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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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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老年》2014,(4):67-67
编辑同志:我女儿跟她前天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外孙随李某生活,女儿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的权利虽然做了这样的约定,但外孙还是一直跟我和女儿共同生活在一起。今年7月,女儿不幸因车祸去世女儿去世后,外孙被李某接走.此后,我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探望外孙,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1998年我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前妻当时已退休,且单位效益一般,每月仅能领取退休金420元,而我每月工资加奖金可拿1200元。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订立了经济帮助协议:由我每月支付300元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此后,我按调解书的规定按月给付前妻300元。但今年4月,因邻居用火不慎引起火灾,我也受到牵连,家庭财产付之一炬。而同时我也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退休工资为912元。为此,我拒绝再付钱给前妻。但她扬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免除…  相似文献   

3.
(1)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对其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妻子怀有身孕,丈夫向法院请求离婚的;(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4.
张兆利  陶玉荣 《老友》2014,(9):54-54
正申请财产保全要及时案例:杜大妈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在一个路口,面包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大妈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因赔偿协商不成,杜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向杜大妈承担赔偿金。调解书生效后,郑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杜大妈便向法院申请  相似文献   

5.
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已从基层法院试点逐步上升为常设性制度,其合法性已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保障。立案前调解的对象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为了取得更切实的实践效果,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包括家事类纠纷、专业性较强但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事实较为明确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财产类纠纷及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立案前调解的主体应根据纠纷类型具体确定,总的来看应以特邀调解组织(个人)为主,以法院立案庭为辅,以其他适宜的调解组织(个人)为补充。立案前调解不成的,应登记立案;在调解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在立案庭主持下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出具民事调解书。  相似文献   

6.
法律顾问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离休干部。去年因一起货款拖欠事件,于当年7月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灵丘县城关人民法院于8月19日进行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庭下达了调解书,要求被告  相似文献   

7.
学界关于法院调解自愿原则的理解是调解启动上和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均应确保当事人自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在调解方式的启动、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方面均难落实自愿原则。其要因是,法院调解的发展受司法政策的过度影响,且学界对自愿原则的理解尚未探及当事人的心理层面。结合法院调解的司法实践,落实自愿原则应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司法规律。法官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采用调解方式时应适度突破“自愿”之禁锢,在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则应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凸显其自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调解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8.
法治的局限性、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行政职能的广泛性等决定了行政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法规范关于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却不明确,影响了行政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从立法政策学的视角来看,行政调解效力制度的完善应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基本出发点,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并赋之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属于自治型行政调解的,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属于裁断型行政调解的,由行政调解机关制作的行政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执行力。  相似文献   

9.
王一雨  郭元鹏  朱耘 《社区》2004,(24):46-46
1999年11月5日,王绍华与梁舒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因儿子王晟自小就患有癫痫病并且体弱多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王晟由梁舒抚养并随其生活。王绍华自1999年11月起每月给付梁舒抚养费(包括学费、医疗费)合计2000元,截至王晟独立生活为止。”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王绍华按约履行抚养义务。2004年,王绍华即将再婚,当其未婚妻了解到他每月要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000元抚养费后,很不高兴并明确表示反对。王绍华害怕由此会影响与女友的关系,便萌生改变离婚协议的想法。于是,他以工资收入不如以前多为由与前妻协商能否减少抚养费,但…  相似文献   

10.
周玉文 《老友》2020,(2):54-54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休工人。2011年,我和洪某再婚,但近几年两人隔阂增多,无奈之下,我俩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在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我俩对财产问题的约定是:"王某名下的轿车归王某所有,个人的衣物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每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由各人承担。"但对我们共同居住的、记在洪某名下的住房没有涉及,因为该住房是2016年年初购买的,总价款是80万元。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调解的结果主要由调解书与调解协议所承载,两者在概念、特点、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与联系。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关系为基点,统一调解文书的用法,明晰调解文书的效力等级,可以优化调解制度,完善我国多元化的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颇具创造性的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调解结案本身的特性,仲裁调解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遭遇了很多难题.当事人能否就确有错误的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鲜有关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有必要设立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并完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配套机制和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3.
5年前,小明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小明归其母亲抚养,由其父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9000元,当时小明只有8岁。现在小明已从小学升到初中了,随着消费水平提高,教育费用增加,他父亲当时给付的抚养费早已花完。加上小明母亲下岗,没有固定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小明能要求他父亲增加抚养费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 我因房产纠纷于1991年上诉于偏关县人民法院,1993年3月10日偏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3)偏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纠纷的两间房屋的产权归我。1994年3月份,忻州地区中院派员赴偏协助执行此案。执行期间,在地区偏关两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我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偏关县法院又下达了  相似文献   

15.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刘波 《百姓生活》2012,(11):16-17
他们曾经是20多年的夫妻,5年前协议离婚后,两人少有交往。但为了争房子的事,二人相见于法庭。前夫占着房子不搬,她和儿子在外租房住"我要求他立刻搬出我家。"郭霞情绪很激动,她希望法院判决前夫张磊履行两人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把房子还给她和儿子居住。事实上,早在2007年,两人就因为离婚纠纷,一起到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  相似文献   

17.
2002年11月,李某(女)与鲁某经法院判定离婚,房屋判给鲁某,鲁某一次性付给李某房屋补偿费7万元,家中的冰箱、衣橱等物品归李某所有。两天后,李某再次来到法院,称其前夫只让她拿走了家具,但拒不给钱,而且态度恶劣,对她进行辱骂、威胁,李某遂要求法院对房屋补偿费7万元给予强制执行。而鲁某称李某搬走家具的当天,他就把7万元钱给了李某,而李某则说她根本没有拿到钱。由于双方都不能提供单据原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使得案情更加复杂。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用心理测试,即用测谎仪来测真伪。2004年1月13日,李某很快通过了测试,而鲁某则神情…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即实体权引义务所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批准通过的协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家事审判改革自2016年正式拉开帷幕,至2018年,通过全国各试点法院的实践,探索出一系列可行的制度,包括以修复人伦关系为出发点的家事调解制度、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家事调查员制度、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其对离婚冷静期、调解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肯定了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果,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应当重视改革措施的成本收益分析,否则会导致法院不堪重负。未来改革的基点依旧是家事调解,重心应放在调解策略上,将案件事实之外的人伦资源嵌入诉讼程序之中,以一种“修复式列举优点”的调解策略实现“人伦司法”,以达成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之目标。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调审合一的制度设计使法官角色定位出现偏差,从而使调解容易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而丧失调解的特质;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设置不尽合理;调解书这一法律文书的效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强化等。对此,可以采取如下对策予以解决:实行调审分离的模式;废除调解制度中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加保密原则,明确合法原则的内容;以及赋予调解书应有的法律效力,使其摆脱效力的不确定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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