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2.
经过两部刑法修正案和一部司法解释的修订与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罪状模式和刑罚规则已较为完整。然而随着数据产业的深入发展,通过对该罪335份生效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可知,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规制存在保护法益滞后、法人责任追诉缺失、信息认定规则模糊、罚金刑适用差距大和缓刑适用不确定性高等主要问题。对此,应确立个人信息权为保护法益、优化法人责任结构、细化信息认定规则、完善罚金刑裁量标准和为缓刑适用注入确定性,以期进一步提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规制的实效性与法治性。  相似文献   

3.
基于自媒体时代较强的交互性,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虽已丧失私密性,但其后续利用行为仍应遵循合理性要求,合理性的剖析应以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基准。而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其根源在于未能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即界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否构罪,需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侵犯该罪规制的法益。经论证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的法益应为公民信息自决权,而公民信息自决权中蕴含的个人自治法益观对于正确限定刑法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界限有重要意义。基于个罪中超个人法益必然导向背后具体个人法益之考量,为界定刑法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范畴,应提倡以尊崇个人自治的法益观为前提,以激活信息自决权的行使为手段,依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通过辩证性审视前置法相关规定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路径的优劣,创新性地提出“场景式判断+知情同意”融合式刑法规制举措。即根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是否从低风险场景僭越到高风险场景进行判断,如若不是,则信息处理者的行为属于合理利用;如若是,则需进一步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取得信息...  相似文献   

4.
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重大分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确定为信息自决权,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侵犯信息自决权之可能,因此刑法应当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通过对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梳理,虽多为未公开信息,但也不乏存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况,对于此部分信息应如何认定,在把握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进行分类保护。具体而言,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分为自行公开与合法公开。对于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对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以及处理行为侵害重大利益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6.
《关于办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种类的信息设定不同的适用数量,再将不同的数量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挂钩,以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联动方式,形成了我国刑事立法中特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双层次模式。《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我国学术界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但上述分类在多个方面均存在缺陷,以至于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充足和合理的保护。有必要吸取相关经验教训,先确立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根据,再据此将其分为三级信息,以该新型分类法重构双层次模式的分类并修正《解释》第5条第1款第3-5项,在刑法层面充分、合理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7.
法律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应以目的解释最终决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罪刑式规范条文具有特定的保护法益内容,对各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该罪的法益保护目的。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遵循一定方法,确定各罪的法益内容。如诬告陷害罪保护的首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特定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管理秩序,司法实务中曾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实际上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并未侵犯该罪保护法益,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8.
面对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的不足,刑法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日益受到立法者重视。合理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之刑法规范的前提是准确界定个人信息。从实质内涵上分析,个人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可识别性、载体性和价值性;从司法认定的角度看,个人信息还应具备关联性和目的性。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因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公共安全性。为强化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应当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定,在客观方面增加非法利用行为、明确主管人员的替代者责任以及网络信息控制者的不作为责任等,并且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进行调整,真正实现量刑规范化。  相似文献   

9.
随着互联网4.0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因其商业价值而处于前所未有的风险之中。而仅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显然不足以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并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刑事层面保护个人信息。然而其中尚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更好地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1.
徐敬文 《南方论刊》2022,(1):61-62,75
人脸识别的广泛应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人脸识别黑产泛滥等问题.生物识别信息具有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法益特殊性以及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现行刑法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滞后、无法有效规制非法使用公民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等问题.可通过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增设与修正,以及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张,不断彰显出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梳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历程可以发现,自97年刑法以来,个人信息多是以附属于其他法益受到刑法的保护,这恰恰是个人信息多元化属性下刑法评价模式的体现。在权利属性上,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了人格权属性、财产属性、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公共属性等"信息复合属性";在权利外延上,个人信息同时涵盖了信息决定、信息保密、信息查询、信息更正、信息删除、信息可携、被遗忘等权利类型。因此,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将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等剥离出个人信息之外,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豁免事由,实现个人信息合法应用与保护的刑法兼顾。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公民信息跨境刑事案件以及由其所引发的重大电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在我国缺乏专门的信息法和跨境合作渠道的背景下,跨境案件的刑法保护必不可少。有鉴于此,首先借鉴其他国家刑法严格保护公民信息的标准,构建以人格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概念、去除“50条”的量刑起点要求、纳入对名誉权损害的考量、增设“非法利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机制,其次提出建立专业警务合作、司法协作机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情报共享平台等具体措施,以增强我国跨境信息案件的刑事司法合作能力。  相似文献   

1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15.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承载的价值利益也在与日俱增,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高发态势。《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遏制非法泄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切断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应急性",导致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惑性问题,诸如对于"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无明确界定,为了有力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对于打击此类行为的罪名进行优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重要部分,其内容主要涉及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政监督管理方面。发达国家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大都有个人信息监督机关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救济等相关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建议稿和案例,在行政法的重点向权力监管转移的背景下,应着重考虑个人信息监管法律关系的调整、行政责任与法律救济的完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8.
张勇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5):157-168
随着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敏感信息,所蕴含的个人信息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应当确立风险预防及利益平衡原则以保障个人生物信息安全.在生物信息安全法律领域,我国现有的私法和公法保护模式都难以实现体系化保护.我国应以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综合性立法为契机,通过相关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构建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方面。在云计算的背景下。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显得刻不容缓。通过个人信息犯罪的实证分析看出,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应借鉴其他立法中可行部分,增加刑事规范内容,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促进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与不明确之处,使得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刑事优先”与“先行后刑”争议以及一事二罚等衔接实践中的困境依然存在。考虑到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程序在目的、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构成条件、证据、认定的结果方面存在差异,确立明确两项程序相互独立的双轨制有着必要性,并可作为平衡“刑事优先”和“先行后刑”冲突立场的选择。同时,又因对现行税收行刑衔接相关规则具有包容性以及来自意大利税收行刑衔接相关立法的借鉴,双轨制也有着可行性。为完善税收行刑衔接立法,增加法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税收征管法应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确立双轨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两项程序的关联,包括优先考虑以报告义务替换移交义务以及确保实体的一事不二罚和特定情况下的行刑并罚,同时在必要的方面增强税收违法行为行刑界定、处罚范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