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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两种类型的成功女性——一种是在逆境中靠一双手打出一片天地,另一种则是在顺境中去努力超越父辈而取得成功。“国际美容教母”郑明明和她的长女陈维蕊成了这两种类型的典型代表。 渴望“飞”的女孩 陈维蕊1973年7月31日生于香港,可以说,她从降临这个世界起,就成了别人脑中的幸运儿。这年,郑明明已在印尼、新加坡有了自己创立的美容美发学校,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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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曾是购物不花钱、出门有保镖的千金小姐;文革中,她被下放农村,成为劳动妇女;改革开放后,她靠买原始股起家,成了天津西餐厅的老板。让我们走近这个传奇老人——至今仍在商场打拼的袁世凯的孙女,去探寻她的商场不败秘诀和分享她的财富人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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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的一天,身高2.06米、39岁、全国家喻户晓的中国篮坛“女巨人”郑海霞收到了一封寄自自己老家——河南商丘柘城的特快专递。寄信的人叫徐庆华,郑海霞并不认识。拆信的时候她完全没有想到,这个人将成为她未来的丈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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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万庚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6):37-41
几乎所有的法学教材和论文认为 ,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特殊类型 ,二者关系是种属关系 ,笔者对此提出了质疑 ,并对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 ,得出了见义勇为具有公法性质 ,在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时 ,应体现国家和政府的相应责任 ,并论证适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无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因此 ,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相应责任 ,完善社会救助立法来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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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1-104
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是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是当前学界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而当前仅仅使用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并不能涵盖见义勇为的所有情况,因此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系统分析和归类,并借鉴西方国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提出综合运用民事和行政两种方式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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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沂蒙山区的深处,有这样一个遗落在大山怀抱中的古村落——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朱家林。随着城市化浪潮的到来,这个三百多人的村子只剩下一百多人,大部分老房子空置,或已坍塌成为废墟……2016年,一位姑娘的到来,让这个村子焕发了新的生机。她发起了一场共建共享乡村的实践,把这里打造成为国家第一批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让这座村子摇身变成了"桃花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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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叫杨完仙,是老干部王会政的儿媳,这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她的名字在她偏僻的家乡——沁源县官滩乡家喻户晓。 我第一次见到她是在1988年的夏天,那时她跟随丈夫在郭道住,我是她三儿子的班主任。那天我去家访,一推开门,看见沙发上坐着一个年近八旬的老人,双目微闭,悠闲自在,双脚泡在脸盆里,旁边小凳上坐着一位微微发胖的中年妇女,正弯着腰给老人洗脚。她看见我进去很不好意思地和我打招呼,给我让坐,并对我说:“人老人,腿直了,洗脚的事自己干不了。”我随便问了一句:“是你爸爸?”她笑了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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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历来在道德上为人们所推崇和褒扬,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人损害和见义勇为行为人自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适用民事法律问题进行有益探索,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以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中最终实践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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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2日,一个叫张丽的女孩走上了央视“非常6+1”的舞台,也成为中国第一个走上这个舞台的“非常公民”——8年前,她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那年,她18岁。2008年10月,她因表现好提前三年出狱,这一年,她25岁。18岁到25岁,一个女孩子一生最美好的光阴,她是在监狱中度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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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琳琳原系湖北省黄石市某商场营业员。1999年,随着企业改制,她下岗了。下岗后,她卖过鸡蛋,当过产品推销员,但都没有什么收获。1999年9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的一位同学建议她与其每天以廉价的劳动力给他人站柜台,不如在家里帮人带孩子。陆琳琳抱着试试看的心情采纳了同学的建议,回到家里帮他人带孩子,靠自己的劳动赚得一些报酬,补贴家用。陆琳琳帮他人带的孩子从上学前班到上小学四年级的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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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小偷向一个小伙子下手的时候,她悄悄提醒了他。于是小偷恼怒地向她扑来。她毅然与小偷搏斗。医生抢救时才知这位见义勇为的女子,是一个孕妇。人们惊呆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