人和出卖人的义务.权利转移与风险承担的特殊规则是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买卖契约效力问题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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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应具有合法性;当基于诉讼契约而受益的一方提出抗辩时,诉讼契约应对人民法院产生直接的拘束力.人民法院不能武断地认定诉讼契约为无效,或者虽有效但其对人民法院不产生任何的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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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疗契约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效力应例外有效,但应仅限于轻过失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质公正,符合良法标准,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患者个人可能的损失,可用保险制度来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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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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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效力一词使用频率颇高,含义不一,有法律效力、权利的效力、行为的效力等.但是,各种效力的含义虽是确定的,但却发生现实的混用,通过重点阐明权利的效力和行为的效力以及混用表现,强调权利的效力不同于权利的内容.指出并阐述"违法行为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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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定的契约承担,买受人取代出卖人取得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地位.租赁合同中有押金的,应由买受人负责返还;有租金先缴情形的,先缴的租金对于买受人发生效力,而不论买受人主观上明知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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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买卖契约为例,将古代西域各种民族文字的契约,如粟特文、于阗文、回鹘文等契约文书,与汉文契约作出比较,发现在契约的程式、内容甚至用语上,都具有一致性。这是西域各族在与汉族人民长期经济文化交往中,对汉文契约模式的认同,从而适应、仿效的结果,也是西域各族对中原传统契约文化的一种传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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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交易的商品经济的日益转变,盐业买卖日益兴盛,伴随着的盐业买卖契约便应运而生并日益走向成熟,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具有独特的特点,对于今天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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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控制效力属于知识产权的一般效力,具体是指知识产权人以特定方式控制知识产品而享受权利利益的积极作用力 在专利、商标、作品等客体之上设定知识产权后,权利人对知识产品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自行利用知识产品和禁止他人利用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权利设定与行使是建立在对知识产品进行法律拟制的控制性利用的基础之上 控制效力一方面受到了远比物权效力更普遍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控制效力所及的客体范围、控制效力作用的空间范围在不断扩张,控制的方式更趋多样化、技术化.为此,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控制效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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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
按照分析法学的私权逻辑理论,契约自由并非权利,而是派生权利的契约关系的元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无权利—无义务”的关系状态,其实质就是没有法律限制。将契约自由混同于“契约自由权”对于契约权利本身的设定并无实际意义,反会成为立法者或裁判者滥用其意志侵害意思自治的借口。作为契约权利的元形式,契约自由决定了契约权利的本质必然为约定性权利,但也决定着契约权利只能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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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97-101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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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井盐生产经营历史久远,分布广泛,反映盐业生产经营的盐业投资契约种类多,内容十分丰富,在我国盐业文化和法律文化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盐业投资契约所揭示的投资方式、经营模式、风险责任的负担等内容和特点,对于今天的投资领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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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契约文明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讲,契约文明构成了法治文明的观念基础,决定着法治文明建设的最终成败。契约文明以契约精神为核心,在内容上,契约文明主要由信用意识、敬业意识和公民意识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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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与古典契约论比较的维度审视罗尔斯的契约论方法。罗尔斯的契约论与古典契约论有着明显区别: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有知之约与无知之约、自然人性与公民属性、权力的合法性与社会正义,等等。尽管罗尔斯的契约论达到了当代契约论的高峰,但是,其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质疑追问的开放性问题:他并未彻底否定功利主义思想方法;他的思想方法中含有相当程度的直觉主义的色彩;离开‘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正义是否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