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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支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作为经营者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依据,符合立法意图、过错归责原则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廓清惩罚性赔偿理论之基,准确界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属性、厘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细化相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强化司法过程规制等诸多要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良性实践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2.
蔡立东  关悦 《江汉论坛》2023,(3):136-144
网络购物知假买假与线下购物知假买假既有共性,亦有不同之处。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关切。在线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客观上加剧了知假买假者“以暴制暴”、通过打假行为牟利的趋势。惩罚性赔偿诱发的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畸形化发展扭曲了法律适用,知假买假者的职业化演变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应从宽认定消费者身份、从严认定欺诈行为、以权利行使机制限制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3.
传统型和政策型诉讼欺诈在民事诉讼中频繁发生,并呈现出类型集中、抗辩弱化、结案特殊、事实虚构等特征。国内外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也缺少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主要按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处理。由于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可罚性符合成本收益均衡原则,制裁手段的失效、法律制度间的衔接化等共同决定了其入罪的正当性。要结束"同罪不同罚"的乱象,需要构建统一规则下的司法解决模式:侵财性诉讼欺诈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未达到诈骗罪法定数额的以行为手段定罪处罚;非财产性诉讼欺诈以行为手段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适用中面临着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亟待完善的问题。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的一些弊病入手,分析完善立法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耆权利规范的缺位井未引起学术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消法的立法价值也偏离了公平与正义。随着科技和商业的发展,各种新的消费现象出现,损害经营者利益的消费者不当行为也应运而生。保护经营者权利,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立法及实际操作中,应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强弱关系重新界定为平等关系,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规范,增加经营者权利与救济条款,严格界定消费者行为和欺诈。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7.
张雅玲 《理论界》2004,5(5):105-106
本文首先论述了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并对赔偿金额在理论上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阐述,最后以国外立法为参考,提出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8.
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使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个严肃的命题。本文对消费者主体范围、消费欺诈构成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构建一个严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体系提出了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9.
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使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个严肃的命题.本文对消费者主体范围、消费欺诈构成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构建一个严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体系提出了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频频发生的信用证欺诈却严重损害了双方贸易主体的利益,甚至动摇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本文拟结合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以及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进而阐述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中的司法保全问题,试图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家庭科技》2006,(4):50-51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学术界形象地称为“假一赔二”。这一提法形象生动 ,通俗易懂 ,既贴近立法者的本意 ,又符合广大消费者的认知心理 ,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同假货和欺诈行为作斗争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简便易行、深入浅出的理论武器 ,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本文紧紧围绕《消法》第四十九条 ,结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的有关规定 ,全面阐述了“假一赔二”的前提、要件构成、性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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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消费者接受服务时遭遇来自经营者原因以外损害的案件 ,由于现行立法缺乏明确规定 ,其法律适用引起广泛争议。本文旨在澄清其性质 ,明确其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211,自引:0,他引:211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大量适用法定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顺位应予统一明确;适用模式应统一适用幅度式赔偿,区分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或善意;适用对象必须明确;法定赔偿额的确定主要应考虑四个因素;并实现与程序法的良好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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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及《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修改,以食品营养标签标示错误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也愈发增多。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官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存有不同理解,导致产生不同判决。针对营养标签类案件,首先,应将“食品安全标准”范围限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其次,经营者主观状态之界定可结合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结果予以综合判断,且应认定营养标签检测报告属于进货查验义务的审查范围;再次,明确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均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且惩罚性赔偿之适用不以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必要条件;最后,在适用但书条款时应注意区分营养标签标示错误的类型,实质性内容标示错误不宜认定为一般标签瑕疵,不得阻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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