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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48 毫秒
1.
政治的变革、经济的不断进步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对苗族习惯法提出了各种新的要求,为习惯法向村规民约的演变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因为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是一种客观的必然趋势,国家制定法调整的范围有限,亟需具备一定效力的村规民约加以弥补,村规民约与当地文化语言相通可解决制定法的语言表达晦涩难懂的问题,国家司法机关能力有限又希望通过村规民约发挥补充作用。村规民约具有规范、补充和自治的特殊功能。  相似文献   

2.
瑶族是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居住在我国南方的民族。本文通过对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瑶族村规民约的分析,指出受到瑶族固有习惯法影响的六巷瑶族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基本一致,瑶族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也存在冲突和矛盾方面,需要加强瑶族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协调。  相似文献   

3.
在现今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苗族地区遗留、演变下来的部分习惯法由于贴近人们的生产、生活实际而在发挥良性作用,成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文章主要从苗族的“理词”、“议榔词”、“议榔规约”等习惯法内容,“埋岩”、议榔等活动,“捞汤”等神明裁判,石刻碑文,继承和吸收习惯法内容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论述。  相似文献   

4.
习惯法是一个可以描述的有机整体规范模式.文化模式影响个人的行为,现代习惯法规范是文化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其影响个人行为的结果是形成法律多元现象.现代社会中,习惯法模式与国家法律的观念是小传统与大传统的关系.每种文化模式都有其价值,但也不能绝对化.法律为人们所信奉,就具有了"合法"性,本文从文化模式理论视角对我国的村规民约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有别于道德和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属于"礼治秩序"的一部分;森林习惯法是其中一个专题,是围绕着森林培育,开发,分配,利用而产生的一系列神话传说,村规民约,物事禁忌等的总和;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土家族地区长期保持着高覆盖率的森林面积,这离不开土家族同胞的辛勤劳动,而他们长期奉行的森林习惯法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论述了土家族习惯法在保护森林资源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民间重要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其中的村规民约、宗教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中都大量存在着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内容.国际层面关于土著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文件、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处理个人来文的准司法实践、外国的宪法性文件中都有将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习惯法上升为国家法的成功实践.以此为借鉴,我国将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习惯法上升为国家法的路径主要包括中央立法将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基本原则、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裁量要素、将尊重传统文化方面的习惯法作为政府的执政理念等.  相似文献   

