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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唐代奴婢和其他贱民的身份地位(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唐代奴婢,居于贱民的底层,是当时社会上身份最低、受奴役最深的一个阶层,却是唐代社会阶级结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唐代“良人”“百姓”“奴婢”“贱民”的范围在唐代社会阶级结构中,存在着等级制度。如地主阶级中有士、庶的等级划分,在贵族、官僚集团中有品级高低的区别,甚至法律规定他们在车服、器用等方面都不得任意僭越。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封建土地制的等级结构,因而不存在全国土地全部逐级封赐的制度,贵族地主与庶族地主之间,不存在土地关系上的有条件占有制,  相似文献   

2.
<正> 一、孔子思想形成的原因(一)春秋时代的需要春秋时代属于过渡性社会——我们认为是从领主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过渡的社会。那时候,一部分人看到了时代的趋势,知道这种趋势不可阻挡,因而顺应时势作出某些改革。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就是这一系列改革中的荦荦大者。这些改革把土地王有制向私有制推进了一步。法律制度和内容也发生了变革。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基础材料 ,全面研究了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及其田税征收方式。授田以名籍为准 ,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 ,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 ,但级差复杂 ;明确规定二百四十步为亩 ,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 ,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予、世袭。以授田为基础 ,西汉继续实行定额田税制度 ,并更具有时代特点 :明确规定按顷计算、按户征收 ;改实物税制为实物、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的制度。这既促进了汉初商品经济的发展 ,也加速了个体农民的破产。过去对汉代土地、田税制度的诸多争议因此解决。  相似文献   

4.
关于“着佃交粮”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在初行时,曾在客观上刺激了农民的抗租斗争,但很快又转化为农民抗租斗争的对立物,成了维护地主收租的工具。它非但没有破坏、反而恰恰是在恢复已被破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它建立在承认和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其归宿只能是输租纳粮,根本不存在向“耕者有其田”过渡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周国林同志《曹魏“亩收租四升”辨误》一文,认为曹魏建安九年租调令中“亩收租四升”应为“亩收租四斗”之误。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特提出两个问题,以就教于周同志及大方。第一个问题,曹魏田税与汉代田税是何关系? 我以为,曹魏“亩收租四升”与汉代“三十税一”制是因袭关系。汉“三十税一”制产生于西汉景帝时期,当时的税额,按西汉前期“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计,每亩收3升强(《汉书·食货志》)。过去史家多看作是个变量,  相似文献   

6.
汉初授田制的推行使得普通百姓有田百亩成为可能;国家在制度层面虽然允许土地买卖,但授田制内在按爵名田的规定成为资本流向土地的制约因素,田税以受田顷亩为基的征收机制更成为土地交换的内在障碍.从很大的程度上看,授田制背景下的土地买卖绝非放任自流.  相似文献   

7.
从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到最后一个王朝为止,围绕着土地占有关系的矛盾,中国历史上爆发过无数次动摇地主阶级统治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因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直困扰了地主阶级思想家们二千年之久.历史上曾出现了不少土地思想和土地政策,无论是董仲舒的限田论、王莽的王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李觏的限田政策,或则是林勋的所谓井田制和方孝孺的复古井田制思想,到丘浚的配丁田法……等等,但都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成为封建社会不能治愈之顽症.到了近代中国,土地问题依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课题。虽经历了一个由地主阶级改革派试图改造和修补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过程,如龚自珍《农宗》中阐述的土地思想,是要借宗法制度来维护封建的剥削关系,按宗法关系占有土地和组织生产,使地主阶级私有关系长期保存下去。到太平天国革命农民提出带有绝对平均主义色彩的《天朝田亩制度》,再到资产阶级改良派,如陈炽主张像英国那样办资本主义农场和梁启超所向往的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方式,以及资产阶级革命派相继提出带有资产阶级空想特点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国有制的发展演变过程,最后以孙中山提出的较能完整体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性质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纲领。所有这一切主张或政策措施,只不过对地主土地占有作一些限制或者土地重新分配,或者鼓励地主向农业资本家转化,但都没有主张取消地主土地所有制,故均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更不可能实现“耕者有其田”纲领。唯有中国历史进入现代,中国共产党运用暴力革命的手段,依靠广大农民阶级,彻底摧毁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完成了民主革命任务的宏伟业绩。毛泽东正是在这土地问题上显示出他超越前人的见识和解决问题的卓越能力。他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抓住每一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切实可行的主张和办法,为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纲领、土地分配标准和办法,真正实现了数千年以来农民的愿望,做到了“耕者有其田”。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探索毛泽东的土地思想。  相似文献   

