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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劳动法典,是新时代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劳动法典不同于现行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也不同于其他法典,首先它是领域性法典而非部门性法典,其次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最后它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劳动法典应按照这一制度定位,形成一个“总—分”结构的逻辑框架体系,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调整制度、劳动基准等内容;分则部分按照劳动关系的不同领域分编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编、劳动规章编、劳动保障编、集体劳动关系编、涉外劳动编、劳动监察编、劳动争议解决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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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我国学界存在独立成编与不独立成编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不独立成编论的似真度与逻辑自洽性程度高于独立成编论,不独立成编论比独立成编论具有更好的实用性。因此,不独立成编论的科学性明显强于独立成编论,我国民法典编撰应该采纳不独立成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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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5):35-50+236
体系型法典是最高级的立法形式,应当成为劳动法典的奋斗目标。劳动法是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的一个法律领域,劳动分工带来了大量同质化的劳动关系,为大规模劳动立法构筑了社会基础,数字经济的兴起又带来了以平台用工和远程工作为代表的新型劳动关系类型。观察中外历史,劳动立法一直秉承着平衡理念,即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劳资自治”与公权力“他治”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此价值理念决定了劳动法典的建构基础,也使适度体系型法典模式成为可能。以历史逻辑为鉴,我国应当在理论逻辑中区分建立在私人自治基础上的劳动私法关系和建立在公共利益上的劳动公法关系,以各自完备的价值理念实现规范的整合,同时在实践逻辑的指导下分别编入归属于公私法律部门的劳动法典条文。新就业形态难以进入传统劳动关系,因此可独立成章,形成规范传统劳动关系的“大劳动法典”之外的“小劳动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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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仅<宋刑统>是律、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神宗时进行立法改革,编订将敕、令、格、式、申明等统一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典.自元丰至宋末,宋代几乎所有的法律均以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形式出现,从而形成有宋一代法典体例的极为独特的特点.多种法律形式合编具有各法律形式更加协调统一、内容集中便于查阅、立法灵活快捷等优点,是法律法典化的的最高级形态.宋代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普遍化,是中国古代立法技术臻于完善的表现,也是中华法系臻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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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劳动雇佣的管道化、从属性较强等特点相比,平台经济时代用工关系具有开放性、从属性淡化等特点,使得传统劳动法制难以完全覆盖和适用于平台用工关系。但究其本质,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依然存在着身份从属与经济从属等特性,且平台企业对从业者在承接和完成派单工作任务过程中具有监督、管理等权利,以及利用算法对其工作与收益进行控制、分配等特点,这使得平台企业与传统劳动雇佣一样,都是作为资源与资本的占有方对从业者具有绝对强势与优势地位,从业者的弱势地位与处于被控制状态明显,因而并没有改变用工与被用工的基本逻辑,由此决定了在平台用工情况下,传统劳动法的实施与适用逻辑依然充分有效。将平台用工纳入劳动法调整与规范范围,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宗旨与制度建构的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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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劳动形态与劳动分工的转变加剧了劳动教育发展的现实复杂性。数字时代的劳动教育应致力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提升数字时代学生创造性的劳动能力,促进数字时代学生健康劳动关系的建立。由于缺少经验、制度、物质条件等的支持,数字时代劳动教育的发展面临价值理念失衡、教育性缺失、发生时空泛化等难题。数字时代劳动教育的实现需要明晰劳动教育的发展方向,促成数字时代劳动教育的内容体系建构,增进数字时代劳动教育的实践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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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劳动关系实践的“生态”转向,亟需理论上做出劳动关系生态系统的回应与创新。劳动关系生态系统是指工作场所内多行动者互动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集合体。其随生产关系变化经历了以物质资本驱动的劳动过程控制—以人力资本驱动的人力资源管理—以数据资本驱动的生态圈治理的演化路径,这种生态圈治理的本质是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数据资本三方共同博弈的结果。共同价值支撑下的偏利共生、互惠共生、互补共生和共享共生是劳动关系生态系统的共生行为模式,处于更高级别的共生形态将推动组织向更有生命力的方向演化。劳动关系生态系统作为动态平衡的复杂系统,我们可以从分布式系统基础架构、以组织整体的生态战略观实现内外部耦合协调以及从生态思维认知高度加强数字素养培育等方面建构策略,推动系统向共生更高级态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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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3):52-54
在建筑施工领域,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的情况普遍,而自然人又直接招用人员进行工作。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若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到底应该由直接招用的自然人负责还是由发包单位负责,理论界观点不一。但在审判中却一味偏向了劳动者。文章从一则案例入手,分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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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逐渐成为社会化生产的核心要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推动数据成为商品,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包括雇佣和非雇佣两种形式,雇佣数字劳动主要在雇佣体系内生产"生产经营数据",非雇佣数字劳动则主要在雇佣体系外生产"个人数据""中间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本家能够同时占有这两种劳动的成果及其剩余价值;为极大地拓展剩余价值来源,资本势力凭借技术进步偏向性从生产领域向生活领域入侵,将大量数字活动转化为非雇佣数字劳动,从事非雇佣数字劳动的劳动者被抽象为一条条数据从而成为"数字化个体";"数字化个体"突破了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劳动时间、劳动人群和劳动空间等方面的限制,但其并不拥有关键性数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被资本家剥削的对象,而资本为"数字化个体"再生产支付的代价大为降低,劳动对资本的依附性则进一步增强.可见,数字资本主义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但拓展了剥削范围、提高了剥削强度、增强了剥削隐蔽性.因此,我国在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不能任由私人资本尤其是外国资本控制和垄断数字平台,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促进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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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人类在工作领域面临着由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极大挑战.