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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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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清末司法改革到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和修正《司法院组织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近代中国形成了特有的最高司法机关模式——司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大理院自始便拥有非常独立的院务自主权,司法院承袭了这一权力,并加以扩充;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是否合一的问题是民国制宪时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但事实上司法院长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所以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从未真正合一。司法院继承了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规范控制权扩展到宪法解释领域。民初大理院、平政院(肃政厅)分立,开日后司法院内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行的先河。可以说,在《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之前,司法院体制已经渐趋成熟,甚至宪法本身也无法另起炉灶,根本改变既有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果说司法院本身的制度设计尚有可取之处的话,整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际的司法运作则是腐败盛行。  相似文献   

2.
《皇越律例》是越南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在结构、律文名称、律文和条例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异同,这种异同既反映了中越两国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同时也反映了中越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相似文献   

3.
在蒙古族法制传统的影响下,以及考虑到元代建立之初的特殊政治形势,元廷废弃了律令法典,同时编集条格和断例,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按其内容整合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类,整体表现为弃律用格例的倾向。随着律令法典被废弃,判例在元代的地位和作用达到顶峰,元代法律出现了强烈的例化的特点,这既是蒙古民族法制传统的延续,也是唐代后期以来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之结果。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但其法律体系不再是律令法律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判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与元代弃律用格例之下法律体系的变迁及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由此,元代成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元代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据有承前启后的承接和中转地位,再次佐证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整体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4.
体系解释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系解释作为通过建立理解的语境进行解释的法律方法,遭遇到解释学循环的难题.通过对体系解释进行诠释学的反思,体系解释中的解释学循环由方法论走向了本体论,体系解释的过程势必是解释者前理解结构参与下的理解过程,成为理解的螺旋上升过程.因此,体系解释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势必是需要解释者进行价值评价的开放体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法律文本含义的稳定性,从而以读者权威取代文本权威.为维护法律文本的权威,体系解释的目标则由法律文本的协调性走向解释者价值评价的融贯性,要求解释者采取一种建设性的解释态度.  相似文献   

5.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6.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解释的诸方法中,体系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体系解释可以避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孤立地理解刑法条文,以维护刑法务文内部以及与刑法以外法律的协调,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和刑法正义的实现.体系解释不仅要求解释者遵循同一律、排他律等形式逻辑的规则,更要求解释者在正义理念的导引下,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实质解释.  相似文献   

7.
马洪伦 《齐鲁学刊》2023,(3):102-116
通过综合分析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规范历程与实践变迁可以发现,其历史演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补充法律规定功能的确立、废止与长存。规范上的废止源自于学界关于法律解释有别于立法的理论批判,实践中的长存植根于哲学诠释学关于解释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行为的理性判断。二是明确界限功能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角色转换。在规范层面,明确界限是立法解释制度的主要功能;在实践层面,明确界限转变为统一法律适用的主要方法。在我国宪法迈向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背景下以及区分独立型立法解释与辅助型立法解释的理论前提下,立法解释制度可以发挥增强合宪(法)性审查说理性以及法律合宪性事后控制的新功能。为促进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全面与有效发挥,应建立健全立法解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法律修改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8.
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需对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展开必要的批判性反思.就其性质而言,与其说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方法,毋宁说它们是制定法续造的方法或法律类推的方法.就其操作功能而言,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尚需依赖其他实质性或权威性论据的支持,因而并不能称其为相对独立的"解释"方法.必须谨防法律适用者打着"解释"的旗号,错误扩张或限缩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扭曲、破坏法律."公鸡啄眼案"和"非法占用农地案"就反映了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之误用.  相似文献   

9.
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陈金钊 《文史哲》2005,(6):144-150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这一方法涵盖了字面、限缩、扩张、法意、合宪、体系、语法、比较等解释方法。在文义解释方法之外,还有价值衡量、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按照法治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使用性。这里的优先不仅包含使用顺序的优位选择,而且还包括解释者应尽量减少使用文义外的其他解释方法。法治反对那种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不顾常义的添加或转义解释。  相似文献   

10.
辛亥革命后,纳妾之俗并未由此逆转,妾制由此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民初大理院在处理妾制时,既照顾到了现行律的基本法意,同时又努力摆脱现行律的保守立场,力图杂糅以西式的法理,在细节上加以调和.因此,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当口,既没有完全抛弃现行的旧法,又没有一味地适用外来的新法,使当时的法制得以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渐进更新.  相似文献   