8.
1861年俄国农民改革率先松动贵族地产的等级限制,土地占有渐由等级制向非等级制过渡,贵族土地占有关系变化,直接牵动其政治和经济地位升降,并有力地影响着地主经济经营方式。  相似文献   

9.
“初税亩”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初税亩”是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改革措施,其意义关系到春秋时代社会变动的性质问题,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但因记载简略,其具体内容不详,给后人的理解带来了许多不便。一般的论者都从字面上理解“初税亩”为“履亩而税”,至于其具体方法、施行范围,税亩之后鲁国田制有什么变化,则因对当时土地制度的理解不同  相似文献   

10.
黎虎 《文史哲》2023,(6):5-27+162
南北朝时期的地主,既指占有或追求大量田地者,也指占有或追求大量钱财者,土地是地主首要的追逐目标,钱财也是其重要的追逐对象。南北朝时期的地主,分为“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两类,前者由皇帝、皇室地主和官僚地主三者构成,其中皇帝乃是全国最高、最大的地主;后者主要是指“吏民”中占有较多土地或财富的相对富裕者。“皇权地主”是依靠皇权的培育、扶植而形成发展起来的,皇权通过封爵、仕宦等制度性措施和赏赐、聚敛等随意性手段,培育扶植起“皇权地主”群体,因而“皇权地主”是由政治原因所决定的政治性地主;“吏民地主”却得不到皇权的助长和扶植,主要通过扩张田地、增加劳动力、经营管理、利用水利工程等经济手段发展起来,因而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经济性地主。“皇权地主”作为皇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统治者;“吏民地主”同其他普通吏民一样,属于被统治者。皇权与吏民的矛盾是南北朝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皇权地主”与“吏民”的矛盾包含在这个主要矛盾之中。  相似文献   

11.
东汉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研究了东汉时期封建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特点。东汉是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由不够成熟向成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时期,其封建地主制经济较前有显著变化。具体表现在:大土地私有制有所发展,特别是富民地主中的大商人豪强的经济力量大为增强,出现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地主田庄;主要生产者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了;在地主阶级内部形成了世族地主阶层。  相似文献   

12.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形态,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一政体之下,表现为地主制经济,是多数论者所同意的。不过,在阐述中国地主制的特点时,大家论证问题的角度不一,所以对这一命题所作出的概括,往往大相迳庭。有些学者主要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前提出发,因而对中国地主制的特点表述为下列各点。第一,战国以后,“谁有钱,谁可以无限制地购买”土地,“土地占有者是地主”。第二,在地主制经济结构中,“租佃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佃农“除了对地主缴纳规定的地租外,不再负有其他义务,法律上他不隶属于地主,在缔结租约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农民没有对地主服劳役的义务,“因而地租只能以劳动生产物或者以货币代表的生产物的价值来支付,不能以劳动的自然形态来支付”。①持有这种意见的学者还进一步  相似文献   

13.
论“初税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与当时该国的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它不出自三桓,而是出自东门氏。“初税亩”只是谋划之中的事,并未能付诸实践。鲁国土地赋役制度的真正变革,是春秋晚期的“用田赋”。  相似文献   

