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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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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是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最新范式。文章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的“数字贸易”章节文本规定入手,通过类型化分析《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特征,认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整体稳定性与局部革新性的特征,但其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引致该规则内容缺乏包容性。同时,该规则本身也存在设计缺陷,容易陷入数字贸易规则适用和数字贸易发展规制的双重困境。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兴未艾,文章认为中国FTAs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与完善应立足国情,遵循循序渐进和互利共赢原则,加快形成系统完备、自由开放、普惠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之“中国方案”,借以提高中国数字贸易治理的规范性和示范性。在具体推进路径上,文章建议以《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的发表为契机,加快与东盟国家签署实施中国—东盟数字贸易伙伴关系协定,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东盟方案”。在协定文本章节安排和条款设计上,可引入单独的“数字贸易”章节,对数据安全可采取“分类+分级别”管理办法,将机密程度较高的数据排除适用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范围;可引用正面清单模式对互...  相似文献   

2.
RCEP的制定与实施为全球经贸治理提供了崭新的方案。在RCEP背景下,通过爬梳对比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不难发现,当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还面临以跨境数据流动为代表的数据治理规则存在分歧、数字贸易税收政策制定和协调机制尚不成熟、数字贸易非歧视待遇与数据本地化规则参差不齐等现实挑战。作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的主要参与者与积极推动者,中国应发挥大国担当,向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贡献中国方案。面对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序化趋势,未来中国应坚守RCEP提倡的包容合作理念,在国内层面利用国内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优势,分层级推进与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工作;在国际层面参加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国际谈判,并与其他参与方保持良好沟通,致力于寻求缩小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分歧的有效途径,推进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共识达成,助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全球性数字贸易鸿沟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深化数字贸易合作与交流的积极性,加剧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文章认为,数字贸易鸿沟成因复杂,会加剧全球贫富差距、阻碍数字贸易治理达成共识以及数据要素自由流动。目前,在治理上,仍存在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产业基础薄弱、国际经贸秩序与规则加速变革、贸易保护凸显等困境。因此,面向未来,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既需要借助区域经贸合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注入新动力,也要抓住机遇,释放数字贸易潜力,实现突破式发展。  相似文献   

4.
张正怡 《东岳论丛》2022,(8):169-175+192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发展的时代,数字贸易规则正在加速形成过程中。基于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条款的构成,有必要分析数字贸易条款的性质与影响。近期达成的主要经贸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就约束性质及推广方式而言,超越了传统贸易协定的规制范围,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更高水平的保护促进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发达数字经济体在国际贸易流动与规则体制安排中的优势地位。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也体现出国家主权与全球价值链理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相互博弈。我国正处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需在总结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缔约实践的基础上坚持建议与约束条款并存的缔约模式、更加主动构建数字贸易多边合作平台、促进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试点、加快国内数据分类与跨境流动压力测试,从而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形成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引导力。  相似文献   

5.
王浩  李晓敏 《江海学刊》2023,(5):123-129+255-256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逐渐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数字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纷繁复杂,其中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廉洁政府建设尤其值得关注。基于2011—2020年中国与CPTPP成员国数据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廉洁政府建设对数字贸易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并且这种促进作用主要通过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等路径实现。因此,应扎实推进廉洁政府建设,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与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6.
张正怡 《江淮论坛》2022,(1):131-139
数字贸易正在数字经济时代快速崛起。国际社会就数字贸易规则的探索正在快速推进,但达成数字贸易多边规则仍存在制约因素。美国、欧盟以及中国模式及其实践形成了与数字贸易有关的典型数据立法,也反映出数字贸易国际法律规则构建中有关数据本地化、规则侧重领域、规则构建路径等方面业已存在的价值冲突。未来,中国应更加主动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以保障数据安全作为前提,及时提升数字贸易配套,倡导试点区域贸易协定,坚持推动多边贸易谈判,力争深化达成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共识,为数字贸易国际法律规制形成诸边或多边框架。  相似文献   

