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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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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对象、产生程序以及监护中止等方面与未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着重大区别,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开始、监护对象、监护人范围、监护方式以及监护责任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老年人利益保护。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家庭养老方式不断弱化的特殊情形要求我国设立完善成年监护制度,从监护层次、监护人监督、意定监护三个方面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路径,保护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入,监护制度的相关立法改革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关键一步,但同时监护的监督制度缺失也为意定监护制度的日后发展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当前建立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与意定监护相配套实施的监督制度。本文旨在从意定监护监督的必要性出发,通过分析其他各国监护监督模式,试图对我国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禁治产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禁治产人本人、交易相对人及禁治产人家庭的利益,有重要意义。故世界上许多著名民法典对其均有规定。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却没有这种制度。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内容、立法例以及在我国民法上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有关规定作一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禁治产制度 禁治产制度,是指通过宣告而使某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从而使他们所作的民事行为全部或部分归于无效。此被宣告人为禁治产人。在民法上,未达一定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不具备常人所应有的认识判断能力。其行为当然无效,他们为当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需经有关机关(一般为法院)专门宣告之。禁治产人与此不同,其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惟通过有关机关宣告始得发生效力,故受此宣告之人、即禁治产人应为成年自然人。这些人或者精神上存在某种障碍,或者长期沉溺于某种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和吸毒等不能自拔,故而行事时,尤以在为财产处分行为时无法为一个正常成年人所应为之判断。所以应禁止他们的民事行为,主要是财产处分行为(即所谓“治产”)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当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以老年人监护为出发点,提出应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构建公共监护制度,以弥补法定监护、意定监护的不足,切实保护个人的利益。在论证公共监护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各国立法经验与我国国情,对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意定监护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现代人权保护理念的最新趋势,是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意定监护制度能有效保护高龄者、生理残疾者、智力障碍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法治理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出现,世界各国普遍将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作为本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重点。为了顺应世界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潮流,我们应该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出发,通过分析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的利弊以及借鉴国外实行意定监护制度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探索构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途径,尽快确立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当代法定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去行为能力化,实现与行为能力的脱钩。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以剥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制度为先导,在当代人权理念和可行能力视角下,存在过剩介入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过少保护的问题。在比较法上,除德国照管制度实现了与行为能力的彻底分离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仍然与行为能力藕断丝连。其原因一方面是在体系编排上将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纯粹当作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补充,另一方面是对老龄化社会图景的变迁认识不足。我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依旧沿袭先行剥夺或者限制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模式。为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及回应老龄化社会的深刻变革,在《民法总则》框架下解决过剩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可对第28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做限缩解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做泛化解释,并重新发现"意思能力"的功用,实现去行为能力化。  相似文献   

7.
从禁治产制度与宣告制度的对比探求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缺陷,并且分析智障人士在行为能力上的巨大差异,指出:对智障人士直接适用民事能力宣告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性,进而提出新的智障人士权利保障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意定监护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目前该制度的内容还比较粗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不具体、监护人职责不明晰,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匮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械化,造成适用主体范围受限、监护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方式滞后、被监护人群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特殊人群的需求未能得到兼顾等新问题与新挑战。通过梳理与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有益探索,可以总结出一些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针对实践需求与发展趋势,我们应着眼于制度的有效实施,坚持问题导向,适时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地方立法,继续细化意定监护配套规则,不断优化意定监护实施的配套机制,积极培育社会公共监护组织等,逐步化解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问题,形成一整套意定监护法律制度与配套机制,使意定监护制度成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长寿的时代发展要求,有效服务于人口多元化、个性化养老新需求的先进制度。  相似文献   

9.
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 ,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 ,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10.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基础理论问题。我国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存在等级划分不合理;划分标准缺乏准确性;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过于保护;相关配套制度不合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针对于此,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应重新构建,应依照新的划分标准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个等级,建立并完善宣告、亲权和监护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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