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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是继续反封建的婚姻法,继续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比起旧婚姻法来,在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方面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的精神是:在取得结婚登记证书之后,即成为合法婚姻。此后共同居于何处,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居于男方家中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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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婚俗是在一夫一妻制基础上形成的,在人类认识水平较低、神鬼观念盛行的古代,它同其它民俗一样,不可避免地掺杂着许多迷信因素。这些因素一部分已随着婚俗的变异而消逝,但还有一部分,至今仍残留在婚俗中,起着消极作用。因此考察婚俗中的迷信内容及其演变,分析其虚伪性和危害性,有助于破除迷信,又利于移风易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周代,中国已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婚嫁礼仪,简称“六礼”,即《仪礼·士昏礼》所说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近亲。六礼即婚嫁的六道程序,照东汉大儒郑玄的注来解释,“纳采”是男方‘与彼合婚姻”,“女氏许之”后所行的第一道程序,男方向女方送上“采择之礼”,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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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作为一种最常见的、重要的社会历史现象 ,历来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 ,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 ,探讨一个民族、一个区域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有助于我们从一个社会角度了解该民族或该区域的历史发展脉络。本文欲通过对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地区藏族妇女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的探讨 ,以求得到新的收获。 一、介入婚姻订婚。在同仁地区 ,自由恋爱多于包办婚姻 ,然而请人到女方家说亲是一项约定俗成的规矩。说亲者必须是家族中的一位成员 ,以示庄重 ,说亲时不要求带什么礼物。若女方家同意这门亲事 ,即确定日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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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无效婚姻宣告制度黄军通常,人们都是从法律意义上去理解婚姻一词的内涵的,即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仅仅以这一角度去认识婚姻,那么“无效婚姻”这一概念则显得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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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剑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39-50
包括阴阳家在内的先秦诸子应运而生于春秋末期和战国时代,这时代的精神脉息在于人们的终极眷注的重心从"命运"到"境界"或由"命"而"道"的转移.就这一点而言,已经有了相当的"境界"意识或"道"的观念的阴阳家,与还不曾达到"道"的觉悟而处在"命"或"命运"感笼罩下的数术家显然不同,但没有疑问的是,阴阳家在先秦诸予中比任何其他一家都更大程度地承受了数术家的遗产."五行"摄于"阴阳",因阴阳消长而有五行相生,也因阴阳消长而有五行相胜.由重于五行相生而有"序四时之大顺"以倡说"月令"的阴阳家,由重于五行相胜而又有主张"阴阳运"以发明"终始五德"的阴阳家.前者与数术中的"天文"、"历谱"、"五行"的因缘更深些,后者中最具典型性的则是自成一家之言的邹衍的学说."尚德"的价值取向使脱胎于数术的阴阳家不再置身于数术家,而其对于"有国者"的"若<大雅>整之于身,施及黎庶"的寄望,则使其近于儒家之学却又有别于不语"怪、力、乱、神"的孔子之道;阴阳家在老子、孔子学说出现后重新回味了数术,但对"命"的再度眷注已是在对"道"的深切瞩望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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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藏族至今还保留着许多鲜为人知的古老婚姻习俗,这些婚俗无论其包含的内容还是其表现形式都极富特色。它们在藏族的婚姻生活中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对藏族社会的其它诸多方面也产生着较为深刻的影响。这里介绍以下几种婚俗,并试加分析之:偷婚青海藏族有偷婚的婚姻习俗,它虽然不是青海藏族婚姻中的主要形式,但它的作用却给藏区社会以极大的影响。偷婚被藏族群众称之为“偷姑娘”,它通常是男女青年相爱定情,却得不到女方家长及亲戚的同意或男方家庭无力筹措彩礼的情况下,采取非常手段来实现婚姻的一种习俗。偷婚就其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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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的素材或事实是由婚姻观念的建构与分类来截获的。不同的婚姻理论对其所涵盖的不同内容的追逐与强调,使人们对婚姻本质的理解和理论阐述充满了歧义性。没有对婚姻本质的解答,不同的婚姻解说无论是“新”与“旧”,还是“对立”与“补充”,仍然不过是在旧有理论平台或框架内的形式变换而已。婚姻是立于生产的基点,对人类性行为的制度规范。婚姻的制度性规范的中心事实或核心指向,是“生育”这一“性”的基础性功能。基于此衍生出对“性”的文化附加,使性的功能不断地被建构出来,产生了联姻机制与性经验机制在重叠中的差异。“婚姻—家庭”这一连续性预设产生了对婚姻理论自身的遮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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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若干年来,由于“四人帮”搞的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猖獗,学术界关于美的阶级性谈得很多,关于美的共同性(或共通性、普遍性)往往避而不谈——不敢谈。