7.
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过程中,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涉及村规民约的纠纷、引导乡村社会的转型发展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村规民约的"法"属性、国家法的法律漏洞、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非终局性等决定了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同时,村规民约内蕴的权利与义务的可诉性、"能动司法"司法理念、"事实论"属性等为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提供了可行性。法律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具体个案中法官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不到位,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意识淡薄是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面临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源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位、司法权力的自由裁量性与"空心化"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等原因。为了理顺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遇到的困境,需要从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内容,建构村规民约的双轨审查机制,加强对村民利用村规民约的引导等维度去寻找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8.
民间信仰习俗中涵载的大量具有原始思维特点的观念及信仰形式,带有的不成文程式化的法约性效力,源于人类对大自然的种种生存体悟,至今仍能够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道德情操的养成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能够在理顺社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起到其他方式、方法和渠道不可能起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着力推进乡村治理有效化需全方面、多元化的制度规范与决策落实协同联动,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欲意规范完善的制度对象。村规民约内源于乡村,运行于村落。随着乡村治理现代化和村民自治实践深化,村规民约的内涵与时代价值得到更新延伸。它具有推动村民自治深化、文明乡风建设与承袭、填补法律留白等功能价值。文章以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为例,文献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以该镇2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为研究对象,探析当前域内村规民约面临的发展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纾解建议助力村规民约完善,对全国其他地方发展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瑶族的石牌制以其特殊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方式,曾经在瑶族的社会管理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当前,石牌制作为一种村规民约,在瑶族地区有复生迹象.作为历史上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石牌制体现了朴素的程序正义的思想.但是,作为一种缺乏规制的民族习惯法,它具有本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充分发挥石牌制在瑶区社会管理,尤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充分实现石牌制定纷争的价值,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并存交融之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是该地区苗族社会民间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的强制性准法律规范。承认苗族习惯法在黔东南地区苗族社会的存在,说明我国在思想多元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是并存与交融的。因此,正确对待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的精华和存在问题,力图寻找苗族习惯法传统与现代法治进程的结合点,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处理好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应引起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国家法应尊重体现人的善良意愿的民间法,宽容体现人的弱点的民间法,认可有利于维护和谐秩序的民间法,吸收有利于减轻人的痛苦的民间法,禁止加剧人的痛苦的民间法。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法应最大限度地尊重人们选择适用民间法的权利。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国家法的异化。同理,发挥国家法的作用也有利于防止民间法的异化。建立包括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多元规则体系有利于为人们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良好环境。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治理重心逐渐向基层下移,基层社会成为法治运行的重要场域。基层民众法治尊崇状况的优化已然成为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议题。基于余杭法治指数2007—2018年12年持续调查的数据可得出如下结论:基层民众法治尊崇状况的优化提升进路包括以司法权威重铸民众法治信任、以依法行政推进民众法治认同、以诚信文化唤起民众法治意识、以共治理念带动公民参与法治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4.
确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素,法律只有促进国家意志与民众意愿进行良性互动才具有生命力。如果民众不认同法律权威,那么法律就只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并不能真正定纷止争。长期以来,围绕传统儒家思想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如何将法律本土化一直是困扰民众认同法律权威的根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在于公开民主地制定良法,让民众监督执法,提高司法水平,改进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提高民众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共同构筑民众认同法律权威之路。  相似文献   

15.
贵州侗族历史上长期过着“有款无官”的生活,其生态与环境秩序主要靠侗族环境习惯法调整与维系,侗族环境习惯法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对侗族优美和谐环境的保护都贡献卓然。从侗族环境习惯法的形成与演进之视角对其进行梳理研究,弥补此论研究的零散不足。  相似文献   

16.
黔东南的雷公山地区是中国最集中的苗族聚居地方,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较好地保留了原始苗族习惯法文化。在雷公山地区的很多地方,历史上传承下来习惯法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反排寨当代的神判制度形式完备。这一制度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其具有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不能代替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李维时代罗马的万民法、战争法、随军祭司法以及三者关系的研究,可以展现罗马私法以外的罗马跨民族关系公法.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包括神法和人法两个方面,随军祭司法属于前者,它主要调整以誓言的遵守为核心的战和事务;万民法和战争法属于后者.在这个意义上的万民法是使节地位法,涉及使节不受侵犯原则、使节不得实施敌对行为原则、侵害使节的后果、使节于战时在敌邦的居留权等问题;战争法则关涉战时对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处置权.  相似文献   

18.
丽江纳西族的习惯法与环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纳西族东巴教的传统哲学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兄弟关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其环境保护习惯法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它通过东巴经、神话传说、谚语、格言、碑文等世代相传,内容极其丰富。事实证明,其在现代社会仍能发挥有益作用。在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中,我们应当充分挖掘少数民族传统的环境保护文化,使之为现代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19.
仫佬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少的一个民族,其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习惯法也有一定的特色,例如实行并不严格的民族内婚和严格的血缘团体外婚制,青年男女可以通过“走坡”的方式自由恋爱,但婚姻以包办为主,一般是由父母在“赶圩”时吃米粉谈亲事,盛行“送嫁十姊妹”和“走媳妇路”(不落夫家)习俗等。  相似文献   

20.
国家法和民间法遭遇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单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罔顾民间法的存在,即使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层面上是公正的,最终也未必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未必是一个有公信力的判决.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在灵活中追求相对规范,在差异中寻求适度统一,在利益冲突中达到协调,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效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这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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