7.
朱福林 《学术论坛》2022,(5):93-105
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形态,数字贸易对世界贸易发展模式与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数字贸易规则成为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博弈的焦点。目前全球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体现在延续电子传输关税暂免的决定、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商业信息、不得将计算设施位置作为数字贸易限制条件、遵循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原则、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和线上消费者保护、推行电子认证电子签名与无纸化贸易、严格保护源代码与算法密钥等知识产权等方面。通过对中国现有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向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提交的电子提案进行文本分析发现,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水平与全球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仍存在一定距离。不仅如此,当前中国构建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还面临诸多挑战,具体包括数字贸易多边谈判进程缓慢、数字贸易规则国际博弈加剧、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不完善等。我国应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兼顾公平对等开放诉求加大数字贸易自主开放,不断提高国内数字贸易法治化、规则化治理能力,在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关系基础上构建利于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灵活规则。  相似文献   

8.
刘斌  屈一军 《天津社会科学》2024,(3):127-136+176
当前数字贸易方兴未艾,赢得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是中国融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路径。尽管中国目前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在对接问题上始终坚持积极开放的态度。现阶段中国部分领域的开放水平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对接仍面临诸多挑战。这需要中国明确对接主体、对接方向和对接优先序,并结合各协定中规则条款的特性以及当前自身发展实际,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先试验再推广,同时化被动为主动,在对接中抓紧形成“中式模板”,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对接全球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相似文献   

9.
沈洁 《学术研究》2022,(4):96-104
伴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发挥的作用不断加强,数字领域的贸易保护措施和规制手段也在与日俱增,但当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数字贸易壁垒界定标准。本文以ECIPE“数字贸易限制指数”、OECD“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和CRS“数字贸易与美国贸易政策报告”为基础,比较分析数字贸易壁垒的界定方式和评估结果发现,由于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导向之争,不同研究报告在指标选择的范围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所得到的研究结论因此出现了分歧和矛盾。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竞争中可采取的应对思路包括增加数字贸易试点区域、构建数字贸易“中式指数”、深化数字贸易现行标准等。  相似文献   

10.
当前,数字经济日益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变革的重要力量。中国—东盟互为重要的投资合作伙伴,尽管受到新冠疫情冲击,但中国与东盟的数字经济产业链和电子商务贸易逆势增长,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的“新蓝海”。中国与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合作基础、合作机遇良好,但双方合作仍面临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数字技术研发和数字人才供给不足、数字经济规则不协调不兼容和数字经济合作不确定性增大等挑战。双方可以共建“数字丝绸之路”为契机,强化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合作促进互联互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差别化投资和本土化发展,培养数字人才和深化技术交流,协调统一数字经济规则和强化网络治理合作,加强战略对接和主动积极应对域外因素挑战。  相似文献   

11.
进入数字化信息时代,中国制造业国际竞争格局发生根本性变革,内部创新不足和外部竞争加剧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数字贸易以数据流动为牵引,以数字服务为核心,为推动中国制造业GVC升级提供了新思路。首先基于“供给侧—需求端—供需联动”角度,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对数字贸易驱动制造业GVC升级的内在逻辑进行了阐述;其次从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数字服务和数据流动角度考察了数字贸易驱动中国制造业GVC升级的实践困境;再次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增强数字技术研创能力、优化数字平台运营环境、推动数字服务产业发展及消除数据要素流通屏障的优化路径,以期为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以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对数字贸易发展更加开放包容和鼓励支持。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务院第二批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之一,依托本省外贸特点与产业特征所体现出的生产要素基础,同时借助RCEP签署生效所带来的数字化、数据流动自由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区域枢纽性质的发展新机遇,可迎来数字贸易发展的大好时机。因此,福建省应珍惜百年一遇的国内外大势,着力探索数字贸易新模式、引导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监管与治理体系,以实现数字贸易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3.
许明 《齐鲁学刊》2023,(1):133-142
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是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重要路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数字经济重要性日益凸显,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赋能国际合作成为战略选项。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要集中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贸易和数字经贸规则三大领域。当前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呈现数字基础设施合作不断升级、数字贸易国际合作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规则化凸显等现状。然而,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也存在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突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制度型框架缺失、数字经济发展外部风险凸显等显著挑战和风险。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应从提升区域内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区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境外经贸合作区数字贸易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前沿技术协同创新等方面,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合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4.
李文怡 《天府新论》2018,(3):130-136
目前,全球贸易秩序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发展世界经济,必须消除贸易障碍,需要各国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致力解决全球贸易不平衡的问题,促进世界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涉及范围极广,实现贸易法治化对于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促进全球合作共赢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重大。在传统国家大力推进构建“高标准、宽领域、广覆盖”的新型贸易规则体系以实现全球贸易规则的更新换代时,中国应当转变身份角色,主动应对新局面带来的挑战,积极探索全球贸易的多元化治理模式,与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实现全球贸易的合作共赢。  相似文献   

