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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男,52岁,高中文化,原系某外经贸 部疗养院办公室副主任,因对疗养院党委人 事安排不满,不接受分配的宣传教育工作,且 以找院长提意见为名,捏造事实,攻击.诽谤 领导,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被单位辞退, 王某不服,向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王某诉称单位对其所作的辞退决定不 符合国家人事部的文件精神,要求撤销单位 的辞退决定;恢复其工作权利和名誉,补办套 改工资手续并补发工资、补贴和院内创收发 放的奖金。 疗养院辩称:王某对院党委的人事安排 不满,不愿接受分配的宣传教育工作。1993年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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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申请人:王某,男,25岁,大学文化,某大学助教。被申请人:某大学。申请人因被某大学处分(按自动离职处理)失去工作,向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某诉称:1996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大学任教,上任不久,提出希望调换工作。校方于1997年初作出决定辞退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王的档案被校方封存。校方宣布与王脱离一切关系。王某欲到其他企业应聘并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等,但校方以已与其脱离一切关系为由拒绝转出王的档案。某大学辩称:王某大学毕业后初到学校联系工作时,曾表示要服从分配,安心教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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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男,某迎宾馆工人被申请人:某迎宾馆被申请人于2003年3月21日以申请人严重违犯劳动纪律为由,按照《劳动法》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予以辞退,申请人不服,于2003年5月9日向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恢复与宾馆的劳动关系,补发3月份以来的工资;撤销辞退决定。某市仲裁委予以立案。被申请人经通知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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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服装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谷某于2002年1月应聘至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450元。进入公司工作后不久,谷某发现该公司非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制定的《职工劳动规则》规定,公司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天,多做的一天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考虑到寻找工作不易,谷某无奈只能接受。同年6月3日,该公司口头通知谷某已被辞退,次日起无须上班。谷某经仔细核算后发现,自2002年4月至5月,其双休日加班9天未取得报酬;自2002年3月至5月,其除双休日外,平时加班共计22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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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陈某于2008年2月15日进入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0年3月28日陈某发生工伤。同年7月15日原告回单位上班。2010年8月10日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0年10月2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在当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在伤残治疗期间的医药费、鉴定费3000元甲方已支付。二、工伤期间误工费、护理费3200元,由甲方支付。三、根据伤残程度,甲方补助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8600元,由甲方支付。四、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乙方应服从车间的车间主任安排,遵守公司的行政条例,如乙方不听安排、不遵守行政条例甲方可以辞退乙方,不再补助乙方的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如乙方自动离职甲方不再支付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上述三款项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捌佰元(14800元)。甲方已付医疗费、鉴定费3000元,尚应付乙方11800元,本协议签订之后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调解款项,原告继续回单位工作。后因陈某在工作期间殴打同事,2011年8月1日,公司以陈某违反劳动法和行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辞退处理,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向陈某支付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陈某因此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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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所在单位曾多次改制.名称也更换过几次。我能否申请仲裁确认我的连续工作年限?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职工要求确认工龄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但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停工医疗期和经济补偿等争议,涉及职工工作年限的.可作为劳动合同争议通过仲裁途径处理。因此.在双方未发生实质纠纷的前提下,不建议通过仲裁确认工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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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打工,该公司不但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其管理行为经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比如经常拖欠职工的工资。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我们担心仲裁机构偏袒公司一方,所以想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知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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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雪梅中尽,春风柳上归。”郑州的三月,春风拂面.草木吐绿。2010年3月19日,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巡视员王平均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李鹏举同志主持会议。郑州、洛阳、安阳等省辖市代表作了典型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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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人才交流活动的日趋频繁,以及国企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入,涉及人员工作调动、人才聘用、工资福利、离休退休、辞职辞退、人员惩戒、职称评聘等有关的人事争议也不断增多。由于没有固定的仲裁组织和统一的制度,争议双方投诉无门。有的到人事部门上访讨说法,既增加了人事部门的工作量,又打乱了人事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的常规工作,并且由于人事部门的调解没有法律效力,难以达到消除争议的目的,客观上引起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增多。还有的干脆不去上访,而是不断激化争议双方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