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发起气候咨询案,意图利用法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的解释,要求缔约国承担责任以保护和保全受气候变化损害影响的海洋环境。海洋法法庭气候咨询案之所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是因其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项下,未来可能利用该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裁决争议,弥补《巴黎协定》的治理机制不足。但是,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气候咨询案的咨询主体、授予法庭管辖权的“协议”都存在重大争议。同时,我们需要警惕其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即海洋法法庭对咨询管辖权的滥用和南海周边国家可能借助气候咨询案挑起新一轮“南海争端”。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优先与第三方强制程序补充的双层争端解决框架,包括附件七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要确立其管辖权,必须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为属事管辖范围,以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为前提,并以不存在法定排除、当事方声明排除两类排除强制程序的情况为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违反了属事管辖原则,错误地定性和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并对《公约》之外由一般国际法所规范的在本质上属于南海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以及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的争端,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同时,仲裁庭违反了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原则,错误解释了《公约》第281条关于协议选择争端解决办法与第283条关于就争端解决办法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条款,侵犯了中国依据协议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权利,错误裁定了菲律宾就仲裁事项所涉争端的解决方式与中国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此外,仲裁庭违反了《公约》第297条法定排除和第298条当事方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规则,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的活动属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权利等主权权利的事实,错误解释了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和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条款,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事项行使了管辖权。  相似文献   

3.
南海大陆架储存的油气资源引发多方争夺,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加剧划界纷争.中国南海周边国家不当理解<海洋法公约),滥用自然延伸原则,违反大陆架划界所必须遵循的公平原则,觊觎南海诸岛主权带来的大陆架权益,令南海大陆架划界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我国应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划界纷争采取不同的态度.  相似文献   

4.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将中国在"断续线"内的主张定性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历史性权利,认为该权利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诸多瑕疵:仲裁庭混淆了历史性权利与海洋自由的关系,将海洋自由与公海自由等同,对中国海洋立法作片面理解;夸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没有全面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甚至对该公约的一些理解是错误的;仲裁庭故意夸大"缅因湾案"的作用,削弱对中国有利的案例的适用。仲裁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作出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5.
大陆架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问题。1 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及 1 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及大陆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国内海洋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是存在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一是原则性规定强 ,操作性差 ;二是没有将《联合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各国的各项权利完全涵盖进来。因此 ,应加强我国海洋立法 ,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关于中国公海登临权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登临权是各国公海普遍管辖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作为执法主体的军舰等毕竟属于某一主权国家,其行为也需要国内立法依据.中国当前的海洋法体系中没有登临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将来在相关立法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对公海登临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行使登临权时是否可以使用武力、登临权行使不当的国家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中国军舰等更加有理有力地对公海上的嫌疑船舶行使登临权力,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7.
依据"陆地统领海洋"这一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岩礁虽小,但作为国家领土组成部分与大量的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紧密相连。但为了保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适用和争取尽可能多的缔约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岩礁的规定不得不以模糊方式确立,岩礁国际法概念缺失、经济和社会标准模糊、与习惯国际法冲突等问题将直接引发缔约国变礁为岛的热潮,侵害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加大争议海域划界难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对岛礁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正或作出权威的解释可以有效减少该条款适用混乱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海洋资源共同开发以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为基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依据,是国家间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前常见的“临时安排”。中日在东海可以两国权利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选择合资机构联合经营模式,设立协商和咨询性质的管理机构进行共同开发,使东海由争议之海变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友谊之海。  相似文献   

9.
张晓璇 《理论界》2010,(5):54-56
南海争端是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关系中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这场争端中涉及国家主权、历史争议、法律交锋及愈发敏感复杂的现状,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特别是近几年南海周边各国纷纷有所动作,使得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受到严重威胁,也引起了人们更多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中菲南海争端,阐明了我国享有南海海洋主权的法律根据,并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海洋主权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成文国际法并未对历史性权利作出明确界定,但通过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等制度肯定了历史性权利的价值.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的权利依据和理论基础,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是历史性权利的标的.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该国对该水域行使了有效管辖权;该国对该水域行使管辖权是公开的、连续的、明确的;其他国家尤其是相关国家对该国这种管辖行为予以容忍.通例和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要素,历史性权利属于国际习惯法.  相似文献   