粉碎“四人帮”以后,大家思想得解放,才又时有讨论“共同美”问题的文章散见各报刊。但就我所读到的一些文章看来,实际只涉及人们的美感和美之观念、概念等。“审美意识”之共同性者居多,尚少涉及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美”——即“美之存在”是否亦有某些共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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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和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受欺诈,而抚养女方与他人通好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在离婚后”否向女方追索已付出的抚养费?这个问题,目前在民法学界和婚姻法学界较少有人涉及。对于这样的问题应当怎样认识,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处理,有必要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这一问题的提出是根据四)11省的一个案件。原告A与被告B于1982年结婚,1985年7月B生育一男孩C.由双方共同抚养。1989年7月,A发现B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途经An双方协商,去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男孩C由A抚养,B每月给付30元抚育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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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与“气”是贯穿中国古代哲学始终、源远而流长的概念。本文仅就它们在先秦时期的发展和融合作一些探讨。一“五行”的观念可能起源很早,在《尚书·甘誓》中就有:“有扈氏威海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明确标明“五行”为水、火、木、金、土字样的是《尚书·洪范》:“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关于《洪范》产生的年代,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曾引起很大的争论,近年仍有学者认为它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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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认为死生有定命,是宿命论者,但是朱熹又主张“罕言命”,其原因是他认为“人欲避祸,终不能避”;“气之命”无法操控、“理之命”人可以把握;“若尽言命,恐人皆委之于命,而人事废矣”。朱熹“罕言命”虽然存在瑕疵,但是当今对我们仍有启迪。朱熹的“罕言命”启示我们不畏命,把握“理之命”,相信自己,只要我们有上进心,有勇气、有信心、有恒心,就会不断战胜困难,不断进步,努力把握自己的命运。另外,朱熹“罕言命”对当今破除迷信也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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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官府再派吏求捕。出于行政成本考虑,官府不会拘系轻罪犯,只是责令他们“出会”,即在规定日期内前来接受处罚。走马楼西汉简狱案文书表明,犯有较重刑罪或造成官府财产损失的罪犯逃亡后,地方官府首先会派吏徒求捕30日,在求捕不得的情况下,治狱吏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加重论定“命罪”的方式阶段性结案。“命罪”之后,县廷治狱吏会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以便尉史或亭长继续求捕。《命簿》需要在上计时向上级汇报,接受郡国考课。而东汉简牍材料显示,东汉中后期以降,官府对逃犯不再缺席论定“命罪”,而是继续派吏逐捕,显示出对罪犯逃亡的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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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历史地看 ,语言与实在关系的讨论 ,可以追溯到先秦的名实之辨。先秦哲学的总结者荀子 ,已将名实关系的讨论具体化为“制名以指实”的理论 ,所谓“指实” ,意即以“名”指称或表示实在。从指实的维度看 ,名实之辨首先涉及名 (语词、名称等 )与具体对象 (物 )的关系 ,在二者之中 ,名以物为指向 ,其意义亦来自物 ,荀子以前的《管子·白心》已指出了这一点 :“上圣之上 ,口无虚习也 ,手无虚指也 ,物至而命之耳。”“以其形 ,因为之名 ,此因之术也。名者 ,圣人之所以纪万物也。”[1] 因物而命 ,以名指物 ,名与物之间呈现的是一种对应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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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婚姻伦理小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时期的爱情、婚姻伦理小说,发生、发展于社会意识形态急遽变化、传统婚姻伦理观念发生摇撼的总的文化背景之下。作者思想比较放开,涉及的命题十分广泛,其中既有对“五四”文学反封建传统的继承,又有新的历史时期对婚姻伦理的严肃探索,当然也有在探索名义下夹带资产阶级以致封建的腐朽思想,呈现出不同层次、不同水准以及不同倾向同时並存的局面。这是一个色彩斑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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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起源未能得到清楚阐明的根本原因在于“单线起源论”。《尚书·洪范》论说结构的复合性不仅展现出五行内涵的丰富性,也可视作五行的多重起源被尝试纳入到同一种五行叙事中的初步努力。《洪范》第一部分为《洪范》经文,其五行指的是水道,属地之五行,这种内涵由行字本义而来。《洪范》第二部分是对经文的初步解释,其五行指的是君主的五种行为或德行,属人之五行,是五行在先秦时代最常见的内涵,乃由行字本义引申而来。《洪范》第三部分是对第二部分的进一步解释,其五行指的是“水、火、木、金、土”,这种五行内涵与行字本义完全无关,更与行字诸种引申义无关,是五行概念经过多次转化之后才有的内涵,成为汉以后最核心的五行内涵。先秦时代五行相关文献都呈现出与《洪范》类似的复合形态,可证五行有着完全不同的多重起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