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借贷契约,在格式上与唐宋时期汉文契约既有类似,也有若干不同处;保人的出现频率很高,正式的借贷契约都仰赖于保人的参加,并多用家庭成员充当保人;重视证人的参与,每件借贷契约都有证人;书契人一般由交易双方特别聘请,也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充当书契人的情形;借贷利息率,有的按月计算,有的按年计算;实物借贷多是"秋初时节"返还;利率高低不等,最高的月息高达50%;违契不偿的处罚条款,只存在于有息借贷中,且有这种约定的只占一小部分;违契不偿的处罚,是按"民间惯例"加息偿还。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代,特别是唐宋时期的契约制度已经渐趋完善。为了确保契约双方目的的实现,从汉代开始,民间契约实践中就逐步发展形成了越来越复杂的瑕疵担保责任条款,以保证各方能够顺利完成契约交易,实现契约目的。中国传统契约的瑕疵担保责任条款可分为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两种类型,而伦理化的中国古代社会又使得中国古代契约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与古代罗马法的瑕疵担保诸多不同的特性。  相似文献   

3.
随着西夏文献资料和文物的大量出现,有关西夏社会的汉文、夏文资料也逐渐显露出来,而且日趋丰富,于是为再次研究西夏契约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资料基础。本文从迄今发现的西夏契约资料、西夏契约的格式及签字画押的特点、西夏借贷(典当)的计息方式、西夏借贷(典当)不还的处罚方法等四个方面对西夏契约进行了探讨,得知西夏不仅借鉴学习中原王朝的契约经验,同时对西夏的契约制度进行了完善。  相似文献   

4.
胡哲锋 《兰州学刊》2004,161(3):163-165
后契约责任是在契约终止后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契约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现代民法为保护契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 ,创立了后契约责任 ,确立了新型的契约责任体系。后契约责任是既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契约责任 ,其有特别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 ,有必要在我国相关的立法或解释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5.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就偶然产生的各自赔偿给付,各负自己应该履行之义务。在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其余债务人可由此获得相对于债权人已实现的请求权的抗辩,但是涉及保险合同和其他侵权造成的请求权竞合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关于不同类诉讼标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对一名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后再对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第一个诉讼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关于非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向终局责任人的追偿,其必须在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才能够持已经履行的有关文书或者证据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黑水城出土编号F9:W105的汉文文书进行解读,指出前人研究的舛误之处,并总结该文书主要反映了这样一些元代社会现实:由于甘州路及其所属驿站地理位置的重要性,为了确保驿站对过往使臣酒品的祗应,甘肃行省省府对于甘州路官府酒务槽房的生产和各项开支进行严格监督审查;元代民间高利贷活动十分猖獗,社会借贷之风盛行,不仅普遍存在于民间,还存在官府向民间借贷的现象;甘肃行省作为元代酒禁的重点地区,酒禁政策的执行对于槽房酒业的生产冲击很大,使其常常处于难以为继甚至不得不停止生产的境地。  相似文献   

7.
新近出土、考释并公布的大量俄藏、英藏、国家图书馆藏的西夏契约文书,是一种真正的原始文献,对于研究西夏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状况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借助于西夏法律和出土实物契约,本文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西夏契约的种类,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典当契约三种;西夏契约的基本内容,即立契时间、缘由条款、事实条款、还贷(典)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立契者等人的签名画押;对西夏契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认为西夏政府对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主要有干预制度、双方合意及订立书面契约制度、担保制度、对借贷(典当)利息的法律规定等.可见,西夏有比较完备的契约制度.  相似文献   

8.
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了如下分类:1.约定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兰债务人如不能如期履约,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约定期间一般应以明示的书面形式作出。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应以书面保证合同的形式成立。故保证期…  相似文献   

9.
元代借贷法律是中国法制历史承前启后发展过程的重要一环。在立法上,从蒙古汗国后期起就沿用唐宋律令精神,确定有息借贷最高以一本一利为止,不得回利为本;确立利息三分原则,为明、清所袭用;尤其是通过程序和履行方式限制,缩小了从蒙古汗国早期所固有的斡脱钱债和军官放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学理上,元代学者关于借贷古义的发明也是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10.
当今,如何有效处理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已经引起行政学理论界和政府改革实践层面的普遍关注。基于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建构理论,对公务员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进行全新定位和思考,将它们纳入一个严谨的契约体系当中,主张通过道德契约、政治契约、行政契约这三重契约重重规制,实现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有效整合,最终保证公务员责任的锁定与追究。对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进行概念厘定与解读,强调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是以公务员岗位生态责任的有效追究与落实为使命;梳理了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的理论来源与实践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的契约外包制、中国公务员聘任制;指出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中的行政契约的区别与联系,指出它是保证政府生态责任得以落实的最终层面与环节。  相似文献   