11.
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国发布了《立场文件》,拒绝应诉并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中国的反对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来看,中国提出的中菲之间存在的一系列政治协议已经排除仲裁程序的适用、中菲争端不是“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观点和意见,可能难以被仲裁庭接受;但中国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的排除性声明最有可能促使仲裁庭据此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国虽已确立“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此案关系重大,中国仍须以庭外活动的方式影响仲裁庭的决策.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后,南海周边国家主权由领海向外扩展,逐步确立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由此引发了南海海洋划界问题,南海海洋划界涉及"六国七方".当前,南海海洋划界出现一些新特征和趋势,致使南海海洋划界复杂化,这对中国政府维护南海"海洋国土"安全与完整形成巨大挑战.南海海洋划界的和平解决有利于中国与东盟的合作,中国与日本、韩国海洋划界的早日解决,进而为东亚共同体的构建创造积极条件.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6,(6):179-18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沿海各国管辖海域的划分方法以及沿海国在这些海域不同层次的管辖权和使用权,使各沿海国海岸警卫队伍有了明确的执勤区域和职责,推动了海岸警卫国际组织的建立,促进了现代海岸警卫制度的形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各成员国相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整合或建立海岸警卫队,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扩大国内外交流合作,致力于打造高效履职的海岸警卫队。中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深化改革,建设符合中国实际的海岸警卫体制。  相似文献   

14.
侯毅 《齐鲁学刊》2015,(2):48-53
中国南海"断续线"具有历史性权利,这一权利既有专属性,又有非专属性。中国学界对南海"断续线"内涵的各种解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南海周边国家及一些域外国家对中国南海"断续线"提出质疑,实际上是企图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彻底削弱或否定中国拥有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领土主权、管辖权。  相似文献   

15.
2012年6月中旬,越南国会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越南海洋法》,公然将我国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纳入其版图之中,不仅违背了南海周边各国在《南海各方行动宣言》中作出的承诺,而且还暴露了其欲长期霸占南沙群岛、窥视西沙群岛的野心,进一步损坏了中越友好关系.2013年1月1日,该法开始正式生效.回顾越南从酝酿、提出、辩论到获得国会全票通过的整个过程,不难看出,越南官方于2012年6月中旬高调出台《越南海洋法》有着不同一般的深刻背景.这是在美国军事战略调整、战略东移的背景下为与美国进行战略互动而实施的战略步骤,意在借助美国的影响力逼迫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作出让步,并与菲律宾、日本等方形成合力,使中国面临比以往更大的周边安全困境,以达到形成既成事实的、迫使中方默认其实际占有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挑战中国心理底线的冒险举动.本文将分析越南《海洋法》从酝酿到出台的过程、原因、背景,以及这部《越南海洋法》在正式生效并实施之后对我国海洋战略安全的影响,同时提出我国应对《越南海洋法》的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   

16.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原则。但国际学术界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性质仍众说纷纭。本文在剖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内涵基础上 ,论述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性质 ,即指出了此概念为具有丰富内容和具体原则的法律性质概念 ,且已发展成为习惯法概念。同时 ,阐述了研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性质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近海碳捕获和封存(CCS)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中尚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地位.从推动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公约>应当确立近海CCS的合法地位.近海CCS具有破坏海洋环境的风险,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为此可以借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的近海CCS环境风险监管模式.为了有效防控近海CCS产生的环境风险,规制近海CCS运营行为,应当创设完善的近海CCS法制框架.  相似文献   

18.
<正>"关于南海问题的国家治理研究,中国需要不同层面也需要不同角度的南海研究,需要不同空间也需要不同时间维度的南海研究。不同角度的研究需要不同的学科加入,不同层面的研究需要考虑实证方式和战略方式,空间研究需要综合平衡各种取向,而时间维度的研究是我们的短项,我们要敢于、也要能于做预测研究。"2016年12月16-18日,"中国海洋安全与南海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三亚召开,主办方三亚学院校长、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  相似文献   

19.
南海仲裁案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了最终裁决结果,仲裁庭几乎满足了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其中对中国危害最大的莫过于认定"九段线"缺乏法律依据。仲裁裁决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逻辑瑕疵,仲裁庭理应无管辖权,"管辖权裁决"自开始即缺乏合法性,最终实体裁决结果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且罔顾事实忽视中国在南海早已形成的历史性权利。中国虽然不接受南海仲裁结果,但不应使仲裁案成为阻碍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法治的负资产。相反,应该以仲裁案为契机,重视国际司法人才的培养,增强法治话语权,成为国际法则的制定者,唯有如此,才能在国际司法争端中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20.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永明 《社会科学》2008,78(3):123-131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尤其是随着专属经济区在<公约>中的地位的确立与适用,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争论.从两制度的成型与内容、法律地位与权利基础、以及两者的关系与划界考量的要素等方面来看,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是两个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尤其是专属经济区不能对抗大陆架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