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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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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有效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重要的单证,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各国的理论与实务领域都存在颇多争议,我国海事海商界对此条款效力的争议也相当激烈。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涉及提单仲裁条款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效力问题,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入提单的问题,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等。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2.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3.
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相似文献   

4.
预借、倒签提单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本质在于掩盖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这是两个相互牵连却又彼此独立的违法行为。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所产生的损害事实并非全部由承运人的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所致。为正确界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及各自的责任范围,有必要在预借、倒签提单纠纷中构建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合并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5.
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丽娜 《理论界》2006,(8):156-157
倒签提单是卖方为了向银行结汇而采取的一种欺诈行为。然而,对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却存在众多观点:侵权性质说;违约性质说;竞合责任说;缔约过失说。笔者认为倒签提单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由于倒签提单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为之,承、托双方均有过错,所以,他们对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将未成年子女不动产出卖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法官基于对"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理解不同,有不同的判决.对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应检讨实务中适用之标准,对该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将其限于为维护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发展所需,以符合必要性原则.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将其不动产出卖之行为应定性为有权代理,并将《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性质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7.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责任属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措”给托运人以便其结汇的行为。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部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措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①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预措提单属侵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  相似文献   

8.
李真 《东南学术》2003,(6):92-97
本文着眼于我国涉外民商事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运用民法与国际私法之相关理论知识 ,顺应国际上对仲裁友好、支持的潮流趋势 ,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不存在等数种情况下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以期对本领域之理论研究的发展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9.
文件诈骗是当前经济交往中较为流行的一种诈骗 ,但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是十分有力 ,尤其是对倒签提单行为的认识和处理。有人主张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 ,适用侵权法”。[1] 也有人认为“倒签提单不属于违约 ,而属于侵权行为”。[2 ] 如果这样 ,那么 ,受害人的选择余地会很小 ,他仅能提起侵权之诉。实质上 ,倒签提单主要是一种违约行为 ,其次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买方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0.
集装箱提单项下的“不知条款”有其存在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不会影响托运人在跟单信用证下的结汇,但对提单记载的证据效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待各种类型的“不知条款”滥用行为,应有不同的效力认定方式.国内司法实践已出现较多相关案件,对此,有必要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不知条款”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11.
英国的判例一直维护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并以英国法院获得管辖权为核心.美国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判例出现过反复,但总体上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设置了大量限制标准,并且美国最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实际上否认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英美两国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上的司法和理论差异,根源是英国出于航运利益立场,美国则出于贸易利益立场.对照英美两国的做法,中国应站在货主或贸易立场上,在海事立法、司法、仲裁审查等方面严格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和提单外国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兰州学刊》2010,(6):123-125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有一元论、二元论、协调论三种理论,有转化、并入和准并入三种实践做法。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真的格格不入,各国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差异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大。我国在宪法上没有对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条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取决于具体国内法的规制。总的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践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如果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用的准则的话,建议直接明确: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其他条约应当被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法院应当尽量协调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刘继勇 《理论界》2006,(3):112-113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要求凭单交货。但实务中无单放货却频频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本文基于提单的物权效力探讨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凭单交货制度。  相似文献   

14.
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15.
既往的理论研究对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探讨常常着眼于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上,因此倒签、预借提单常常与“欺诈”联系在一起,该种法律分析方法存有偏重概念理论,而忽视行为主体利益状态之嫌,未能切中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本文以法经济学视角,揭示倒签、预借提单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性减损贸易活动灵活性的消极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应将倒签、预借提单视为伦理中性行为,将倒签、预借提单行为与行为损害后果二者区分,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应立足于倒签、预借提单损害后果赔偿责任上.论证了倒签、预借提单应定性为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无船承运人 ,是指自己不拥有和经营船舶 ,但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 ,收取运费 ,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由其民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 ,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只有无船承运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应把提单签发给交运货物的人。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司法解释所具有的准立法的属性功能并没有完全退隐,刑事司法解释规范化依然受到了刑法学界的关注,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关系到司法解释制定和适用。明确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对刑事审判中如何依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最为基础的问题是其属性的认定,无论是否定说还是肯定说,对涉及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评判都有失偏颇,应将该解释置于刑法典语境之下作出阐释,同时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审判实务,得出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与刑法具有一致性,并以此推定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都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国际经济界普遍重视。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使用的全部凭证,狭义的票据一般指票据法所约束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提单属于广义的票据,不属于狭义的票据,这说明提单与票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提单具有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然而在国际公约和惯例中缺少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货物所有权一旦发生纠纷,完金依赖于国内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于提单的介入,使得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更加复杂。本文旨在通过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将单一的较为抽象的所有权转移概念同实务中存在的各种具体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探讨所有权转移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这种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仲裁与主合同所承担的不同功能所致;通过分析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以及合同的默示援引条款制度两个基本问题,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直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但是却存在着默示援引仲裁条款在当事人没发生改变且后一合同较前一合同没有发生改变或者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补充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存在默示援引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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