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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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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其只具有拘束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而不具有拘束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违反了该条规定对外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有效;但为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依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其他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   

3.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完整体系由以下三个部分有机地组成:第一,恪守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第二,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当股东同时又是公司债权人时,在公司破产或重整的场合,应当视股东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的原则,决定股东相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该责任体系应当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司制度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5.
在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从未涉及利润分配议题等情况下,法院受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应以股东权利行使为前提,即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但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标准的约定除了对签订协议的股东有效之外,在新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对公司、董事等也应有效.因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而产生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应区别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做不同处理.在股东会分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对所有股东一体适用财产返还责任.法院确定利润分配的标准时,可以借助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相似文献   

6.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当对赌协议进入履行阶段,目标公司只能以减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势必会侵害到目标公司的分配自由,因此,公司法需明确资本维持原则的双重含义,得以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归还目标公司本应享有的分配自由;投资者与原有股东间以合同的形式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只要不具有负的外部性,外力不应加以干涉;目标公司董事会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影响其在忠慎义务下对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针对股权回购式对赌的履行问题,公司法可从资本维持原则的准确运用、合同自由的充分尊重和忠慎义务的切实履行等三个层面,合理平衡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8.
蔡伟 《兰州学刊》2005,(5):195-198
公司契约理论是关于公司本质研究中的重要理论,当代的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契约束,公司管理层、股东、董事和债权人等都是这些契约的主体.公司契约理论为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过程中的相互制约机制提供了一种解释模式,这些相互制约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义务、股东、债权人、独立董事和公司的自身状况等.鉴于公司契约制约机制的不足,现代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股利分配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公司社会责任却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客户、债权人、社区等.我国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普遍化的主张抱持谨慎态度,法律仍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  相似文献   

10.
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一部分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违背了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根本宗旨,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或是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此种现象,一些国家先后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也可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否认该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其承担债务。我国新公司法也制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几点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挑战。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新《公司法  相似文献   

12.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 ,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 ,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 ,担保功能锐减 ,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 ,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 ,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 ,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 ;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蔡俐 《天府新论》2004,25(1):193-195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6,(12):139-146
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扩大了股东的自治权限,取消了法定的出资期限。在此背景之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成为公司存续期间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在适用中应以法定债务理论为基础,在立法中明确股东间对出资期限约定的自由权利,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细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6.
股东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它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发展规模乃至分立合并都具有决定性意义,能够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团体产生普遍影响。“资本多数决”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本文结合大陆与台湾的公司法,拟就两岸的“资本多数决”制度进行比较,着重对比两岸对该制度的法律控制,以期完善大陆防止“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公司立法。一、大陆和台湾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大陆公司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台湾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相似文献   

17.
许振安 《中州学刊》2006,(5):110-11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修正,作为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适用情形、管辖与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内容,以使我国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方面司法经验尚不丰富的各地方法院有章可循,真正遏制我国不断出现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张虹 《理论界》2007,(12):14-15
公司社会责任是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公司的营利目的与承担社会责任表面相悖,但可以从公司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品性挖掘出:公司法对公司的调整与规制是要在私法自治和政府监管之间寻求一个理性的平衡点。因此,公司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以提升竞争力是一条可以选择的相容路径。应该承认并尊重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背后的营利动机,以激励法律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9.
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这集中表现在控股股东通过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中解决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对策可以一分为二,我们分别将其称之为"规制型策略"与"治理型策略".我国目前规制控制股东交易的公司法规范在这两方面尚存在诸多的不足,本文将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角度分析、检讨公司法规范对控制股东交易的规制与救济.  相似文献   

20.
范式转换意味着研究方法的系统性革新,对研究目标的实现具有突破性指引。公司资本规制研究必须重视范式转换,其逻辑根基在于公司资本规制主导着公司法的制度建构,因此借助新的范式推进公司资本规制研究方法的发展,对整个公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就现实层面而言,也存在着对公司资本规制研究范式转换的紧迫需求,即为了更好地应对公司资本规制立法改革对债权人保护带来的严重冲击,因为范式转换有助于探索债权人保护的新思维与新方法,进而更好地助力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拓展。既有范式,即资本信用范式与资产信用范式在整体性、协同性、层次性以及开放性研究中存在的局限则是推进公司资本规制研究范式转换的直接动因。比较而言,系统论范式不仅继承了资本信用范式与资产信用范式的核心特性,而且在研究方法上实现了整体性、层次性、协同性以及开放性突破,避免了公司资本规制研究的“碎片化”现象。因此,应确立系统论范式在公司资本规制研究中的主导地位,并以此为指引,沿着公司设立阶段资本形成规制、经营阶段资本流转规制以及破产阶段资本退出规制,为我国公司资本规制立法改革的系统化推进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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