11.
贾银生 《社会科学》2020,(4):99-107
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是运用该方法阐释论证刑法文本时,基于相应案件事实,就所参照的刑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所择取的范围。通过适用审视,体系范围厘定不当主要是指,过度注重外在体系易导致结论的机械僵硬;在实质解释趋势下易肆意厘定内在体系之范围继而侵蚀罪刑法定。就此,有必要辩证性解决。就过度注重外在体系的问题,通过内在到外在融贯两个维度的体系范围来纠偏。就内在体系范围易肆意厘定的问题,在所涉文本之概念或语义明晰确定时通过外在体系来限制,此外则对所涉文本之内在体系范围进行类型化塑造,通过后果考察的方式来限制。  相似文献   

12.
法律文本存在多种理解的可能性,依哲学解释学的观念,这一可能性根源于人的存在方式.相应地,法律解释是在法律文本的多种可能性理解中作出选择的过程.根据哈耶克的知识论,这一过程是受社会共享的"一致意见"约束的.在此意义上,法律解释不同于科学发现,解释过程受制度的约束,而不是纯粹客观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合理运用体系解释可以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律内各款、项之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个完整的规定,以此确定其含义.鉴于我国对经济犯罪立法较为普遍地采用列举加概括相结合的例示性方式,运用体系解释中的相关具体规则来解释相应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解释例示性经济犯罪条款时,必须遵循例示事项决定概括事项的性质、概括事项对例示事项具有制约作用的基本规则.此外.对于以"等"为表示的例示条款一般应解释为"有等外而无等内".  相似文献   

14.
如果法律是法治国家的上帝 ,法官就是法治国家的牧师。法官解释法律 (在本体论意义上 )的实质是赋予法律以生命。法官通过对法律的言说、对正义的宣示向世人揭示着人性的限度和人类精神的走向。法官只有进入并凭藉法律解释这一独有的社会存在方式 ,在此在与彼在、理性与感性、人性与兽性的职业砥砺中 ,才能拥获自己的职业灵魂和生存质感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从合法性、合理性到可接受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德沃金强调"惟一正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还是一种现实状态,由此引发了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问题.作为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其固有缺陷.在最低的合法性标准与最高的合理性标准之间,可接受性因其妥协和综合的性质而成为法律解释评价标准的次优选择,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法律方法的开放性趋势.  相似文献   

16.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合理运用体系解释可以使法条与法条之问,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律内各款、项之闻,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个完整的规定,以此确定其含义.鉴于我国对经济犯罪规范表现出较为典型的罪群式立法形式特征,运用体系解释原理结合罪群中相互之间的法律规定,阐述每一个具体的刑法条款就显得尤为必要.当然,罪群式经济犯罪规范体系解释中,不能简单适用"明示排斥默示"规则,而应根据体系解释原则科学解释.同时,在同一罪群中,当罪与罪之间的构成出现交叉或重叠时,必须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保持各罪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7.
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解释理论,其研究正处于由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向本体论法律解释过渡的阶段,这使得法律解释本身就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然而,建立在哲学解释学基础上的法律解释理论的成立,必须具备经过法律效力检验的能力.但是,现有的解决方案--无论是考夫曼的先验性方案还是德沃金的经验性,均不足以完成这个任务.因此,本体论的法律解释理论仍然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18.
19.
谢立中 《学术月刊》2022,(5):119-127
“理论”就是一组以特定逻辑格式联结起来、可用于解释相关经验事实的抽象观念或陈述。“解释”就是找出某种现象得以发生的原因,从形式上看,只要找到一个被我们认为是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即可。“充分解释”则是必须要通过不断追溯找出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形式上看,这就意味着将待解释的具体经验事实不断从相对更为抽象的陈述或命题中推演出来,直至这一过程无法或无需继续时为止。最抽象、最一般的理论陈述构成对有待解释的事实陈述进行充分解释的最终逻辑依据,它的形成是该领域在该范式引导下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达到相对完善程度的标志。加强一般理论的建设应该是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各门中国特色社会科学建设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工作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论向解释论逐步转移,探索商法解释理论已经成为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任务。相对于传统民法,商法是以企业经营为中心,以资本运行为重心,以金融创新为趋向的开放包容的法律体系。商法不仅在事实判断、规则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考量等具体环节具有相对特殊的适用法则,更拥有广阔的理论视野和多样性的解释资源,而商法思维正是商法解释理论的灵魂,决定了商法在制度实施层面的基本立场和气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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