15.
罗立彬  尉长风 《晋阳学刊》2023,(1):91-101+145
“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服务贸易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服务贸易就成为吸引全球优质生产要素进入国内的重要途径,帮助实现“外循环促进内循环”;服务贸易可以促进国内服务业效率提升、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并在更深层次上提高国内产业分工协作、打破堵点、提升国内大循环的效率;服务贸易也可以依托“本地市场效应”、支撑货物贸易发展,成为“内循环促进外循环”的途径。今后中国应该继续依托“人均中等、总量巨大”的独特国情特征,同时利用“比较优势”和“本地市场优势”,抓住网络与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推进服务业高水平开放,更好地通过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相似文献   

16.
数字贸易的兴起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提出了新需求,为满足这一需求,主要经济体在区域与多边平台启动了数字贸易造法进程,并各自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规则模版。在数字贸易的国际造法实践中,各方已就贸易便利化与增强消费者信心达成最大公约数,并在RTAs中继续深化数字贸易自由化义务。不过,在数字贸易的征税、非歧视待遇模式、跨境数据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源代码等议题上,各方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的数字贸易国际造法中继续深化数字贸易自由化义务,探索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国内自贸区(港)对标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效应,通过国内改革与国际造法共同推进数字贸易的国际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17.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展现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作为国际上第一个独立的数字经济协定,DEPA在发展和深化既有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关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开放与包容,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对中国而言,DEPA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新兴领域监管以及不同数字贸易协定衔接等方面具有一定挑战性。跨境数据流动模式之争、例外条款安全风险、沙盒监管模式、道德治理框架应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差异和DEPA的软性治理等都为我国加入DEPA带来难度。为了更好地参与和对标DEPA规则,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新规则的构建,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的需求,通过深度参与DEPA规则,逐渐从健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国内和涉外数字贸易规则到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18.
王媛媛 《东岳论丛》2022,(11):165-172
“一带一路”是中国倡导的、具有创新性的全球治理模式,随着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一带一路”是重要发展方向。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合作具有坚实的基础,已在合作机制和政策协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丝路电商等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同时还存在对数字经济认知不一致、外部环境压力、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数字经济规则和机制建设不足等挑战。未来,要在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和规则制定、强化“一带一路”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和经贸往来、促进民心相通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9.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20.
谢煜 《江淮论坛》2023,(6):114-124
将2012—2022年47个国家面板数据作为样本,实证检验数字产业渗透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结果显示,数字产业渗透可切实提高全球价值链双边合作度和全球价值链相对位置,实现全球价值链重构,该结论在考虑内生性问题、经过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中介效应结果显示,数字产业渗透可通过合理配置创新要素与促进颠覆式技术创新,提高全球价值链双边合作度和全球价值链相对位置,间接促进全球价值链重构。门槛效应结果表明,受贸易开放度的影响,数字产业渗透与全球价值链双边合作度、全球价值链相对位置的关系呈现非线性特征。据此,提出扩大数字产业发展规模、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方案、强化颠覆式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国家与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分工格局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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