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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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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公 《经营管理者》2011,(1X):272-272
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供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侵权人也未得到应有的惩戒。2001年4月28日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新《婚姻法》),则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认为是开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却没有新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值得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通过夫妻中无过错一方对被害方的婚姻权利的救济,以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力求通过本文来提高人们对此问题的理解与关注。  相似文献   

3.
一、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与建立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颁布的,其中在第四章离婚中增加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具体条文是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突破。2001年12月25日,  相似文献   

5.
我国在2001年的新《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它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旨在保护离婚时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文通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现实意义、构成要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方面着手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补偿制度、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这三项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离婚后经济利益的平衡而创设,其目的在于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做出较多贡献的一方的利益,实现法律和夫妻关系安排上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婚姻法》正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重是修改,增设了家庭暴力制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制度等,填补了立法空白,使公民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实践中对《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的理解还不尽一致,一结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现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拙见。  相似文献   

8.
王明泉 《经营管理者》2011,(6X):264-264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探讨,更不用说在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2001年新婚姻法确立以来,成为学界争论的话题。其中,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适用情形、请求权主体、归责原则等成为争论的热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扩大到"第三者";适用情形应当不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四个条件;请求权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应扩大至其他家庭成员;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应当在实行过错相抵原则的前提下,增加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离婚救济法律制度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三个方面存在缺陷,本文试对此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0.
探望权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我国于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引入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  相似文献   

11.
廖燕 《经营管理者》2009,(21):272-272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救助措施,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它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从而使另一方配偶受到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创伤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仅从适用范围、立法意义、构成要件和赔偿主体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引起大家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杨治 《经营管理者》2009,(18):196-196
合法婚姻是互为配偶的男女关系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也称夫妻。是个人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过于狭窄、存在生活中一些比较现实的问题,在财产分割原则上及财产分割方法上,需要更加细致化,并用公平原则进行协调,建立有效清算制度。使得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真正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3.
当前对于配偶之间暴力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立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我国及其他主要国家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指出婚内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并主张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且有必要加快反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明确婚内暴力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夫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惩罚过错方的制度,该项制度的创立具有深远的意义,获得了国内外高度赞扬.但由于很多规定过于简单化抽象化,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这需要我们努力改变当下尴尬的局面.  相似文献   

15.
赵雨微 《经营管理者》2011,(4X):308-308
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原因的影响,《婚姻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对离婚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规制以及离婚妇女财产权的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确实保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衡量一对夫妻婚姻稳固的法理标准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夫妻感情需求和满足的相互一致性,二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统一性.我国现行婚姻法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宜将婚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17.
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当今社会,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离婚夫妻财产制的内涵、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方法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司法实务中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房屋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等的分割及处理。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概述入手,就我国目前行政离婚制度的几个方面不足作一探讨,随后,就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作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范围的本质,即婚姻的本质决定了婚姻法所独具的伦理性本质,而这种伦理理念要求婚姻法在制度设计上与普通私法不完全吻合,原因在于一定条件下伦理性本质与个人意志的对抗性。如果在制度设计时即一味地对个人愿望显示出软弱态势,则在实质上是将婚姻法与普通私法的理念混为一谈,其结果只会贻害无穷:动摇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之稳定,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恶性延展起到推波助澜的副作用;令婚姻在个人冲动的冲击下风雨飘摇。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念受到强烈冲击,过去较为稳定的婚姻家庭日渐脆弱,离婚率显著提高。婚姻关系的变动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完整与安宁,也给社会造就了离婚妇女这一特殊的双重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确立了均等原则和适当照顾弱者原则,体现了保护女性、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倾向。但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一味强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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