不仅一些以往一直被视为人类专属的工作逐渐被人工智能所取代,而且随着算法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各项能力还会得到提升,其在理论上能够替代未来出现的各种新工作.由于技术和工作都是关系到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重新思考人类发明和改进技术的初始目的 来找到智能时代人类的工作方式.根据马克思主义技术观,人类在智能时代所从事的必定是能够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软工作",尤其是打破了劳动与休闲严格区分的、具有社会性的、能促进人机关系和谐发展的数字劳动.我们需要做的是:转变工作观念、重构工作方式并开辟新的"软工作"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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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催生了新型劳动关系,带来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调整,而且也把过度劳动引向普遍化。基于数字劳动过程的特点,将平台经济中的过度劳动划分为技术型过劳、激励型过劳、收入型过劳和休闲型过劳四种类型,揭示其本质仍然是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追逐。并进一步从劳动关系的松散化、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转向、劳动过程的数据控制和激励机制变革四个方面具体阐述过度劳动的资本逻辑,指明其带来的劳动力再生产的内卷化、劳动者内部分化加剧和三重挤出效应等不良后果。在借鉴国外过劳法制化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对我国平台经济中过度劳动问题的治理之策,以助力劳资关系的和谐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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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生产劳动的结合必然会带来新的颠覆性革命,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数字劳动正在不断地改写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数字资本为载体的数字劳动也是驱动数字资本增值的动力,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数字劳动的治理体系。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数字劳动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符码逻辑和物化逻辑,被技术拜物教捆绑的数字劳动者在主体性发展方面陷入能动式微、发展失衡和建构混乱的困境。将数字劳动者置于资本主义体系中可以发现,数字劳动者只有彻底脱离异化和剥削,回归到以劳动为第一目的、以交往为第一需要的主体发展状态中,才能真正实现对个人本质的全部占有。对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劳动的批判并不意味着拒绝数字技术所引发的科技革新和社会进步,而是在广泛运用数字技术的基础上克服数字劳动者的异化状态,充分促进劳动者的主体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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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行政法有着极大的关联性,近年来,两者的法典化趋向一直为学界热议。在二者法典化进程中不管谁先谁后亦或同步进行,都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主题:教育法典制定中应当由行政法理主导并将其嵌入其中。原因在于教育法基质上的部门行政法属性,这从教育治理由行政权主导、我国部门行政法的分类、教育法的管控属性以及教育法关系的单方面性特征等方面可以佐证。为此,应当把行政法理作为教育法典化的法理基础,教育法典要在行政法理念和原则指导下整体构型,以行政法理的视角整合教育法典的若干元素,将行政法典总则作为教育法典的逻辑前提。同时,在教育法典中将行政法相关机制嵌入,包括教育行政主体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确立、正当行政程序机制的构建和权利救济司法最终化的遵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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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是实证权利,人之尊严(人权)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应予区分。人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人之尊严,后者则是人格权。"上天论"误将广义人格等同于狭义人格,偷换了概念。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权利的两个面相,前者对抗国家,后者对抗私人。宪法人格权对应公法人格,民法人格权对应私法人格,二者"平行"存在。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权利体系化的需要,顺应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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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是否有必要制定《人格权法》及是否能够独立成为未来《民法案》的一编,引发学界讨论。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侵权责任形式的多元化并不否定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篇;侵权责任法替代人格权法将导致后者成为判例法;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内容上是相互衔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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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以异化劳动理论揭示了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实质。在数字化时代下,新的劳动形式也应运而生——数字劳动。然而,数字技术在资本的渗透下,看似自由的数字劳动仍被资本逻辑宰制,工业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异化转变为数字劳动异化的当代形式,其异化样态越发隐蔽和深刻。对此,我们需要回归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唤醒人的类主体意识、推进数字资源共享、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以此扬弃数字劳动异化,促进数字劳动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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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是数字时代经济理论研究的重要主题。现有对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的研究,存在“数字劳动是非物质劳动”“数字劳动不存在明确雇佣关系所以是非生产劳动”等错解和误读。研究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要以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为根本依据。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揭示,生产劳动的含义具有理论决定性、客观确定性和自然必然性,界定生产劳动概念要运用物质规定性标准和社会生产关系标准,生产劳动时间的相对缩短和节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向。我国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含义是生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少于自己消费的价值的、有益于社会的商品的数字劳动。要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必须正确认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各自功能及其内在关联,正确处理好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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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科技革命孕育了数字劳动这一新的劳动形式,也催生了短视频/直播这一新的数字平台。平台、数据、国家是网络主播数字劳动治理过程中密切关联又充满张力的三个维度:网络主播是数字劳动的主体;短视频/直播平台是数字劳动的场域;数据是数字劳动的生成物,也是平台和国家争夺和治理的对象。在平台上生存的数字劳动者有着数字劳动的自主性,但也面临着剥削并不断被异化,由此而主动和被动生成的各种乱象,以及那些被合理化了的支配关系,体现了数字平台的商业属性与其被期待具有的公共性之间的张力,凸显了国家进行数字劳动治理的必要性。在数字劳动治理的过程中,平台价值与国家价值导向之间的矛盾、平台私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的矛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数据殖民主义”以资本增殖为中心之间的矛盾等会进一步显露出来。国家要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到网络主播的数字劳动治理之中,将其作为新时代数字治理方案的一个有益的切入点,这意味着必须:推动关键数字科技的普及与普惠发展;在数据分类的前提下确定数据权属边界;探索建立国家与平台间的对话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