11.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兴民间借贷方式?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借贷关系不再是传统借贷的单一模式,基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可分为自主交易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平台 /机构担保模式和资金池模式?在不同借贷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包括居间人?担保人?债权人?受托人等不同角色,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不同? 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应背离网络借贷为民法调整范畴这一出发点?监管机构不应过度干预网络借贷,其监管措施和监管行为仅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网络平台和投资人提供更多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增强网络借贷的安全性,使网络借贷更充分地发挥其便利资金流通?繁荣经济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风险资本融资契约设计与履约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建立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一次性博弈和声誉博弈模型,分析了投资者风险转嫁行为和风险投资家履约资本量对契约设计及履行的影响,论证一次性契约难以实施的原因,并研究声誉机制保证契约自我履行的机理。文章还分析了人的履约资本量随年龄变化规律以及对契约自我履行范围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地权交易存在买卖、租佃、交换等不同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依“官为政法,民从私契”的规则与观念而立契缔约成为必要程序之一。考察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自唐迄于宋初,文本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另有保人、见人、知见人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即“中人”的签名画押。中人参与是立契缔约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在地权契约中起着担保、见证、说合、调解等作用,本质上起着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这种平衡作用的实现,有赖于中人的身份与地位、权威与公信等因素,在一定的生活区域内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可,他们参与立契缔约,主要并不看重中人薪资,而更关注保持并提高其在一定区域内的美誉与认同,于是,中人角色的划分与中人秩序的形成就成为一种需要,责任、权益与秩序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5.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前提是商品房预售且购房人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其特点在于阶段性,保证期间限于商品房开发阶段,银行具备了期房按揭权转化为现房抵押权的条件后开发商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期间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超越公司章程提供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似文献   

16.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已有十余年 ,它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就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人的求偿问题作些阐述。连带债务指债务人一方为多数 ,且有连带关系之债。连带关系中的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连带债务关系 :第 87条规定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履行了义务的人 ,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 89条规定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  相似文献   

17.
赣南是客家民系的集中地和大本营,扎根于其中的契约习惯可视为客家民事习惯的代表,对客家族群的日常经济生活发挥着重要影响.客家契约习惯特别看重书面形式,流行实践性契约.由于受宗族习惯的影响,客家民系对家庭事务契约的代理人有约定俗成的排序机制,代理人对外签约享有广泛代理权.客家民事习惯法中,凡有定金、违约金的情形,违约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的保证担保仅有连带保证担保一种形式.租不过半、息不超本和人死债灭等民事习惯,则人性化地限制了过分沉重的债务.  相似文献   

18.
增信措施并非一类典型或者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基本特点仍然是人的担保,具有类保证的属性,尚未成为定型化的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是依照具体增信方式的内容和特征作出认定,直接适用债务加入、保证以及约定的增信方式的法律。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据增信措施的具体情形,将某种增信方式直接认定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适用该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稳妥,采用类推适用最相类似法律的方法更为稳健。由此,基于对增信措施承诺的具体内容和特征的判断,类似于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应当类推适用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没有相类似法律关系的,承诺的增信方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照其承诺的内容承担责任;承诺的增信方式无效的,应当类推适用保证无效民事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田振洪 《东南学术》2012,(4):143-154
在唐代社会,契约是调整民间普通民众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官府对契约虽有一定的立法,但民间社会在契约的订立、形式、履行等方面也有一套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习惯。本文通过选取当时民间借贷契约违约责任作为考察的视角,分析认为: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律的精神基本保持一致,但两者也有冲突和矛盾的一面,与此同时,彼此之间又相互影响和作用,从而构建传统唐代基层社会的契约秩序。  相似文献   

20.
立法和学理上的流担保契约禁止原因,主要是指防止债权人的"乘人之危",纠正债权人的"不当得利",维护债务人所有权利益。流担保契约解禁需要平衡两个问题。第一,担保制度功能和流担保契约功能之间的衡平。第二,流担保契约制度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以及担保物上其他担保权人利益的衡平。我国台湾地区流担保契约自由主义立法模式可供借鉴,可以很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该模式特点在承认流担保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辅以任意性的清算义务和登记对抗制度,兼顾各方利益,在利益价值判断上为流担保契约的成立理顺了关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