14.
郑雄飞  高依萌 《学术研究》2022,(4):41-48+177
土地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性制度设计。清朝的地权形态主要有庄田旗地制、地主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明末清初,满清贵族通过“圈地”“拨补”“兑换”建立庄田旗地制且实行奴仆式生产。而后,通过“计丁授田”“更名田”“租佃制”让农民获得了部分耕种权,通过推动租佃制发展、废除主佃主雇之间的封建名分少量松动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通过“摊丁入亩”等田赋制度改革助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人口数量增长。清朝中后期,由于地权高度集中和多重剥削压迫,农户纷纷破产,民生日益凋敝。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丈放”旗地以转嫁危机。从“夺民田为官田”到“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双重掠夺,承载了庄田旗地制的兴衰,也折射了清朝土地制度与民生状况的互动过程。以史为鉴,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警惕资本侵蚀和权力掠夺是乡村治理中民生工作的基本准则;农地制度的工具性应当首先尊重农民的创造性,注重农民的生计改善。  相似文献   

15.
地主田庄经济是指一个由大地主独立经营的、规模很大的、自给自足程度相当高的经济实体,其经济内容应包括土地占有关系。《四民月令》没有明确反映土地占有情况和经营剥削方式。《四民月令》是一部时令书,其指导对象主要是洛阳地区的“四民”,包括地主和农民的各阶层,而不单是指田庄地主。《四民月令》的具体内容没有完整地反映地主田庄经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方面,比较笼统地反映地主田庄生产和生活情况。  相似文献   

16.
汉初军功爵制对权利待遇与土地占有具有限制的功能,身份爵级不同,其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同,其占有土地的标准(限额)就不同。汉初家庭诸子爵位主要通过继承、傅籍和赏赐而得,同一家庭中诸子的爵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汉初家产继承受制于诸子的身份等级,当诸子的爵位不平等时,其继承的田宅往往也是不平等的,只有在诸子爵位平等或诸子均无爵的情况下,才有实行诸子均分的可能。因此,汉初的家产继承制是等级继承制。  相似文献   

17.
战国授田制有两个特征:一是授田对象为全体人民;二是土地授予后仍归国家所有,被授予者没有私有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但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因此,汉初土地制度是私有制,汉代不存在战国授田制性质的土地制度。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秦朝刍稿税按顷计征,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征收的说法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8.
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前期均田制的破坏有着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土地买卖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认真研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了解唐代均田制变为庄园制,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府兵制变为募兵制的关键所在。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 众所周知,均田制在北齐时就遭到很大的破坏,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隋文帝即位后,革除流弊,弥补缺漏,使均田制更加完善和进步,加上认真推广实施,使土地买卖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明显加剧,这从唐初均田令的规定中得到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武德七年(624)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以所载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的比例计算,一个丁男占有二十亩世业田。当时,官吏的永业田比农民规定的数量为多。《通典》卷2《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其永业田,亲王百顷,  相似文献   

19.
地主制经济与庄园制经济是封建社会两种基本的经济形态。地主制经济主要是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农民耕种,这样,地主对土地的占有权与经营权就分离了。为了使这种剥削能继续进行下去,地主阶级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统治力量,以保护其对土地的占有权,并强制农民完成对封建国家和地主的义务。而庄园制经济则不同,因为庄园主一般都掌握有武装,他们不用求助于国家政权就可以强制农民完成对庄园主的义务。拙文《地理环境与西藏在园制经济》①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粗放的耕作制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等方面对西藏庄园制经济形成过程中地…  相似文献   

20.
从调查材料来看,20世纪30-40年代,总体上,中南区地主、富农占地约45%左右.但是中南区的土地占有关系是不均衡的,在土地关系集中地区,地主、富农占地超过60%;而在土地关系分散地区,地主、富农占地一般在25-30%左右;在土地关系一般集中地区,地主富农占地一般少于40%.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地主人均占有的土地要几倍甚至几十倍于其他阶层,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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