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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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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合同编》将原规定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预约制度进行吸收改造,于《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增设了关于预约的规定。两相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的规定更为简单模糊,并没有对司法实务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相应的回应。《民法典合同编》应对预约制度予以规范构造,从预约的界定、预约的形式以及违反预约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  相似文献   

3.
主持人语     
<正>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之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和《民法总则》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是民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方向。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指明了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向,学界也应进一步展开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技术及制度内容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在比较法上,直接承认人格权的立法例很少.我国《民法典》确立人格权,一是因为人格元素有被保护的需要,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格元素衍生出来的财产有巨大的利用价值.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在解释上应当区分为保护性人格权和财产性人格权,二者均应当服务于人而非将人作为手段.《民法典》人格权条款的适用应当建立在上述类型区分之上.保护性人格权主要起人格保护的作用,而财产性人格权还可以被积极利用并取得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5.
<正>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之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和《民法总则》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是民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方向。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指明了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向,学界也应进一步展开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技术及制度内容的研究。应《广东社会科学》编辑部之邀,本期约请了三位学者撰写“民法编纂与适用”专题论文。陈小君教授的  相似文献   

6.
《东岳论丛》2021,(1):164-171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精神性人格权采权利规范与行为规范两种规制范式。姓名权及肖像权的规制范式系典型的权利规范,而名誉权、荣誉权的规制范式系典型的行为规范。从个人信息的角度观察,不同权利采不同规制范式的根源在于是否存在识别符:存在识别符的,则不特定人能明辨权利人的自由领域,有明确的行为预期,可采权利规范;反之只能采行为规范。因此,隐私权也应当采行为规范,不能将第1033条中的“同意”理解为一种积极权能,而是一种被害人允诺。两种规制范式区分的原理亦可贯彻到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私密信息的处理,特殊名称、声音的保护以及其他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也要因是否有识别符的存在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近二十年,居住权终于入典,意义重大.不过,《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既有模糊之处,又有规范缺失,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便于法律适用的同时,尽可能拓展其制度体系和适用场景.在系统讨论并扩展了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能的同时分析居住权的设立、伴随债之关系、移转和消灭等法律适用问题.借此使得作为一种新类型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制度,从纸面规定变成现实中人们利用财产的一种新形式,并借助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87-195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上存有争议:学界对恢复原状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费用请求权的表里关系的认知亦没有形成共识,因恢复原状属性不明,实践中恢复原状费用纠纷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梳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内涵与内部结构发现: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区分手段性恢复原状请求权与替代性恢复原状请求权,且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物权法编草案的制度安排应在类型化分解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基础上增加具体的责任形式,以符合多元化保护物权的立法目的;并应整合《物权法》第36条与第37条责任方式的规定,协调恢复原状与其他责任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对《物权法》总体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益,农地经营权的构建、建设用地的规范、居住权的设计等都体现了当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利用”、“受益”与“归属”三者的协调统一,其中从利用到单纯的“受益”体现了用益物权财产化的趋向,更加规范的登记确权体系体现了对于权利“归属”的重视。从“地役权”的入律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构造,我国用益物权类型正在以一种更加开放与务实的姿态呈现出来,而一些关于增扩物权类型的建议则应置于尊重现实需要、稳定法律关系的角度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中包含很多关于权利实现的新规定,须结合程序法规则加以解释。依据《民法典》第581条,在可以适用替代履行这种强制执行方式时,不得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法院对替代履行的费用有酌定权。如果从《民法典》第581条中解释出独立的"替代履行费用偿还请求权",一方面,该权利会与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功能重叠和不必要的竞合;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债权人只有经过两次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其履行请求权的后果。《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是广义上的动产担保权人自行取回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权人不能和平取回动产时,可以先适用以物之交付为内容的强制执行程序,然后可自行变价。《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意指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保全。为保障《民法典》中关于权利实现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须妥当配置相关司法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须注重与《民法典》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2条第1款与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其性质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作用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归属于法人。该款必须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该款仅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上具有独立价值。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第三人引起的缔约过失或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1款归属于法人承担。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规定的具体惩罚性赔偿规则,在内在体系上以立法者承认但合理控制其适用以在特定领域制裁和遏制特定侵权行为的高效社会治理为目的,在外在体系上采用相同或相近概念以构造相同的逻辑构成,彼此之间的规范关系整体上符合《民法典》的体系性、科学性目标。以《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规则外在体系所显现出来的立法者承认但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本思路,在解释论上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控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三重构造:一是通过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进行控制,惩罚性赔偿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严禁类推;二是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进行控制,责任成立门槛高,标准严格;三是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的具体赔偿额进行控制,赔偿额应与立法者制裁、遏制的立法目的以及具体的侵权行为相适应,不得畸高。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4.
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利而言,存在权利归属限制和核心法益缺失等问题;而鉴于数据人格权符合主体性差异、立法例比较和独立性权利证成三要素之基本要求,亦可从“权利 行为”的规制模式中探索数据人格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之边界,并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内从主体规制与场域突破两方面协调数据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数据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未来虚拟空间技术发展到人格拟态阶段和局域空间自制时,于虚拟空间内逐步取代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部分具体权利。同时,在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上又以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划分为视角,结合数据场景化应用流通图示的方式,构建其基本权利和系统性义务的内容,而后围绕着构建人格数据产业系统,逐步探索和建立人格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人格数据库制度和以人格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数据银行制度,实现人格数据规范、安全和享益的价值理念,以期构建多元虚拟空间数据信息交互平台背景下的人格数据保护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5.
何松威 《学术界》2022,(9):144-154
《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有二:一是它规定了前提性和一般性的民法规则,避免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重复规定;二是它统帅和引领了民法体系,保证了民法体系的和谐统一。不过,“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传统理论通常以规则适用的共同性为核心,注重总则编在民法规则上的作用,却忽视总则编对于民法体系的基础性、统帅性作用。为了契合《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理论应进行双重路径阐释,完成从规则归纳到体系演绎的路径扩展。其中,体系演绎路径体现在《民法典》的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权利章之中:既通过内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诸多民法基本原则,保证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价值协调和统一,又通过外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由权利要素和权利类型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为分则编和特别民法提供了基本的概念框架。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借鉴性、原创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特点。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为基础,分别构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制度体系。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民事权益为中心,以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为价值。同时,民法学研究要面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面向市场经济,面向中国实际需要,从而构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17.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既是实现法典化的最佳途径,也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保障。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尽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并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详备、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相似文献   

19.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保护"入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在专门立法之外,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范写入《民法典》,不仅可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明确依据,还具有价值指引功能、体系解释功能和权利孵化功能。《民法典》人格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评价基准,在其指引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可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系化的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围绕个人信息自决,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初步形成了具体权利内容,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体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调整对象上大同小异,但在保护方式上存在递增,其通过公法手段保护的个人权利仍然具有私权属性。该项专门法律属于领域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同等重要,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性也将在两者联动中得以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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