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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合理利用。相对一般侵权,善意侵权属知识产权特殊侵权,不应视为对专利权的限制,其救济方法应以停止侵害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专利法第70条仅规定善意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却未规定该行为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使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若依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若依过错责任,行为人因主观无过错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侵权构成侵权,行为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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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观赔偿规则与客观赔偿规则不应当是选择的关系,而应当以主观赔偿为主,客观赔偿为辅.因为客观赔偿可能造成过度赔偿,但它具有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所以客观赔偿主要适用于恶意违约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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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的一项重要规范,以尽可能减少因此给合同相对人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这样既有利于解决缔约双方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的本意;也有利于扩大法律的保护范围,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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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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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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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大量适用法定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顺位应予统一明确;适用模式应统一适用幅度式赔偿,区分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或善意;适用对象必须明确;法定赔偿额的确定主要应考虑四个因素;并实现与程序法的良好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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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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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个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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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使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达致均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期待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利益损失。同时,违约方并不必然对该范围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以合理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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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永哲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5):74-76
无权处分意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 ,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 ;善意取得意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的动态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 ,应当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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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61条3款只能适用于意定限制的情形,表明对《公司法》第16条进行担保类型的区分具有体系必要性的同时,也使得《民法总则》61条所确立的“善意有效”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关联担保。基于国际比较与文义解释,亦可得出应当区分两种担保类型的结论。要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第16条概括理解的观点所造成的司法混乱,必须基于担保类型的区分,并对非关联担保与关联担保设置不同的善意认定标准:在非关联担保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负形式审查义务,但在特殊情形中应作特别处理;在关联担保中,因法定限制的存在,相对人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区分两种不同越权担保情形下交易相对人不同的注意义务以及不同的善意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裁判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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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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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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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规范通过一定方式或形式影响到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外产生实质影响,则该内部规范可以成为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该条件成立,根据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违反该内部规范,且导致外部相对人损害,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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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